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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平原林业与产业发展、环境改良的关系?

101 2024-03-18 02:29 admin

一、如何解决平原林业与产业发展、环境改良的关系?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生态环境的需求日益增多,林业发展也越来越受到普通大众的广泛关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着重指出要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今年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更是明确了“十三五”时期我国将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我国森林保有量不断增加,生态功能不断完善,然而在平原地区仍然存在多种矛盾制约着林业的发展。作者认为,要想发展好平原林业必须处理好以下四种关系:

  一、处理好林地与耕地的关系

  林地与耕地的矛盾是发展平原林业的主要矛盾。首先,平原林业的发展以植树造林为主,其在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对土地的需求越来越大。其次,平原地区多为优良的农作物种植区,且地形平整,种植面积较集中,农田之间间隔较小,不适宜种植树木。种植树木也不利于农业机械的操作和使用。再次,现代农业发展带来的巨大收益使农民对土地依赖度更高,耕地也变得更加珍贵。另外,受国家对耕地实施严格保护、木材价格持续低迷、农产品价格上涨等因素影响,致使农民造林积极性大幅下降,毁林开垦时有发生,给林业生产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和挑战,也造成了“年年栽树不见树”的尴尬局面。

  处理好平原地区林地与耕地的关系,必须要从顶层设计入手,健全和完善土地流转制度,盘活土地产权交易市场;必须要创新林业发展模式,加速推进现代林业建设,促进林业集约化发展,节约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必须要提高农民爱林护林意识,加强林业知识宣传,发展林业不能损害农业,同样,农业的发展也不能以牺牲林业为代价。

  二、处理好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

  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矛盾是影响农民造林积极性的内在因素。固有思维认为林业的产出以生态效益为主,改善生态环境是林业的主要职责,难以从林业本身获得较多的经济收益,这就造成了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矛盾。

  从林业产业一体化发展的角度分析,作者认为,追求经济效益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发展林业产业化,必须兼顾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同发展。兼顾经济效益并不意味着不重视生态效益,对效益的追求要分清楚层次,一味的追求经济利益不可取,但是过分强调生态保护也不利于林业产业系统整体功能的发挥。经济效益的发挥在林业产业系统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生态效益的发挥也起着不可替代的激励和拉动作用,是两大效益协同发展的动力源泉和资金保障。所以,处理好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是突破平原林业发展瓶颈的关键,是调动农民造林积极性的关键,更是促进林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处理好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必须要抓好林下经济,重点发展林下种植、养殖;必须要抓好重点经济林基地建设,使林业生产重点由生产木材向生产经济产品转变,鼓励骨干道路两侧栽植以乔木为主的优质经济林;必须要创新村庄绿化工作思路,鼓励企业与农户合作,实现利益共享;必须要抓好生态园基地建设,鼓励发展森林旅游业、采摘业,大力发展生态经济,促使生态经济发挥新活力。

  三、处理好植树与护林的关系

  植树与护林的关系是保证林业生产成果至关重要的一点。“年年栽树不见树”是平原林业发展的怪像,也是普遍现像。植树与护林分离,是造成这种怪像的主因。植树只管栽、不管活,“年年栽树不见树,年年栽树老地方”。每年植树造林都投入极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管护不到位既造成了资源的极大浪费,又造成了资金的巨大损失,使林业生产成果付之东流。所以,发展平原林业必须要处理好植树与护林的关系。

处理好植树与护林的关系必须要成立专业的护林队伍,稳定护林人员,保障护林人员福利待遇,积极做好护林队伍与精准扶贫的有机结合,选聘农村生活贫困且尚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既解决了护林人员问题,又达到了贫困人口就近就业脱贫的目的;必须要对护林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实行护林目标责任制,明确任务,一管到底,对护林好坏进行评比,奖优罚劣,充分调动护林人员积极性,重点培养护林人员责任意识;必须要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执法程序,严厉打击盗伐、滥伐树木行为。

  四、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政府是看得见的手,市场是看不见的手,林业的发展离不开两只手的推动。林业的发展必须以市场为导向,通过政府主导,形成以龙头企业为骨干的产供销一条龙、林工商一体化的完整的产业系统,实行林业的专业化、社会化、规模化生产,实现林业资源的有效配置和规模效益,使林业走向高产、优质、高效的现代化发展道路。

  其中,龙头企业是林业发展新的组织形式。龙头企业是上连基地、下连市场的核心,只有龙头企业才有实力、有财力成为上连基地、下连市场的主体,也只有通过龙头企业的辐射功能才能带动周围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龙头企业又是科学技术的研发和创新中心,新技术的外部效应可以有效的促进中小企业的兼并和联合,从而推动产业组织逐步趋向合理化。

  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必须要处理好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企业对市场需求的嗅觉极其灵敏,市场需要什么,企业总会第一时间做出反应。随着人们对绿色环境、健康食品需求的增加,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参与到植树造林中来,造林形式也多种多样,有承包土地搞有机果品栽植的,也有流转土地发展生态旅游的,不管什么形式的发展都离不开政府政策的引导和鼓励。政府要做到简政放权,多引导、少干预,多鼓励、少要求,多规范、少强制,只有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不越俎代庖,才能为企业发展创造更宽松的环境,才能使市场充分发挥活力,林业才会蓬勃发展。

  

二、林业防火免征增值税么?

农业生产者销售下列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1、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农产品应当是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农业生产者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林产品的采集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云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鼓励与规范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和引导文明行为,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共治共享、奖惩结合、整体推进的原则,建立健全精神文明建设长效机制,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

第四条 本市构建统一领导、政府主导、分工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保障全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持续、有效开展。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并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总体布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实施、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评估通报。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应当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人物和教育工作者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 鼓励与规范

第六条 公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市民公约、村规民约、学生守则及行业规范,尊重公序良俗。

第七条 鼓励下列文明行为:

(一)爱护公共环境、公共设施,自觉维护公共卫生,开展垃圾分类,爱护城市公园、广场、公共绿地内种植的花草树木;

(二)遵守公共秩序,公共场所着装整洁,言行文明,购买商品或者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使用电梯先出后进,参加文艺表演、体育比赛、展览会等公共活动服从现场管理;

(三)文明出行,乘坐城乡公共交通工具自觉排队上下车,先下后上,主动为需要帮助者让座,爱护公共交通设施;驾驶车辆礼让行人,车辆停放规范有序,发生交通意外时及时救助伤者和需要帮助的人员,友好协商解决交通纠纷;骑行非机动车注意避让行人,共享单车有序停放在指定区域;

(四)文明旅游,爱护景区环境和设施,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古树名木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

(五)文明就医,遵循医学规律,配合诊疗,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通过正当途径处理医疗纠纷;

(六)文明施工,科学规范管理施工现场,维护市容环境卫生,避免对周边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

(七)文明经商,诚信经营,文明服务,履行约定和法定义务,确保商品和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八)文明上网,提倡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遵守社会公德,尊重他人合法权利,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

(九)家庭文明,尊敬长辈,夫妻和睦,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培养和传承良好家风;

(十)社区文明,邻里之间团结互助,和睦共处,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维护公共空间,爱护公共设施,文明处理矛盾纠纷,在规定区域有序停车;

(十一)校园文明,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学生文明行为,开展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培育优良校风、教风、学风和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

(十二)乡风文明,参与美丽乡村建设,倡导文明健康、积极向上的生活方式,移风易俗,摒弃陋习,婚事、丧事从简,文明祭扫;

(十三)保护山水林田湖草生态环境,维护河道、湖泊、水库干净整洁,参加滇池保护、义务植树、护林防火、养绿护绿等活动;

(十四)尊崇英雄烈士、尊敬道德模范,机关、团体、乡村、社区、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纪念学习活动。

第八条 禁止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烟蒂、纸屑、塑料袋、食物残渣等垃圾,在非指定场所摆摊设点,随意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焚烧垃圾;

(二)在有禁烟标志的公共场所吸烟;

(三)在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车站、机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争吵谩骂,躺卧公共座椅;

(四)从屋内、车辆内向外抛洒物品;

(五)在公共绿地攀折花木,损坏花坛、草坪,刻划树木;

(六)在建(构)筑物、楼道、楼梯和人行道、树木、电线杆、户外管线及其他市政设施乱涂乱画或者非法张贴、挂置、发放商业性广告;

(七)携犬只外出不束犬链,不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携带导盲犬之外的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餐饮等公共场所;

(八)车辆停放或者放置其他物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以及违规占用公共楼道、人行道、盲道、非机动车道和机动车道;

(九)行人过马路不走人行横道、过街设施,乱穿马路、闯红灯、跨越交通隔离设施;

(十)驾驶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人行横道、过街通道、广场、步行街区等路段骑行;驾驶非机动车闯红灯、逆行、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行驶;

(十一)驾驶机动车强行超车、随意变道、急转、急停,行经人行横道不减速行驶、遇遵守交通信号通行的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不停车让行;

(十二)在城市市区、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开展广场舞、商业促销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发出过大音量,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和学习;

(十三)在湖泊、河道违反规定从事养殖、游泳、捕捞、排污和洗涤等不文明活动;

(十四)伤害、捕捉、猎杀和买卖红嘴鸥等依法受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向其投喂有毒、有害和其他不利于其健康的食物和物品;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文明行为。

第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学、助残等慈善公益活动。

第十条 支持与保护公民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见义勇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并给予相关保障待遇;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及时为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提供法律服务和生活保障。

第十一条 鼓励无偿献血和依法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及人体组织器官。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工作,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及保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教育、民政、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单位健全完善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注册、记录、评价以及保障激励机制。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国家机关、基层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向社会开放停车场、食堂、厕所、文化体育和科教等内部设施。

第十四条 鼓励低碳、节俭的生活、工作方式,使用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日用品,鼓励并支持实行无纸化办公,使用清洁能源和新能源运输工具。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对本单位职工文明行为进行表彰、奖励。

获得市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荣誉称号的企业,对本单位职工给予奖励的,奖金可以纳入生产成本。

第十六条 鼓励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道德模范、身边好人、文明市民、见义勇为人员、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属于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城市文明指数测评体系和文明单位评选内容,定期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文明行为促进情况进行社会调查。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积极参加文明创建活动。

第二十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在居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服务规范中对文明行为相关内容进行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本单位职业规范要求,并将文明行为培训纳入本单位入职培训、岗位培训内容。

各窗口服务行业、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或者本单位的特点,制定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措施,打造文明服务品牌。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能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维护管理下列市政设施:

(一)道路、桥梁、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公交站台、交通标志标线、电子监控、停车泊位等交通设施;

(二)盲道、坡道、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三)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集市市场等生活设施;

(四)公共厕所、垃圾存放清运、污水收集处理等环卫设施;

(五)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设施;

(六)公园、广场等休闲娱乐设施;

(七)名胜景点、居住小区、街道、楼宇、门牌等地名标志;

(八)广告栏、宣传栏等广告宣传设施;

(九)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设施。

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检查,保证设施完好、运行正常、整洁有序、干净卫生。

第二十三条 机场、车站、码头、医疗机构、大型商场、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应当逐步配备独立的母婴室和设置方便残疾人、儿童及行动不便者使用的厕位或者亲子共用厕位。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医疗机构、金融机构、公共服务企业等,应当完善办事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推进网上预约、网上办理等信息化、大数据技术应用,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作用,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

第二十六条 教育、公安、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文化旅游、滇管、市场监管和城管综合执法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完善检查监督、投诉举报、奖励惩戒等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不文明行为,对于应当处罚的不文明行为依法及时查处。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机制,规范执法行为,改进执法方式,推进文明执法,提高执法效能。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应当劝阻、制止其工作或者营业场所内的不文明行为;公民有权劝阻、制止不文明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从热心公益的人员中聘请文明行为宣传员、监督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和不文明行为劝阻、制止、纠正工作。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不文明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意见、建议和投诉、举报的途径和方式。受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答复,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一条 公共媒体应当加强正面引导,定期刊播公益广告,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鼓励和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文明宣传。

第三十二条 公共媒体应当加强对不文明行为的舆论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

对社会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可以在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依法公开曝光。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法律、法规对本条例规定的不文明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文明行为规定,情节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将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录入信用信息系统。

第三十五条 对制止、劝阻不文明行为的公民进行辱骂、威胁、推搡或者公然侮辱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本条例所规定职责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四、农业农村管理是干什么的?

农业农村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制定农业政策:根据国家和地方的农业政策,制定适合本地区实施的农业政策和措施,如农业补贴、农业保险、农业技术推广等。

管理农业项目:负责审核和监督农业项目的执行,涵盖农业基础设施、生态农业发展、现代农业技术的应用等领域。

协调农村事务:处理农村的土地管理、集体资产管理、社会保障等问题,以及农村土地流转、土地承包权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监管农业市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农资市场规范、农业信息化等进行监管,确保市场的健康稳定运行。

提供服务:向农民提供技术指导、市场信息和创业扶持,帮助农民提高生产效益和生活质量。

农作物生产管理:涉及耕地的占用与调整、种子生产经营、化肥农药的使用、地膜及农资的经营等,旨在保障农产品生产的安全和产品质量。

畜牧养殖管理:涉及饲料添加剂、种畜禽流行病疫情监测、疫病防治、兽药使用等,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林业资源管理:涉及山林抚育、林木采伐等活动的管理,以及森林防火、护林防护等工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