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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6s管理内容?

282 2024-05-18 16:49 admin

一、农贸市场6s管理内容?

在超市化改造方面,将“6S”标准化管理工作全面引入农贸市场,通过“整理:要与不要,一留一弃;整顿:科学布局,取用快捷;清扫:清除垃圾,美化环境;清洁:清洁环境,贯彻到底;素养:形成制度,养成习惯;安全:安全操作,以人为本”等6个方面的管理,使农贸市场彻底摆脱脏乱差的历史形象。

二、无证农贸市场怎样处理?

对于无证农贸市场的处理,通常需要相关部门进行规范和整顿。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农贸市场需要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等证件,否则就属于无证经营。对于无证农贸市场,相关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

1. 责令整改:相关部门可以责令无证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尽快办理相关证件,以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整改期间,经营者应当尽快完善相关手续,确保市场合法经营。

2. 罚款:如果无证农贸市场在责令整改期间仍然未取得相关证件,相关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罚款处罚。罚款的具体金额根据当地政府的规定和市场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3. 停业整顿: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无证农贸市场,相关部门可以采取停业整顿的措施,直至其取得合法经营资格。

4. 关闭取缔:对于长期无证经营、严重违法违规的农贸市场,相关部门可以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在关闭取缔后,市场经营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无证农贸市场的处理应当依法进行,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当积极引导和帮助经营者办理证件,促进农贸市场的健康发展。如果对无证农贸市场的处理有异议,可以向当地政府部门进行投诉。

三、百色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贸市场的建设和监督管理,维护农贸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管理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贸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是指依法设立,有市场名称,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和相应设施,市场经营管理者实施经营管理,经营者进场集中公开进行农产品、农副产品交易的场所。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投资开办农贸市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是指依法设立、自行经营农贸市场并承担市场服务管理职权的农贸市场开办者,或者通过与农贸市场开办者签订出让、租赁协议取得市场经营权,吸纳农产品和农副产品经营者进入农贸市场内从事经营并承担服务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经营者,是指进入农贸市场内从事农产品、农副产品为主的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四条 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工合作原则。

  

    农贸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社会公德。市场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商务、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管理者落实管理责任,对农贸市场的建设和日常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贸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以及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受理投诉、申诉,牵头组织综合整治,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部门负责制定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建设标准,指导、监督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内以及周边市容与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农业、林业、水产畜牧兽医、价格、环境保护、卫生、公安、消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农贸市场内对破坏市场交易秩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委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农贸市场管理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出台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促进农贸市场的建设和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农贸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农贸市场的新建、改建和扩建。

  

    第八条 农贸市场区域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食品药品监督、水产畜牧兽医、环境保护、消防等有关部门,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利于交易的原则,结合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经批准后,未按照原审批程序,不得擅自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新城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时,应当将农贸市场作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进行规划,保障农贸市场用地需求。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商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食品药品监督、水产畜牧兽医、环境保护、消防等有关部门制定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验收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农贸市场,应当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建设标准。

  

    农贸市场新建、改建和扩建完成后,商务部门应当组织工商行政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食品药品监督、水产畜牧兽医、环境保护、消防等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市农贸市场验收规范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建成的农贸市场不符合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的,应当按照建设标准进行升级改造;属于违法开办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关闭。

  

    第十三条 新建农贸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文件中明确农贸市场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分割转让或者改变用途。

  

    擅自将农贸市场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或者改变用途的,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第十四条 确需改变农贸市场土地使用权用途的,由农贸市场开办者或者土地权利人向原权属登记发证的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中心城区原则上不得设置临时农贸市场。因农贸市场网点缺失,确需设置临时农贸市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食品药品监督、水产畜牧兽医、环境保护、消防等有关部门论证并同意后,方可设立。

  

    临时农贸市场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使用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开办者应当自行拆除。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中心城区的农贸市场半径五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置销售农产品、农副产品的临时摊点。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二)有相应的场地、设施和资金;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管理者应当依法申请办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市场摊位和店铺的招商等活动。

  

    第十八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管理者在实施影响经营的市场升级改造、维修等行为时,应当提前三十日告知经营者,不可抗力突发事件除外。

  

    第十九条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加强对市场基本设施的维护维修,保持农贸市场内摊(店)、道路、通风采光、消防、安全、给排水、用电、卫生、停车等设施的完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基本设施的维护维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与经营者的约定及公示的服务内容、项目和标准收取相关费用,不得超出范围自立项目或者擅自加价;代收水费、电费、垃圾处理费等费用的,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市场内划定一定区域作为自产农产品销售区,对在该区域出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免收市场摊位租赁服务费。

  

    第二十一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管理者不得为无证无照经营以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提供场地、保管、仓储、运输等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经营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市场经营服务、治安、消防、环境卫生、食品安全、诚信经营、消费者纠纷投诉受理等管理制度,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二)查验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建立经营者档案。对自产自销农产品的农民进行登记管理;

  

    (三)在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公布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基本信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市场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信息、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四)按照农贸市场建设标准设置商品分类经营区域和市场摊位;

  

    (五)设置经检定合格的复检计量器具,督促经营者使用与其经营事项相适应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并不得收取费用;

  

    (六)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经营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七)定期开展市场内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八)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职责,根据经营面积配备足量的专业保洁人员,组织督促做好农贸市场内的卫生保洁工作,做到市场内通道畅通、乱(店)清洁卫生,经营工具摆放整齐,无乱挂吊摊、无乱堆乱放、无积水外溢、无垃圾散落、无摊(店)外经营、无车辆乱停;

  

    (九)保障市场内消防、安全、给排水、供电等经营服务设施和安全防范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十)在农贸市场出入口以及经营区域安装视频安防设施,有关视频监控数据至少保存六十日;

  

    (十一)设立消费维权联络站,为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提供便利,配合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对消费者投诉进行调查调解;

  

    (十二)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市场,制止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报告有关部门;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其他许可证件等相关证照,并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除外;

  

    (二)遵守合同约定和市场管理制度,服从管理,按照划行归市要求在指定的地点或者区域从事经营活动;

  

    (三)对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实行明码标价;

  

    (四)经营活禽应当实行存放区、宰杀区、售卖区相分离制度。对活禽销售区实行定期清栏、休市消毒或者区域消毒;

  

    (五)消费者要求提供购货凭证的,应当予以提供;

  

    (六)使用与经营事项相适应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将非商品本身的物品计入商品净含量;

  

    (七)遵守市场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不得随意摆摊设点或者超摊(店)范围经营,及时清理经营所产生的垃圾、杂物、积水,保持市场内通道畅通、摊(店)卫生整洁、物品堆放整齐;

  

    (八)不得销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商品(产品);

  

    (九)遵守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消费者以及其他人员进入农贸市场,应当遵守农贸市场管理规定,服从管理,在指定的区域内停放车辆。

  

    车辆临时进入农贸市场装卸货物的,应当经市场经营管理者同意,并在指定的时间和区域进行装卸,避免发生市场内通道拥堵;非装卸货物的车辆,不得驶入市场商品交易区。

  

    第二十五条 严禁在农贸市场内乱搭棚架、乱扔垃圾、乱排污水、乱涂乱画、随地吐痰、便溺等行为。

  

    不得擅自在农贸市场内悬挂、张贴宣传品。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农贸市场周边公共区域占道经营、摆摊设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实施影响经营的市场升级改造、维修等行为时,未提前三十日告知经营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经营者损失的,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查验经营者营业执照、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未建立经营者档案的;

  

    (二)未在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公布应当公布的信息的;

  

四、农贸市场综合管理整治具体做法?

主要做法是: 一是从组织推进入手,实行项目化运作。

按照“工程化管理、项目化运作”的思路,把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工作纳入中心城市民生六项工程建设三年计划,对每个建设项目明确投资主体和实施主体,并排定时间节点,按照“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考核”的原则,由市“两场一街一中心”建设工程分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分指挥部”)负责统筹组织推进。为确保把这项民生实事工程抓实、抓好、抓出成效,在工程启动实施前,市政府专门出台了相关优惠政策,对新建或改造升级的“两场一街一中心”(菜市场、停车场、餐饮特色街、社区服务中心)项目,凡产权自持的,免缴市权范围内的各项规费和服务性收费,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土地按成本价出让,开发保企业所缴纳的全部税收市以下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前三年全额奖励,后二年减半奖励。特别是对标准化升级改造的农贸市场项目,市政府专门出台配套奖补政策,下发了《宿迁市区标准化菜市场改造建设实施方案》,明确由市、区两级财政和市场举办者三方按照2:3:5比例分摊改造资金;对菜市场建设与管理的相关标准规范进行修订完善,出台了《宿迁市标准化菜市场建设标准与管理规范》,为菜市场的建设改造提供标准规范支撑;制定了配套考核办法,对老旧农贸市场改造按照实施主体自查、市直部门专项检查、联合考核评定三个步骤,对改造工程的方案制定、宣传发动、实施进度、改造效果、资金保障、安全生产等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考核,做到完成一个考核验收一个,并将考核结果与奖补资金相挂钩。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并经常深入现场检查、指导、推动;市分指挥部充分发挥了牵头抓总和组织协调作用,全面制定并落实了工作例会、联合会办、现场推进、督查通报等系列工作制度;各实施主体实行“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方案、一个班子、一抓到底”的推进机制,对每个建设改造项目倒排工期、挂图作战,有效保证了工程建设又好又快实施到位。二是从硬件设施入手,推行标准化建设。“硬件短腿”是造成农贸市场环境差、管理难的主要因素。三是从周边环境入手,开展立体化整治。一是全面治脏。每个市场按至少1人∕500平方米标准配备了清扫保洁人员,每个市场保洁管理人员由过去的平均4人增加到现在的10人,保洁范围向市场周边适当延伸,实行全天候动态保洁,并因需配备了垃圾收集容器,做到场内场外产生的垃圾“随脏随扫、日产日清”。二是全面治乱。在菜场周边科学合理施划停车位,并规范车辆停放,做到车头车尾一条线和同向停放;全面取缔场外流动摊点以及倚门出摊等行为。对9个“打时差”摊贩比较集中的“马路市场”予以取缔,疏导马路摊点经营者“入市”经营,室内农贸市场经营户由过去的不足2000名,增加至2871户。三是全面治差。对污旧破损的市场建筑立面进行重新贴砖或粉饰出新;对空调外机乱安乱装或管线乱扯乱挂现象从外观进行包装美饰;对乱搭建的临时设施依法进行拆除;对室内外店招标牌进行统一设计、统一制作。四是全面治劣。农贸市场作为保障市民“菜篮子”、“米袋子”的主要来源,市工商部门狠抓食品安全质量整治,开展市场“四打击四规范”专项行动,重点查处假冒伪劣和过期变质等问题米面、粮油、肉制品,开展食品抽样检验1470个批次,立案查处农贸市场内食品案件57件,查获各类不合格或劣食品290余公斤,罚没款7.5万余元。经营户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健康证“三证”齐全率显著提高,凉菜、卤菜等散装与现场制售食品卫生环境显著改善,从源头上保障了食品安全。四是从规范管理入手,健全长效化机制。大力推广“335”管理模式。一是在管理主体上实现“三方”参与,即主办方自我管理,农贸市场主办方作为市场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市场内经营秩序、商品质量、环境卫生、消防、物业等事务负管理责任,对场内经营户实行信用分类管理;部门联合监管,属地负总责,工商部门牵头,城管、商务、住建、食药、环保、物价、公安、消防等部门共同建立农贸市场综合执法联合联动协调机制;目前,市工商局、城管局及市场属地基层政府共同构建“一场三方联勤共管”市场日常管理机制,排定中心城市18个市场责任人名单,实行干部“驻场”管理。市农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卫生局、质监局等单位也都明确了联络员。行业自律管理,发挥“宿迁市市场协会”作用,制定行业标准,开展“文明诚信市场”创建,提倡诚信自律,实现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二是在管理方式上“三化”并用,即实行契约化管理,市场主办方与经营者签订农贸市场《商位租赁合同》和《经营管理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约定履约保证金,提升双方履约自觉性;实行标准化管理,各部门依据职责,落实《宿迁市市区标准化菜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实施标准化管理考评,强化考评结果综合应用;实行信息化管理,采取信息化技术手段,对市场主体管理、农产品和食品安全管理、主办方管理效果考核、环境卫生动态监测等,达到科学化、精确化、高效化协同管理。三是在落实办法上“五措”并举综合运用,即落实政府投资,将农贸市场作为新建住宅小区公益性配套建设纳入城市控制行详规,提升农产品流通“最后一公里”的组织化水平。探索采取政府股权投资等模式,以资金换机制,通过加大政府刚性投入力度,引导带动社会资本投入,支持国有资本投入,发挥市场服务宏观调控的积极作用,建设改造公益性农贸市场;落实责任机制,政府与各街道和职能部门、街道与市场主办方签订责任书,落实工作责任,市场主办方与经营户签订《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及物业服务合同》,推行履约保证金制度;落实全程管理,实行静态监管,将市场业态布局、划行归市信息、各区域管理和保洁责任人、经营户信用情况、被督办整改情况等信息通过互联网向消费者公示,保证公众随时掌握市场最新动态。实行实时监管,将市场内摄像头进行联网,实时监控,针对监控发现的问题立即通知相关市场综合执法整治组前往现场处置;落实分类管理,开展“文明诚信市场”和“文明诚信经营户”创建,加强行政指导和业务培训,对市场主办方管理差、群众意见大的市场,及时开展市场秩序、食品安全、环境卫生等集中整治。建立“农贸市场经营者”信用数据库,纳入“诚信宿迁”社会信用建设体系,将各部门对市场主办方和经营户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结果,纳入“农贸市场经营者”信用数据库在市信用平台上予以公示。目前,我市汇集市区21个农贸市场的2871户经营户主体基本信息数据,通过公示力量,推进经营者由他律向自律转变,增强农贸市场长效管理内生动力。落实考核奖惩。由市城管委负责对农贸市场管理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实行综合考评。

五、农贸市场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查市场管理制度是否落实,查经营资格,经营食品人员是否有个人健康证。

(二)查商品、食品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并挂照,是否非法出租出借证照,是否超范围经营。

(三)查商品、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检查验收责任,是否索取了供货方有关资质、发货票等票证。

(四)查商品、食品是否有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是否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是否为国家明令淘汰、失效、变质的食品;查包装标识是否规范。

(五)查商品、食品标示是否虚假,是否有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是否标明商品、食品主要成份和含量,是否标明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查商标、广告有无违法违规行为。

(六)查商品、食品商标是否有侵权和违法行为,食品广告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七)查市场商品、食品经营者是否对商品、食品进行台帐登记,查进货票证。

(八)查市场是否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消防设施是否齐全,消防通道是否畅通,电线是否老化。

(九)查市场环境卫生是否整洁,及时处理乱搭、乱盖、乱扔等行为。

(十)查市场蔬菜检测是否开展,有无记录,公示。

(十一)查市场公平秤和经营户使用的秤是否合格。

(十二)查卤制品、腌制品等食品三防设施是否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