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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管理公司经营范围?

136 2024-12-15 14:54 到农村去网

一、农贸市场管理公司经营范围?

范围包括:市场管理服务;农贸市场建设开发;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房屋租赁;场地租赁;电子商务平台的开发建设;商业管理服务;大型活动组织、策划服务;招商代理;果品、蔬菜、禽、蛋及水产品、营养和保健食品、酒类、豆制品、食品、瓶(罐)装饮用水、纺织品、服装、日用品、医药及医疗器械、汽车、摩托车及零配件、家用电器、电子产品、五金产品、家具、室内装饰材料、百货、日用杂品、食品、农产品、厨具、设备、餐具及日用器皿的销售;烟草制品的零售;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农产品配送;便利店销售服务;专业停车场服务;停车场运营管理;食品现场制售;餐饮管理;饮料及冷饮服务;物流代理服务;装卸搬运等。

二、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农贸市场监督管理,规范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有固定场地和相应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对各类农副产品和食品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场所。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横琴新区管委会、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制定促进农贸市场发展的措施,鼓励、引导农贸市场逐步实现规范化和标准化,完善农贸市场功能,提高农贸市场整体服务水平。

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按属地原则,对本辖区内的农贸市场进行管理。

三、什么叫农贸市场管理?

市场的经营户与消费者进行直接的沟通交流,是消费者购物体验中重要的一环。所以对经营户在服务态度、诚信经营和食品安全等方面进行约束。

服务态度是消费者在市场中的直接体验,能够做到让消费者赞叹的服务不易,需要明白的是让消费者“难忘”的服务是“好事不出门,恶事行千里”的。做到让人称赞的服务很难,但做到好的服务不难。

诚信经营算是商业中不成文的规定,取信于民,市场繁荣。

诚信就好像是一张干净的纸,一旦有那么一点污浊会格外的刺眼。防患于未然,在市场开始经营时就要严抓严管,树立诚信经营的形象,获取顾客的信赖。

食品安全是农贸市场中的核心环节,是不可逾越的底线,在食品安全上容不得一丁点的马虎。

加强经营户食品安全意识,让其及时合规按照流程对市场上的食品进行检测,剔除不合格产品。

四、云南农贸市场管理规定?

市场开办方环境卫生全提升责任指引,包括建立市场主体责任人制度、建立“十个”卫生保洁制度、建立“五要五不要”行为规范、确保市场达到“十个必须、四个禁止、四个不能出现”要求等4个方面。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规范,包括环境卫生、疫情防控、食品安全、野生动物和活禽交易、市场管理制度、经营秩序、农残...

五、农贸市场管理者的意义?

维护农贸市场的秩序,规范经营,安全之类

六、标准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标准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对于保障食品安全、规范市场秩序起着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消费需求的增加,农贸市场成为了人们购买生鲜食品的重要场所。然而,由于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一些农贸市场存在着食品安全隐患和市场秩序混乱的情况。

1. 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保障农贸市场的正常运行,维护市场秩序,确保食品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这些制度旨在规范摊位经营、市场环境、食品流通等方面的行为,以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标准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的出台,有助于优化农贸市场的发展模式,提高市场的竞争力。

首先,标准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对于保障食品安全至关重要。食品安全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而农贸市场是食品流通的重要环节。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规范经营者的行为,减少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例如,规定严格的操作流程、食品储存条件以及食品检测标准等,可以有效地防止食品受污染和变质。通过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可以降低食品安全风险,保护民众的身体健康。

其次,标准农贸市场管理制度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在一些农贸市场中,存在着摊位乱摆放、价格欺诈、假冒伪劣商品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市场的正常运行。制定标准的管理制度,可以规范经营者的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例如,规定摊位的规范布局、商品价格的合理标注以及对假冒伪劣商品的打击力度等措施,可以减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第三,标准农贸市场管理制度有助于提升市场形象和竞争力。农贸市场的形象和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人们对于该市场的信任度和消费意愿。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可以打造整洁有序、安全卫生的市场环境,提高市场的整体形象。同时,标准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的执行也体现了市场管理者的专业性和责任心,增强了市场的竞争力,吸引更多消费者前来购买。

2. 标准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的内容

标准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 摊位布局管理:规定摊位的布局方式,保证通道畅通,方便消费者购物。
  • 食品经营管理:规范食品经营者的行为,要求摊位经营者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 食品储存管理:规定食品储存的环境条件和操作方式,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口感。
  • 环境卫生管理:要求农贸市场保持干净整洁的卫生环境,加强病媒生物防制。
  • 价格管理:规定商品价格的标注方式,禁止价格欺诈行为。
  • 投诉处理机制: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消费者的投诉问题。

以上内容只是标准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的一部分,具体的内容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和完善。

3. 推进标准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的措施

为了有效推进标准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 加强政府领导,制定明确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分工。
  • 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市场从业人员的知晓率和认同感。
  • 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坚决查处违规行为。
  • 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市场管理信息平台,提高管理效率。
  • 加强培训教育,提升市场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意识。

通过以上的措施,可以有效推进标准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的落地实施,为农贸市场的良性发展提供保障。

4. 结语

标准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的出台对于提升农贸市场的管理水平、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市场管理者应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关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制度的执行落实。通过标准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的推进,我们可以打造更加规范、安全、有序的农贸市场,为人们提供更好的购物环境和更健康的食品选择。

七、国家层面农贸市场管理体系

在国家层面,农贸市场管理体系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这个系统涵盖了诸多方面,包括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政策措施、监督考核等,旨在保障农产品市场的正常运作,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农产品流通和交易的顺畅进行。

法律法规

国家层面的农贸市场管理体系建立在严格的法律法规基础之上。相关法律法规涉及到农产品质量、流通环节管理、市场监管等诸多方面,确保了市场的合法合规运作。同时,针对违法行为也明确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维护市场秩序。

监管机构

监管机构是国家层面农贸市场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监管机构负责执法监管、协调管理、政策制定等工作,保障市场的正常运行。监管机构的建设和运作直接影响着市场环境的整体质量和发展水平。

政策措施

为了促进农产品市场的健康发展,国家层面不断出台各种政策措施。这些措施涉及到价格管控、市场准入、交易规则等各个方面,旨在引导市场行为、优化资源配置、防范市场风险。

监督考核

监督考核是国家层面农贸市场管理体系的重要保障措施。通过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考核,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误,确保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不受损害。

总的来说,国家层面的农贸市场管理体系是一个复杂而完善的体系,涵盖了多个方面的内容。只有各个环节密切配合,各尽其责,才能构建一个健康有序的农产品市场,推动农业经济的持续发展。

八、农贸市场管理的好办法?

银烛秋光冷画屏,轻罗小扇扑流萤。

欲说还休,却道天凉好个秋。

千山鸟飞绝,万径人踪灭。

烽火连三月,家书抵万金。

人有悲欢离合,月有阴晴圆缺。

力尽不知热,但惜夏日长。

羌笛何须怨杨柳,春风不度玉门关。

晴川历历汉阳树,芳草萋萋鹦鹉洲。

九、南昌江农农贸市场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农贸市场管理、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市民生活质量、实现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目标,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等有关文件精神,在我区范围内开展农贸市场综合整治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通过农贸市场整治活动,促进农贸市场管理规范,卫生制度落实,初步解决农贸市场无证、溢摊、占道经营、硬件设施不到位、商品划行、摊位摆放、从业人员自身卫生、食品摊位卫生、除四害、垃圾袋装化、卫生保洁等重点、难点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农贸市场管理、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市民生活质量、实现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目标,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等有关文件精神,在我区范围内开展农贸市场综合整治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通过农贸市场整治活动,促进农贸市场管理规范,卫生制度落实,初步解决农贸市场无证、溢摊、占道经营、硬件设施不到位、商品划行、摊位摆放、从业人员自身卫生、食品摊位卫生、除四害、垃圾袋装化、卫生保洁等重点、难点问题。在整治活动中要把对农贸市场的整治与巩固占道摊点整治成果相结合,把市场环境卫生改善与规范化管理相结合,把做好市场日常管理与创卫达标相结合,把近期硬件设施改善与远期发展目标相结合,更好地净化、美化市场环境,提升城市文明程度,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把我市早日建设成为优美、整洁、文明的现代化中心城市打下良好基础。

二、整治范围及目标

目前猇亭区内共有成形的农贸市场六个,分别是古老背市场、中心市场、爱民市场、云池市场、虎牙市场、长江市场,共计门面、摊位300余户,摊位使用率88%。除此之外,在桐岭路与正大路交汇处还有一个自发形成的“露水”市场,主要进行蔬菜批发交易。

此次整治活动范围是猇亭区内的所有农贸市场,包括露水菜场、非法马路市场,以及市场外的“溢摊”行为。其中以六个农贸市场为重点,全面做好农贸市场整治工作。

通过规划疏导、拉网过筛、集中查处、督查整改等整治手段,实现下列目标:

1、取缔一批非法农贸市场;

2、限期取缔一批“露水”市场;

3、基本消灭农贸市场的溢摊现象;

4、使所有农贸市场基本达到硬件设施完善、软件管理规范、卫生制度落实、场容卫生整洁、四害密度达标、无溢摊和违章占道经营、日常管理达到规范化农贸市场的检查标准。

三、 整治重点

1、对市场业主要按“三优一规范”的要求促进其规范到位,摊、店划行归类,卫生保洁落实,喇叭口秩序良好,场内无乱牵乱挂乱堆现象,保持主干道通畅(3米以上)。

2、市场内要有良好的治安秩序、良好的交易秩序及良好的消防安全保障。加强商品市场安全管理,组织市场业主及经营户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活动,全面检查各市场消防安全情况,对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要督促业主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市场安全。

3、市场内要有完善的配套设施、政策法规的宣传栏、复称(尺)设施要建立完善,协调工作要及时,办事效率要高。

4、市场内管理人员要实行定岗、定责、定任务、定奖惩、佩牌上岗,制度建全,设立“一表八簿”。

5、市场内投诉处理及时,开展“放心门店”“文明(示范)经营户活动,无欺行霸市现象。

6、严肃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市场内经营户要按规定亮照亮证,商品摆放要卫生、整齐、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各类上市商品要划行归类、明码标价,重点加强对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肉食品、粮油、水产品、豆制品、酒、饮料、糕点等商品的监管。严防“白条肉”及假冒、劣质商品上市,确保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重点商品(肉食品等)要建立购货台帐,实

十、广西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1996年5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4年3月26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市场开办和登记第三章 上市商品和交易活动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服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护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有固定的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生活资料、生产资料现货市场。本条例所称经营者,是指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市场的设置建设和改造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坚持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搞活流通、讲求实效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办的市场、在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条例。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办的各种商品交易会、商品展销会、物资交流会,也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五条 从事商品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合法的商品交易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卫生、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参与市场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市场开办和登记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申请开办市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 开办市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二)有相应的场地、设施和资金;(三)上市商品符合国家规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服务第二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市场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二)审核并办理市场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三)审查、确认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四)监督经营者的交易行为;(五)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市场内设置专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市场。第二十六条 公安部门可以根据市场治安管理的需要在大中型市场设置治安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民警,维护市场的治安秩序。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开办市场的,没收开办者的违法所得,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取缔或者责令限期补办登记。第三十五条 市场开办者伪造证件骗取《市场登记证》的,收缴其《市场登记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不按期办理年检或者变更、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没收走私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走私物品总值2%以上20%以下的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区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