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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兽医法规与行政执法中的畜牧兽医法规的概念是什么?

157 2024-03-11 10:32 admin

一、畜牧兽医法规与行政执法中的畜牧兽医法规的概念是什么?

畜牧兽医法规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制定的,用来管理和监督畜牧业和兽医行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畜牧兽医法规主要涉及畜禽的饲养、管理、养殖环境、疾病预防和治疗、产品质量和安全等方面的规定。畜牧兽医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旨在确保畜牧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食品安全。

行政执法中的畜牧兽医法规则是指在执法过程中,对畜牧业和兽医行业的管理和监督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需要遵守畜牧兽医法规的规定,对畜牧业和兽医行业进行监督和管理,防范和打击违法行为,确保畜牧行业的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食品安全。

二、畜牧兽医的行政执法主要内容?

关于这个问题,畜牧兽医的行政执法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动物疫病防控:执法人员负责检查和监督畜牧场、养殖场、屠宰场等动物饲养和屠宰环节的卫生状况,确保动物的健康和食品的安全。他们会核查养殖场的动物饲养管理制度、疫苗接种情况、疫病防控措施等,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2. 动物饲养管理:执法人员会检查养殖场的动物饲养环境和设施,确保动物的饲养条件符合法规要求,包括动物的饲料、饮水、栏舍、清洁卫生等方面。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养殖场,执法人员会要求整改或者处以罚款等处罚。

3. 畜禽产品质量监管:执法人员会对屠宰场进行检查,确保屠宰过程符合卫生要求,防止肉类产品的污染和传播疾病。他们会抽检畜禽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指标,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罚,并追溯产品的生产来源。

4. 养殖场环境保护:执法人员会检查养殖场的排污、废弃物处理等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养殖场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对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养殖场,执法人员会要求整改,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5. 动物用药管理:执法人员会检查养殖场对动物使用药物的情况,确保药物使用符合规定,防止药物滥用和残留超标。他们会抽检动物组织和产品的残留物,对不合格的药物使用行为进行处罚。

总的来说,畜牧兽医的行政执法主要目的是保障畜禽养殖的卫生健康和食品安全,保护环境,维护公众健康。执法人员会通过检查、监督、处罚等手段,推动养殖场和相关企业合法经营,提高养殖行业的规范化水平。

三、最早畜牧兽医法规书籍?

厩苑律

厩苑律,一九七五年十二月出土于湖北,出自《秦简》。

湖一九七五年十二月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秦简(云梦秦简)共两百零一枚简、律文一百零八条,包括厩苑律三条。

秦简整理小组注云:"厩苑律,管理饲养牲畜的厩圈与苑囿的法律。"

四、我国最早的畜牧兽医法规?

 厩苑律。

 秦人不仅重视养马,还制定了世界上最早的动物检疫法律。20世纪70年代中期随着《云梦秦简》的出土,人们发现秦代已设立养马养牛的厩苑律。按照法律规定,秦代中央政府每年对各地养马的情况都要进行一次大规模的评比。

  如果在评比中出现“乘马笃、觜及不会膚期”三种情况都要受到相应的处罚,涉及这三条中的任何一条都要受到“赀各一盾”的处罚。同时马在服役过程中被评为下等,则要罚“厩啬夫一甲,令、丞、佑、史各一盾”,这些负责养马的官员都要受到“赀一盾”的处罚。

五、畜牧兽医与兽医区别?

1. 畜牧兽医与兽医是有区别的。2. 畜牧兽医是指专门从事畜牧业中动物健康管理、疾病防控、繁殖与育种等方面工作的专业人员。他们主要关注的是畜禽的养殖管理和疾病预防控制,以提高畜禽的生产性能和健康水平。 而兽医则是指专门从事动物医疗保健工作的专业人员。他们主要负责动物的诊断、治疗和手术等医疗工作,包括家畜、野生动物以及宠物等各类动物的医疗服务。3. 畜牧兽医和兽医在专业领域上有一定的重叠,但侧重点不同。畜牧兽医更注重畜禽的养殖管理和疾病预防控制,而兽医则更注重动物的医疗保健。两者的工作内容和职责有所差异,但都是为了保障动物的健康和生产性能。

六、兽医与畜牧兽医区别?

区别在于:学习的课程、就业方向不同。兽医为兽医业务部门,动物生产单位及有关部门从事兽医、防疫检疫、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高级技术人才。

畜牧兽医,简称牧医,是一个与畜牧、兽医并行的专业或工作。工作范围比兽医更泛一些。

七、农业行政执法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合法、合理、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实施农业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行政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等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同一行政区域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第七条 农业农村部可以根据统一和规范全国农业行政执法裁量尺度的需要,针对特定的农业行政处罚事项制定自由裁量基准。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事项规定有自由裁量空间的,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自由裁量基准,明确处罚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供本地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参照执行。

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在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对处罚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进行细化和量化。

第九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修订情况、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变化以及执法工作实际,及时修订完善本部门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第十条 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明确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当明确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行政处罚的,应当明确单处或者并处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

(二)只规定了最高罚款数额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确定,从重处罚应高于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六十;

(三)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中间倍数,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倍数;

(四)只规定最高罚款倍数未规定最低罚款倍数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确定,从重处罚应高于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六十。

第十二条 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最高档次实施处罚。

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最低档次实施处罚。

同时具有从重和从轻情节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主要情节确定对应的处罚幅度,综合考虑后实施处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处罚:

(一)未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没有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五)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

(三)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

(四)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胁迫、诱骗或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六条 给予减轻处罚的,依法在法定行政处罚的最低限度以下作出。

第十七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记录在案。按照一般程序作出的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还应当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在案卷讨论记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执法与普法相结合,将普法宣传融入行政执法全过程,教育和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法学法、自觉守法。

第十九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执法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研究和发布工作,建立农业行政执法案例库,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指导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中的引导、规范功能。

第二十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与受到的行政处罚相比,畸轻或者畸重的;

(二)在同一时期同类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同或者相近,所受行政处罚差别较大的;

(三)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给予处罚或未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制度,通过以下方式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行使自由裁量权情况的监督:

(一)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

(二)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三)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

(四)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违纪、犯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八、行政执法规范词?

 行政执法规范词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应遵循的规范用语、行为举止以及法律术语等。以下是一些常用的行政执法规范词:

1. 行政执法用语规范: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应使用文明、规范、礼貌的语言,遵循以下原则:

(1)使用普通话,表达清晰、准确;

(2)用语文明、礼貌,不使用侮辱、歧视性语言;

(3)表达简洁、明确,不使用模糊、模棱两可的语言;

(4)尊重当事人,不使用威胁、恐吓性语言。

2. 执法行为规范: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遵循以下行为规范:

(1)着装整洁、整齐,佩戴执法证件;

(2)执法过程中保持严肃、认真,不嬉笑打闹;

(3)执行任务时要注意个人形象,不吸烟、不饮酒;

(4)遇到当事人提出异议时,要保持冷静、理智,不与当事人发生冲突。

3. 法律术语规范: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应熟悉并正确使用法律术语,遵循以下原则:

(1)使用规范、准确的法律术语,不使用口头语、俗语;

(2)遵循法律程序,不越权执法;

(3)严格依法行政,不滥用职权;

(4)对当事人权益给予充分尊重,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

通过遵循以上行政执法规范词,有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增强公众对执法机关的信任。

九、我国畜牧兽医法规属于什么法?

畜牧兽医法规如畜牧法、草原法、动物防疫法等属于国家法律、农业部制定的访疫办法属于法规。

十、畜牧兽医法规对畜牧业发展的意义?

畜牧兽医法规对畜牧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1、首先,畜牧兽医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可以保护畜禽生产的健康和安全,规定了畜禽养殖行为的标准和资格要求等内容,保障了畜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2、其次,畜牧兽医法规可以规范和规划养殖业的发展方向,推动其转型升级,促进农业结构优化调整,提高畜牧业的生产效益和产业效益,加速农村经济发展。3、最后,畜牧兽医法规可以保障“食品安全”,加强了畜牧业链中各环节之间相互联动和监管,坚决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提高了人们对畜禽产品的信心和信任,使畜牧业和食品行业得到了更高质量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