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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整治工作的整治范围是什么?

132 2024-03-15 13:40 admin

一、专项整治工作的整治范围是什么?

专项整治工作的整治范围是指:整治文山会海、检查评比泛滥。整治“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

整治公款送礼、公款吃喝、奢侈浪费。

整治超标配备公车、多占办公用房、滥建楼堂馆所。

整治“三公”经费开支过大。整治“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

整治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二、停工整治和停业整治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一是,停业整顿是对违法行为的一种行政处罚,而责令停止施工,是一种行政命令行为,目的是为了防止危险发生,或者违法行为的继续;

二是,停业整顿,一般都有期限的要求,即停业整顿多长时间,停业整顿期满,需要重新营业时,一般都须经主管部门验收,经验收达到整顿目的的,才可继续营业,而停止施工一般可有具体的时限要求,也可无时限要求,只要被责令停止施工的情形消除了,就可以恢复施工了。

三、你如何看待南充这个地方和南充人?

匿名答一下……

我是甘肃人……

之前重庆读书

学生时代喜欢上一个南充人

他啊,眼睛很亮,笑起来眼睛弯弯的,里面好像有星星……

喜欢了一年半的时间了……

17年一个人来南充呆了几天

没别的想法,就想感受一下他从小长大的地方,吹吹他曾经吹过的风……

城市依江而建,忘了在哪里有一个雕塑……像极了兰州的黄河母亲雕塑。南充有个白塔?兰州也有个白塔山……

后来因为一个契机……

发现他的更多面……善良正直感性护短

还有川人自带的一点点的恬静不争

因为他几乎看完了知乎里面关于南充的所有回答

嗯……是心底的白月光

嗯……南充很好,你也很好

四、环境整治名言?

节约为本,治污优先。

地球是我们共同的家,环保是我们共同的责任。

爱护环境,人人有责。

环保是一种举手之劳,必须坚持长期做。

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

环境不能再生,防止土壤污染和沙化,减少水土流失。

爱护环境,就是爱护我们自己。

拯救地球,一起动手。

垃圾回收,保护地球,举手之劳,参与环保。

提高环保意识,建设美好家园。

保护水环境,节约水资源。

追求绿色时尚,拥抱绿色生活。

今天节约一滴水,留给后人一滴血。

善待地球就是善待自己。

五、桃树怎么整治?

1.春季修复

在春季养殖时,要对冬秋季节遗留的枯枝、残枝进行剪除。延长枝背上的芽应该要剥除,延长枝顶芽的虎芽要去掉二分之一,大伤口旁的徒长芽也要摘除。冬季要注意及时修剪过密枝,做到结果枝互不交叉,不上下重叠。

2.病虫防治

五月中旬要加强病虫害的防治工作。桃树新出果实后,叶片幼嫩,各种病虫最易发生。桃树常见的虫害有初孵蚧壳虫和臭椿,此时可用甲基托布津进行防治。在桃树套袋前可喷一次哒嗪铜,每棵桃树喷洒20—25毫升,加奥泰30-35克。可有效预防红蜘蛛、臭椿、穿孔病等病虫害的发生。

3.及时摘心

新摘桃树,当新梢长到45厘米时,需要在40厘米处进行摘心。如果没有及时摘心,会导致三大主枝基角过大,因此一定要在新梢还未木质化的时候进行摘心。如果是采用主杆型种植方法的,则不需要摘心。但新梢达20厘米的时候需用竹竿绑扎,一年大概绑三次,可使主干高达160厘米左右。二三年生的幼果树在延长枝长至40厘米时需要摘心,粗枝可摘得高一些,以35厘米为限。要注意过密枝也需要进行剪除。

4.合理梳果

梳果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果实的品质,调节桃树结果与生长的关系,有利于桃树连年高产。一般成年桃树每棵的产量不宜超过50公斤,关键是看如何合理留果。一般长果枝会留2果,中、短枝留1果。留果要选择顶端或中间的圆整大果,去除小果、歪果、畸形果等。疏果时间可选择在5月中旬进行,留果多少要根据树的大小和强软而定。

5.套袋

套袋有利于改善果实的品质。要注意适时套袋,套袋时间可根据不同品种的果实进行调整,如湖景蜜露、新凤蜜露等可在5月15日后套袋;白花、大团蜜露等白花系列品种可在5月25日后套袋。套袋有利于减少农药对果实的污染,能有效防止病虫害的发生。

六、怎么整治物业?

向物业办举报投诉,向12345市长热线举报投诉,向新闻媒体举报提供线索进行曝光。向法院提起诉讼。

七、怎么整治婆婆?

婆婆没必要整治,只有互想关心,互相帮助才能搞好婆媳关系

八、停车整治评语?

停车整治是规范交通秩序,维护市容市貌良好交通环境。

九、如何整治物业?

整治物业的方法有很多,下面是一些常见的方法:1. 加强管理:建立完善的物业管理体系,加强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建立监督机制,确保物业管理人员履行职责。2. 维护公共设施:定期维修和保养公共设施,如电梯、门禁系统、消防设备等,确保其正常运行。同时加强安全管理和巡检,提高设施管理水平。3. 解决纠纷: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和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处理业主反映的问题和投诉,防止矛盾激化。加强与业主的沟通和交流,增加业主对物业管理的满意度。4. 提供便利服务:根据业主需求,提供各种便利服务,如代收快递、保洁服务、车辆管理等,提高业主的满意度和居住体验。5. 加强安全防范:加强小区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措施,如安装监控设备、加强出入管理、加强警力巡逻等,确保小区的安全。6. 提高绿化环境:加强小区的绿化管理,定期修剪草坪、修剪树木、清理垃圾等,改善小区环境,提高居住品质。7. 加强财务管理: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物业费的合理使用和公开透明,防止财务问题引发纠纷。8. 加强业主自治:鼓励业主参与物业管理,成立业主委员会,让业主对物业管理事务有所参与和监督,提高小区管理的民主化程度。以上是一些常见的物业整治方法,实施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调整和细化。

十、土地整治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土地整治工作,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总量动态平衡,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整治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理,对宜农未利用土地进行开发,对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进行复垦的活动。

第三条土地整治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数量和质量并重、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治工作,其所属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的统筹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土地整治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协调做好土地整治的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土地整治工作。

第五条鼓励土地权利人自筹资金和其他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活动。

第二章规划与计划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整治规划。

土地整治规划的主要指标及重点工程布局应当与上一级土地整治规划相衔接。

土地整治规划应当明确土地整治目标,进行土地整治分区,安排土地整治任务,落实土地整治项目,提出土地整治保障措施。

编制土地整治规划,应当采取论证、听证或者其他方式公开征求意见。

第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土地整治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整治年度计划。

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根据土地整治年度计划,划定土地整治项目区。

第三章项目立项与设计

第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等部门根据土地整治年度计划,按照资金渠道和管理权限在划定的土地整治项目区进行立项申报。

使用自筹资金和其他民间资本进行土地整治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立项。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除土地权利人自筹资金以外,使用其他民间资本进行土地整治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公告土地整治项目要求、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确定项目实施人,并签订合同。

第十条申报土地整治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整治年度计划;

(二)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具备基本农业生产条件;

(三)经项目涉及地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四)土地权属明晰,无土地权属纠纷。

第十一条使用政府资金进行土地整治的规模,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使用自筹资金和其他民间资本进行土地整治的规模,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标准。

第十二条土地整治项目在立项前应当由确定项目的主管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十三条使用政府资金的土地整治项目经立项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设计单位。

第十四条编制土地整治项目设计,应当坚持耕地质量标准,兼顾原有耕地优质耕作层的剥离、保护与利用,并听取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土地权利人的意见。

第十五条使用政府资金的项目设计和预算,由确定项目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后批准实施。

土地整治项目设计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由确定项目的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项目实施与管护

第十六条土地整治按项目实施管理。

使用政府资金的土地整治项目,实行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和公告等制度。

土地权利人自筹资金和其他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的项目,可以参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根据项目设计和投资计划,组织编制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整治的概况、目标和任务;

(二)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及权属;

(三)拟采用的土地整治标准和措施;

(四)土地整治实施计划、资金与进度安排。

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方案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施工和监理单位并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土地整治后的耕地耕作层厚度、田面平整度、灌排条件、土壤养分、道路通达条件、土壤环境质量以及生态保护措施等,应当达到项目设计要求。

第二十条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后,由确定项目的主管部门按照项目设计要求组织验收。

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将整治后的土地及形成的田间道路、农业基础设施、林木等在六十日内交付土地权利人。

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确定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当向项目法人出具书面整改意见,项目法人应当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二十一条土地权利人对整治后的土地及形成的田间道路、农业基础设施、林木等,应当制定管护措施,明确管护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土地整治后形成的耕地应当用于农业生产,符合条件的,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范围,不得随意改变用途。

第二十三条整治国有土地或者集体所有土地,原土地所有权不变。

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后,土地权属确需调整的,由土地所有权人协商解决,并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协商不成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不得以土地整治的名义开采矿产资源。

第五章资金管理与补贴

第二十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分别实施的原则,保证政府土地整治资金集中投向土地整治项目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政府土地整治资金包括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的土地整治资金和其他主管部门管理的涉及土地整治的资金。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对使用同级政府土地整治资金的土地整治项目预算的审核和批复,监督项目预算的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工程进度和投资计划的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

第二十七条项目法人应当按照确定的投资计划,管理和使用政府土地整治项目资金。

政府土地整治项目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二十八条使用自筹资金参与土地整治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补贴。补贴所需费用从土地整治相关经费中列支。

使用其他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六章新增耕地指标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九条土地整治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纳入新增耕地指标储备库,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优先用于农村发展和建设。

第三十条使用省耕地开发项目专项资金整治土地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通过有偿方式流转,主要用于保障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或者重点建设区域用地的占补平衡。

第三十一条使用设区的市、县(市、区)耕地开垦费整治土地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通过有偿方式流转。

第三十二条使用其他政府资金整治土地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可以通过有偿方式流转。

使用自筹资金整治土地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

使用其他民间资本整治土地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更土地整治项目设计的,由确定项目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政府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等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在土地整治工作中,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