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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质燃料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

290 2024-10-06 17:27 到农村去网

一、生物质燃料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

一、生物质颗粒厂营业执照办理:

1、身份证复印件两份(正反面复印),

2、先去政务中心的工商窗口申请字号名称或是工商所直接申办,取得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场地证明(房租合同一份、房产证复印件一份或是村委会证明一份);

4、照片3张;

5、个体工商户注册申请表一份(工商所提供)

二、税务登记证的办理:可在取得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税务登记证流程:

1、上报相关资料到分管税务所;

2、填写税务登记表(采集卡),填好后加盖公章;

3、税务专员核实企业上报资料,核定税款征收方式(定额税或比率税),如果是定额税核定税金;(一般需要几天,税务专员会电话通知你的)

4、与纳税人沟通,征求意见;(有意见可以反映,没意见走下面程序)

5、批准税务登记,如果已经开业一个月以上(以营业执照日期为准),先补交税款,然后下发税务登记证。

6、到税务指定银行开个存折,并将存折复印件交税务,作为今后扣税的账户。

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需要资料:

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法人签字);房租协议原件(附产权人房产证明复印件,公房的产权证复印件要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二、生产微生物菌剂需要生产许可证吗?

生产微生物菌剂不需要生产许可证,但是需要办理肥料登记证等证件和手续。微生物菌剂是指目标微生物(有效菌)经过工业化生产、扩繁等流程后,再利用多孔的物质作为吸附剂(比如草炭、蛭石)来吸附菌体的发酵液,最后将其经过加工而制成的一种活菌制剂。

三、畜牧生产技术与畜牧兽医区别?

畜牧生产技术和畜牧兽医是畜牧业中两个不同的领域,它们有着不同的职责和专注点。

畜牧生产技术(Animal Husbandry Technology)是指涉及畜牧业生产过程中的技术和管理方法。它包括了畜牧动物的繁殖、饲养、营养管理、疾病预防、环境控制等方面的技术。畜牧生产技术的目标是提高畜牧动物的生产性能和健康状况,以获得更高的产量和质量。

畜牧兽医(Veterinary Medicine)是指专门从事畜牧动物健康管理和疾病防治的医学领域。畜牧兽医的职责是诊断和治疗畜牧动物的疾病,进行疫苗接种和预防措施,提供兽医护理和健康管理等服务。畜牧兽医的目标是保障畜牧动物的健康和福利,预防和控制疾病的传播,确保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

总的来说,畜牧生产技术侧重于畜牧业生产过程中的技术和管理,而畜牧兽医则专注于畜牧动物的健康管理和疾病防治。两者在畜牧业中相辅相成,共同促进畜牧业的发展和健康。

四、怎么办畜牧许可证?

拿着户口本儿身份证 当地的证明 去畜牧站办理

五、畜牧许可证怎么办理?

  要做规模化养殖场,都要求必须有正规的手续,不管是正常经营,还是享受国家政策扶持也要去把手续办好。养殖许可证申请手续的流程:  

一,土地养殖设施用地证明(由当地县级以上政府审批发放)。  

二,动检证(由当地县级以上畜牧局审核发放),必须要具备几个基本条件,就是养殖场要有消毒通道,不管在大门处,还是进入生产区。还有就是养殖场里必须严格区分净道和污道的布局,不能交叉,这样算起来,养殖场生活区,料区,生产区必须要有3个大门。  

三,接下来就可以到工商部门去核名了,不管养殖场还是公司,上面的两项和核名都是不可缺少的。  

四,如果你申请公司的话,需要验资,有条件的话当然是越多越好,申请公司的话最好是找一个合伙人,名义上的不影响独立经营,这样今后的很多经营都方便,养殖场是不需要验资。  

五.做合作社,现在国家正在大力提倡,养殖合作社是很有益的,不管是享受政策和日后经营,三人以上就可以申报但是必须其中两个是农业户口,当然找到的越多越好。养殖场加合作社或者公司加合作社都会得到政府的支持。现在国家鼓励企业加农户的合作模式。

六、食品生产者的生产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只限生产,不能销售?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第十六条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七、畜牧生产技术与畜牧兽医哪个好?

畜牧生产技术与畜牧兽医都属于大农业的畜牧行业,谈不上哪个好,应该都不错吧,畜牧生产技术主要从事某一区域的畜牧业发展规划,年度畜牧业生产计划,大面积生产技术指导,畜禽育种,养殖污染治理,饲料生产销售等工作。

兽医主要是制定防疫规划,实施防疫计划,普通病的诊断治疗。

八、船舶生产许可

对于船舶制造企业而言,获取船舶生产许可是一项重要而且必不可少的步骤。作为船舶行业的一员,了解船舶生产许可的相关内容和流程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船舶生产许可的定义和意义

船舶生产许可是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允许企业从事船舶制造和相关活动。获得船舶生产许可意味着企业具备了相关的资质和能力,可以合法开展船舶生产业务。

申请船舶生产许可的条件

要申请船舶生产许可,企业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 具备相关的生产设备和技术;
  • 有合格的生产管理体系和质量控制措施;
  • 符合国家有关船舶生产标准和规定;
  • 具备相关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证书。

船舶生产许可的申请流程

一般来说,申请船舶生产许可的流程如下:

  1. 准备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生产设备清单、技术资质证明等;
  2. 递交申请,并等待审核;
  3. 如有需要,接受现场审查;
  4. 获得许可证书。

船舶生产许可的管理和监督

一旦企业获得了船舶生产许可,就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接受监督管理。监管部门会定期进行检查,确保企业的生产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结语

获得船舶生产许可是船舶制造企业的重要里程碑,是企业发展壮大的基石。企业在申请和管理船舶生产许可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规定,不断提升自身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为船舶行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九、微生物肥料需要生产许可证吗?

  中国制定了农业部标准和成立微生物质量检测中心,并已于1996年正式对微生物肥料制品进行产品登记、检测及发放生产许可证等工作。  要办理《生产许可证》应由生产厂家,持本单位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专业技术及检验技术证书等相关材料,到当地质检部门申请办理即可。  如果是生产特种肥料,还需要提前到农业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相关的批准文件,然后再办理《生产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十、农药生产许可范围?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药生产行为,加强农药生产管理,保证农药产品质量,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药生产,包括农药原药(母药)生产、制剂加工或者分装。

第三条 农药生产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制定生产条件要求和审查细则。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审查并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药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生产企业只核发一个农药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 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生产国家淘汰的产品,不得采用国家淘汰的工艺、装置、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不得新增国家限制生产的产品或者国家限制的工艺、装置、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

第七条 各级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生产许可信息化建设。农业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逐步实现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核发和打印在农药管理信息平台统一进行。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及时上传、更新农药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

第二章 申请与审查

第八条 从事农药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有符合生产工艺要求的管理、技术、操作、检验等人员;

(三)有固定的生产厂址;

(四)有布局合理的厂房,新设立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或者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化学农药生产范围的,应当在省级以上化工园区内建厂;新设立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家用卫生杀虫剂企业或者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原药(母药)生产范围的,应当进入地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区;

(五)有与生产农药相适应的自动化生产设备、设施,有利用产品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从事生产、销售的设施;

(六)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齐全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备,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标准;

(七)有完备的管理制度,包括原材料采购、工艺设备、质量控制、产品销售、产品召回、产品储存与运输、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人员培训、文件与记录等管理制度;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对企业生产条件有其他规定的,农药生产企业还应当遵守其规定,并主动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监管。

第九条 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向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基本情况;

(四)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检验人员简介及资质证件复印件,以及从事农药生产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五)生产厂址所在区域的说明及生产布局平面图、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租赁证明;

(六)所申请生产农药原药(母药)或者制剂剂型的生产装置工艺流程图、生产装置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以及相对应的主要厂房、设备、设施和保障正常运转的辅助设施等名称、数量、照片;

(七)所申请生产农药原药(母药)或者制剂剂型的产品质量标准及主要检验仪器设备清单;

(八)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管理制度;

(九)按照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管理制度要求,所申请农药的三批次试生产运行原始记录;

(十)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十一)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第十条 省级农业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不需要取得农药生产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 省级农业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书面审查和技术评审,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核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技术评审可以组织农药管理、生产、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专业人员进行,所需时间不计算许可期限内,不得超过九十日。

第十二条 农药生产许可证式样及相关表格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农药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生产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生产范围、生产地址、有效期等事项。

农药生产许可证编号规则为:农药生许+省份简称+顺序号(四位数)。

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范围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标注:

(一)原药(母药)品种;

(二)制剂剂型,同时区分化学农药或者非化学农药。

第三章 变更与延续

第十三条 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化或者缩小生产范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级农业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表和相关证明等材料。

省级农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农药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范围或者改变生产地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改变生产地址的,还应当进入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区。

新增生产地址的,按新设立农药生产企业要求办理。

第十五条 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省级农业部门申请延续。

第十六条 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延续的,应当提交申请书、生产情况报告等材料。省级农业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或者不符合农药生产企业条件要求的,不予延续。

第十七条 农药生产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向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申请补发。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组织生产,确保农药产品与登记农药一致,对农药产品质量负责。

农药生产企业在其农药生产许可范围内,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接受新农药研制者和其他农药生产企业的委托,加工或者分装农药;也可以接受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委托,分装农药。

第十九条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季度生产销售数据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委托加工、分装农药的,由委托方报送。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定期调查统计农药生产情况,建立农药生产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部门依法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一)生产假农药的;

(二)生产劣质农药情节严重的;

(三)不再符合农药生产许可条件继续生产农药且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五)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生产许可证的;

(六)招用《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员从事农药生产活动的;

(七)依法应当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部门依法撤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一)发证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农药生产许可决定的;

(二)发证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农药生产许可决定的;

(三)发证机关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农药生产许可的;

(四)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农药生产许可的;

(五)依法应当撤销农药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部门依法注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一)企业申请注销的;

(二)企业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农药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四)农药生产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吊销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处理:

(一)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继续生产农药的;

(二)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范围生产农药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生产地址生产农药的;

(四)委托已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范围加工或者分装农药的;

(五)应当按照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农业部加强对省级农业部门实施农药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农药生产许可审批中的违规行为。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调查处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农药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所辖行政区域的违法农药生产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生产许可或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准予生产许可;

(三)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四)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农药生产活动的,有权向农业部门举报,农业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经查证属实,并对生产安全起到积极作用或者挽回损失较大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八条 农药生产企业违法从事农药生产活动的,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化学农药是指利用化学物质人工合成的农药。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者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可以在有效期内继续生产相应的农药产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省级农业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农药登记证但未取得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者农药生产许可证,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两年内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