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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兽药有何处罚规定?

292 2024-03-07 08:51 admin

一、经营兽药有何处罚规定?

犯本条之罪,依其情节分别承担以下刑事责任:

1、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土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兽药经营企业名称规定?

目前我国兽药名称存在诸多问题,一是命名不规范,缺乏科学依据;二是同一处方产品,不同产地或不同生产厂家其名称各异;三是有的产品成分不同,但名称相同;四是有的产品名称与实际疗效不符;五是个别产品名称夸大疗效,延误疫病防治,误导应用。兽药名称的混乱不但会造成兽药临床应用的误解和不便,而且给兽药监督管理和兽药质量标准管理工作带来困难,为及时纠正兽药名称管理的无序状态,现对兽药名称管理做出以下规定:

一、兽药名称是兽药标准的首要内容,各地要将兽药名称管理纳入兽药管理轨道,列入兽药产品审批、制订兽药质量标准工作范畴。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各地要对辖区内生产厂家的兽药产品名称按本规定重新予以确认并公布,凡未经审批,企业自行制定或更改的兽药名称视为非法兽药名称,应予取缔。

二、国家兽药标准、农业部专业标准、兽药地方标准中收载的兽药名称为兽药法定名称(通用名称),根据《商标法》第八条第五款的规定,兽药通用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三、兽药生产企业可以根据需要拟定兽药专用商品名,并应在报批兽药产品或申请产品批准文号时向兽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商标注册。兽药商品名不得做为兽药通用名使用。

四、为维护企业商标注册权益及避免发生侵权行为,凡已取得兽药名称注册证书的,需将批件复印件上报农业部,我部将定期公布兽药商品名注册目录。

五、兽药产品标签、说明书、外包装必须印制兽药产品通用名称。已有商品名的应同时印制有关标识。

六、对新批产品或需重新确认的兽药名称,应由兽药生产企业草拟名称,并提出命名依据说明,兽药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要求审批兽药通用名称及兽药专用商品名。

三、关于兽药的使用规定有哪些?

我国尚未制定出系统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但农业部公告第278号《兽药停药期规定、不需制订停药期的兽药品种》、农业部公告第176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兽药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93号《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以上3个是你在动物饲养中需要遵守的。

四、乡村兽医兽药来源有哪些规定?

乡村兽医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时,应当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农村部的规定使用兽药,并如实记录用药情况。

2014年,农业农村部发布了《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069号),规范了乡村兽医用药活动, 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包括抗微生物药、抗寄生虫药、中枢神经系统药物、外周神经系统药物、抗炎药、生殖系统药物、抗过敏药、局部用药物、解毒药等九类。

乡村兽医凭乡村兽医登记证购买《目录》第二项所列兽药。兽药经营者向乡村兽医销售《目录》第二项所列兽药,应当单独建立销售记录,并载明兽药通用名称、规格、数量、乡村兽医的姓名及登记证号,以资核查。

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

一、兽用非处方药所有品种

二、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中有关品种

(一)抗微生物药

1.抗生素类

(1)β-内酰胺类:注射用青霉素钠、注射用青霉素钾、氨苄西林混悬注射液、氨苄西林可溶性粉、注射用氨苄西林钠、注射用氯唑西林钠、阿莫西林注射液、注射用阿莫西林钠、阿莫西林片、阿莫西林可溶性粉、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注射液、阿莫西林硫酸黏菌素注射液、注射用苯唑西林钠、注射用普鲁卡因青霉素、普鲁卡因青霉素注射液、注射用苄星青霉素。

(2)头孢菌素类:注射用头孢噻呋、盐酸头孢噻呋注射液、注射用头孢噻呋钠。

(3)氨基糖苷类:注射用硫酸链霉素、注射用硫酸双氢链霉素、硫酸双氢链霉素注射液、硫酸卡那霉素注射液、注射用硫酸卡那霉素、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硫酸安普霉素注射液、硫酸安普霉素可溶性粉、硫酸新霉素溶液、硫酸新霉素粉(水产用)、硫酸新霉素可溶性粉、盐酸大观霉素可溶性粉、盐酸大观霉素盐酸林可霉素可溶性粉。

(4)四环素类:土霉素注射液、盐酸土霉素注射液、注射用盐酸土霉素、四环素片、注射用盐酸四环素、盐酸多西环素粉(水产用)、盐酸多西环素可溶性粉、盐酸多西环素片、盐酸多西环素注射液。

(5)大环内酯类:红霉素片、注射用乳糖酸红霉素、硫氰酸红霉素可溶性粉、泰乐菌素注射液、注射用酒石酸泰乐菌素、酒石酸泰乐菌素可溶性粉、酒石酸泰乐菌素磺胺二甲嘧啶可溶性粉、替米考星注射液、替米考星可溶性粉、替米考星溶液、酒石酸吉他霉素可溶性粉。

(6)酰胺醇类:氟苯尼考粉、氟苯尼考粉(水产用)、氟苯尼考注射液、氟苯尼考可溶性粉、甲砜霉素注射液、甲砜霉素粉、甲砜霉素粉(水产用)、甲砜霉素可溶性粉、甲砜霉素片、甲砜霉素颗粒。

(7)林可胺类: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盐酸林可霉素片、盐酸林可霉素可溶性粉。

(8)其他:延胡索酸泰妙菌素可溶性粉

五、兽药如何出口?

兽药的出口需要符合国际贸易规定和目的国家的相关法规。一般来说,兽药的出口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1. 取得出口许可证:在出口兽药之前,必须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出口许可证。该许可证是出口兽药的必要条件,可以在中国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相关部门办理。
  2. 确定目的地和合作伙伴:确定目的地和合作伙伴非常重要。您需要找到一个可靠的进口商或代理商,并了解目的国的法规和规定。
  3. 满足目的国的法规和规定:在出口兽药之前,需要满足目的国的法规和规定,包括兽药的注册要求、包装标签、生产工艺等。
  4. 检验和质量控制:在出口兽药之前,需要对产品进行检验和质量控制,确保产品符合国际质量标准。
  5. 进行物流和运输安排:出口兽药需要进行物流和运输安排。确保产品的安全运输,包括运输方式、包装、运输文件等。

总之,出口兽药需要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并满足目的国家的要求,需要仔细研究和规划。建议与相关部门或专业机构咨询,并了解目的国家的法规和市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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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哪些兽药属特殊兽药?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等为特殊兽药,并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九条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列为特殊管理品种。国务院又分别制定了上述特殊药品的单项管理办法。特殊兽药的管理按照以上规定及农业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使人或动物中毒或死亡的药品,如三氧化二砷、阿托品等。

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主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及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等。兽用麻醉药品的使用只限用于兽医医疗单位(包括动物园、牧场)、科研、大专院校等部门。需用单位应向当地农业(畜牧)局办理申请手续,经地区以上农业(畜牧)局批准后,向麻醉药品供应点购用。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人或动物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如安钠咖等。

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物,如131碘、32磷等。

七、对兽药的有效期是如何规定的?

你应该是问抗生素原料吧?一般是发酵提炼出成品后,开始到用于生产成成品时候止是3年,成品到成品失效是2年。

八、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区域有规定吗?

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区域有规定。兽药经营许可证在向畜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时,畜牧行政管理部门会对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区域作出限制性规定,即兽药经营许可证只可以在注册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营业执照的经营区域,从事兽药经营活动。

九、兽药典和兽药手册的区别?

兽药典是兽药收藏使用说明的词典兽药手册是各种药如何用

十、兽药门店需要张贴什么兽药法规?

《兽药管理条例》和《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以及《兽用处方药名录》还可以张贴当地主管部门制作的宣传彩页等。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