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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品一械广告审查办法全文?

150 2024-03-08 06:11 admin

一、三品一械广告审查办法全文?

(一)明确了“三品一械”广告审查管理机构职能与分工

《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告审查机关负责“三品一械”广告的审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三品一械”广告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同时,为方便各地结合工作实际做好广告审查工作,规定广告审查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具体实施广告审查。对此可能的发展方向——省局委托市地局,或委托行政审批局。

(二)严格审查“三品一械”的广告内容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条和《广告法》第十六条等有关规定,《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广告内容应当以产品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产品说明书中的内容为准。广告中涉及产品注册证明文件载明的功能主治等事项的,不得超出经过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产品注册证明文件范围,既落实最严要求,又兼具广告的创意和表现性。

同时,对《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等条款及《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款作了进一步细化,吸收并整合了原“三品一械”广告审查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内容,以列举+兜底的方式规定了“三品一械”广告中不得出现的内容和情形。

(三)减少申请所需的证明材料

《暂行办法》按照“证照分离”改革的工作要求,规定除提交《广告审查表》、与发布内容一致的广告样稿外,只需要再提交(一)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相关材料,或者合法有效的登记文件;(二)产品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以及生产许可文件;(三)广告中涉及的知识产权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即可办理(第十四条)。与以往审查办法相比,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证明材料分别减少了4项、2项、6项。

(四)延长广告批准文号的有效期

在《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企业普遍反映1年有效期不能满足产品广告发布的需求。为更好地服务企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广告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与产品注册证明文件、备案凭证或者生产许可文件最短的有效期一致;产品注册证明文件、备案凭证或者生产许可文件未规定有效期的,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两年。但在《暂行办法》实施后,新旧法条关于有效期的衔接问题还有待相关部门进一步解答。

(五)增设了网上办理通道

为方便办理广告申请,提高工作效率,《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三品一械”申请人可以到广告审查机关受理窗口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电子政务平台提交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申请。

(六)规定了审查通过信息公开的时间

《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审查通过的“三品一械”广告,广告审查机关应当通过本部门网站以及其他方便公众查询的方式,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并规定了公布的信息应当包含的内容。此项规定的目的和意义在于,广告审查机关通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将审查通过的药品广告向社会公开,方便社会各界查询。

现阶段,公众可以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可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首页“我查查”栏目以及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首页“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查询审查结果。

(七)特别规定了申请人主动申请注销广告批准文号的情形

《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继续发布审查批准的广告,并应当主动申请注销广告批准文号:(一)主体资格证照被吊销、撤销、注销的;(二)产品注册证明文件、备案凭证或者生产许可文件被撤销、注销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若申请人违反此规定继续发布的,将按照《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进行处罚。

(八)取消了对违法广告涉及的药品、医疗器械暂停销售的行政措施

根据现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及违法广告的药品、医疗器械可以责令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暂行办法》取消了这一规定,就在近日,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配合《暂行办法》的实施,特发布了《关于集中解除药品医疗器械暂停销售行政措施的公告》。

二、农药兽药管理办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5号)

2 国务院关于修改《兽药管理条例》的决定

3 兽药管理条例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26号)

5 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

6 农药管理条例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27号)

8 国务院关于修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决定

9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三、编制资格审查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是告知申请人资格预审条件、标准和方法,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和提交要求的载体,是对申请人的经营资格、履约能力进行评审,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的依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应使用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7年版),结合招标项目的技术管理特点和需求,按照以下基本内容和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一、资格预审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包括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申请人资格要求、资格预审方法、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提交、发布公告的媒介、招标人的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申请人须知

  1.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前附表编写内容及要求:

  (1)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与电话,便于申请人联系。

  (2)工程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资金来源、出资比例、资金落实情况、招标范围、标段划分、计划工期、质量要求,使申请人了解项目基本情况。

  (3)申请人资格条件。告知申请人必须具备的工程施工资质、近年类似业绩、财务状况、拟投入人员、设备等技术力量等资格能力要素条件和近年发生诉讼、仲裁等履约信誉情况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申请和投标等要求。

  (4)时间安排。明确申请人提出澄清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招标人澄清、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申请人确认收到资格预审文件澄清和修改文件的时间,使申请人知悉资格预审活动的时间安排。

  (5)申请文件的编写要求。明确申请文件的签字和盖章要求、申请文件的装订及文件份数,使申请人知悉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写格式。

  (6)申请文件的提交规定。明确申请文件的密封和标识要求、申请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及地点、资格审查结束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是否退还,以使申请人能够正确提交申请文件。

  (7)简要写明资格审查采用的方法,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时间及确认时间。

  2.总则。总则编写要把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概况、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招标范围和计划工期及质量要求叙述清楚,声明申请人资格要求,明确申请文件编写所用的语言,以及参加资格预审过程的费用承担者。

  3.资格预审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澄清及修改。

  (1)资格预审文件由资格预审公告、申请人须知、资格审查方法、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项目建设概况以及对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构成。

  (2)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要明确申请人提出澄清的时间、澄清问题的表达形式,招标人的回复时间和回复方式,以及申请人对收到答复的确认时间及方式。

  A.申请人通过仔细阅读和研究资格预审文件,对不明白、不理解的意思表达,模棱两可或错误的表述,或遗漏的事项,可以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但澄清要求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招标人。

  B.招标人认真研究收到的所有澄清问题后,应在规定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资格预审澄清文件发放给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申请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申请人须知规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申请人;不足3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C.申请人应在收到澄清文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确认已经收到。

  (3)资格预审文件的修改。明确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进行修改、通知的方式及时间,以及申请人确认的方式及时间。

  A.招标人可以对资格预审文件中存在的问题、疏漏进行修改,但必须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时间前,将资格预审修改文件以书面形式发放给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申请人。资格预审文件的修改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申请人须知规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申请人,不足3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B.申请人应在收到修改文件后进行确认。

  (4)对资格预审文件的异议。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5)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招标人应在本处明确告知申请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内容、编制要求、装订及签字盖章要求。

  (6)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提交。招标人一般在这部分明确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按统一的规定要求进行密封和标识,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对于没有在规定地点、截止时间前提交的申请文件,应拒绝接收。

  (7)资格审查。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其他招标项目可由招标人自行进行资格审查。

  (8)通知和确认。明确审查结果的通知时间及方式,以及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的回复方式及时间。

  (9)纪律与监督。对资格预审期间的纪律、保密、投诉以及对违纪的处置方式进行规定。

  三、资格预审的方法

  1.选择资格预审方法。资格预审的方法有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两种,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条件:

  (1)合格制:一般情况下,应当采用合格制,凡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资格审查标准的申请人均通过资格预审,即取得相应投标资格。

  (2)有限数量制:当潜在投标人过多时,可采用有限数量制。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中应规定资格审查标准和程序,明确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数量N个,并应明确第N名得分相同时的处理办法。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和程序,对通过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量化打分,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得超过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规定的数量。

  2.审查标准,包括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的标准,采用有限数量制时的评分标准。

  3.审查程序,包括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初步审查、详细审查、申请文件的澄清以及有限数量制的评分等内容和规则。

  4.审查结果,资格审查委员会完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审查,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审查报告。

  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和格式。

  1.资格预审申请函。资格预审申请函是申请人响应招标人参加招标资格预审的申请函,并对所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及有关材料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作出声明。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其授权委托书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是申请人出具的用于证明法定代表人合法身份的证明。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单位性质、成立时间、经营期限,法定代表人姓名、姓名、年龄、职务等。

  (2)授权委托书,是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正式文书,明确授权其委托代理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申请文件的签署、澄清、提交、撤回、修改等活动,其活动的后果,由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承担法律责任。

  3.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适合于允许联合体投标的资格预审。联合体各方联合声明共同参加资格预审申请和投标活动签订的联合协议。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中应明确牵头人、各方职责分工及协议期限,承诺对提交文件承担法律责任等。

  4.申请人基本情况

  (1)申请人的名称、企业性质、主要股东、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方式、营业执照、成立时间、企业资质等级与资格声明,技术负责人、联系方式、开户银行、员工专业结构与人数等。

  (2)申请人的施工能力:已承接任务的合同项目总价,最大年施工规模能力(产值),正在施工的规模数量,申请人的施工质量保证体系,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设备仪器情况。

  5.申请人近年财务状况。申请人应提交近年(一般为近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用于招标人判断投标人的总体财务状况,进而评估其承担招标项目的财务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提供银行出具的信用等级证书或银行资信证明。

  6.申请人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申请人应提供近年已经完成的与招标项目性质、类型、规模标准类似的工程名称、地址,招标人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合同价格,申请人的职责定位、承担的工作内容、完成日期,实现的技术、经济和管理目标及使用状况,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

  7.申请人拟投入技术和管理人员状况。申请人拟投入招标项目的主要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资格、能力,包括岗位任职、工作经历、职业资格、技术或行政职务、职称,完成的主要类似项目业绩等证明材料。

  8.申请人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填报信息内容与“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要求相同。

  9.申请人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申请人应按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提供指定年份的合同履行中,发生达到规定的涉案金额的争议或纠纷引起的诉讼、仲裁案件,以及已被明确处罚的主体、处罚种类、处罚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行政处罚决定等法律文书复印件。

  10.其他材料。申请人提交的其他材料包括两部分:一是资格预审文件的申请人须知、评审办法等有要求,但申请文件格式中没有表述的内容,如ISO9000、ISO14000、OHSAS18001等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企业、工程、产品的获奖、荣获证书等;二是资格预审文件中没有要求提供,但申请人认为对自己通过资格预审比较重要的资料。

  五、工程建设项目概况

  工程建设项目概况的内容应包括项目说明、建设条件、建设要求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各部分具体编写要求如下:

  1.项目说明。首先应概要介绍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任务、工程规模标准和预期效益;其次说明项目的批准或核准情况;再次介绍该工程的项目业主,项目投资人出资比例,以及资金来源;最后概要介绍项目的建设地点、计划工期、招标范围和标段划分情况。

  2.建设条件。主要是描述建设项目所处位置的水文气象条件、工程地质条件、地理位置及交通条件等。

  3.建设要求。概要介绍工程施工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工程建设质量、进度、安全和环境管理等要求。

  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需结合项目的工程特点和项目业主的具体管理要求提出。

四、节能审查管理办法?

节能审查的管理办法是国家为加强节能工作而颁布的法规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 审查的范围和标准:规定了应对哪些企业、机构和建筑物进行节能审查,并对节能标准进行了具体规定。

2. 审查的程序和要求:明确了节能审查的相关程序,包括申请、交验资料、技术审查、现场检查等环节,并对审查结果的通报和后续处理提出了要求。

3. 相关责任和处罚:明确了相关机构和人员在节能审查中的职责和权利,并对未通过审核、违规操作等情况做出相应的责任和处罚。

4. 奖惩措施:对于取得良好的节能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制定了相应的奖励政策,以鼓励更多的企业、机构和个人参与到节能工作中来。

5. 其他方面的规定:包括节能检测标准、节能技术推广、节能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总之,节能审查管理办法是重要的法规文件,以其完善的制度和清晰的规定,为加强我国的节能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五、什么是广告审查呢?

广告审查是指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承办广告业务中依据广告管理法规的规定,在广告发布之前检查、核对广告是否真实合法,并将检查、核对情况和检查结论、意见记录在案,以备查验的活动。

所谓广告审查制度,是指广告审查机关在广告交付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前,对广告主的主体资格、广告的内容和和表现形式、有关证明文件或材料的审查,并出具与审查结果和审查意见相应的证明文件的一种广告管理制度。广告审查制度是广告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广告审查是为了保证广告内容真实、合法,它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指导下进行的。广告审查的范围包括广告主体资格的审查;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的审查;证明文件的审查。广告审查的程序是:承接登记;审查人员初审;广告业务负责人终审;建立审查档案。对末查验证明、核实内容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视其情节予以通报 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由此造成虚假广告的,必须负 责发布更正广告;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兽药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管理。奖废物烧掉。

七、医疗器械广告的审查办法由什么同什么制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广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八、施工图审查资质办法?

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办法:

一、经批准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二、经批准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三、施工图审查人员应当具备符合建筑行业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

九、2021动物防疫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

  第四条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

  第五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第六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第七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二)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三)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四)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六)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第八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

  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第九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第十条 种畜禽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

  (三)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者措施;

  (四)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

  (五)根据需要,种畜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

第三章 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

  第十一条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3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第十二条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二)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四)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有车辆清洗、消毒设备。

  (五)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应当分别设置;

  (六)屠宰加工间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七)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办公室和休息室;

  (八)有待宰圈、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急宰间;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还应当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

  第十三条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动物装卸台配备照度不小于300Lx的照明设备;

  (二)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设备,地面、操作台、墙壁、天棚应当耐腐蚀、不吸潮、易清洗;

  (三)屠宰间配备检疫操作台和照度不小于500Lx的照明设备;

  (四)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第十四条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建立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第四章 隔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

  第十五条 动物隔离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以及其他动物隔离场3000米以上;

  (二)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

  第十六条 动物隔离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区周围有围墙;

  (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饲养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四)有配备消毒、诊疗和检测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

  (五)饲养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六)饲养区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第十七条 动物隔离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场区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二)有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第十八条 动物隔离场所应当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第十九条 动物隔离场所应当建立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出登记、免疫、用药、消毒、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第五章 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

  第二十条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源地3000米以上;

  (二)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第二十一条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并设有单独的人员消毒通道;

  (三)无害化处理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四)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染疫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冷库等;

  (五)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室,出口处设置消毒室。

  第二十二条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配置机动消毒设备;

  (二)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等配备相应规模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三)有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专用密闭车辆。

  第二十三条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建立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消毒、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流向登记、人员防护等制度。

第六章 集贸市场动物防疫条件

  第二十四条 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和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

  (二)市场周围有围墙,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场内设管理区、交易区、废弃物处理区,各区相对独立;

  (四)交易区内不同种类动物交易场所相对独立;

  (五)有清洗、消毒和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六)有定期休市和消毒制度。

  (七)有专门的兽医工作室。

  第二十五条 兼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距离动物饲养场和养殖小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

  (二)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区与市场其他区域相对隔离;

  (三)动物交易区与动物产品交易区相对隔离;

  (四)不同种类动物交易区相对隔离;

  (五)交易区地面、墙面(裙)和台面防水、易清洗;

  (六)有消毒制度。

  活禽交易市场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市场内的水禽与其他家禽还应当分开,宰杀间与活禽存放间应当隔离,宰杀间与出售场地应当分开,并有定期休市制度。

第七章 审查发证

  第二十六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选址、工程设计和施工。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场所建设竣工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三)设施设备清单;

  (四)管理制度文本;

  (五)人员情况。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所列场所在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变更场址或者经营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同时交回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可能引起动物防疫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发证机关应当在20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变更单位名称或者其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持有效证明申请变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所列场所停业的,应当于停业后30日内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注销。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场所,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

  第三十四条 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三十五条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丢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在15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九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收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饲养场、养殖小区内自用的隔离舍和屠宰加工场所内自用的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饲养场、养殖小区、屠宰加工场所和动物隔离场内设置的自用无害化处理场所,不再另行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十、兽药店幽默广告词?

1. 对于兽药店的幽默广告词,有利于吸引人们的关注和兴趣,提高品牌知名度和销售额。

2. 广告词内容应该符合兽药店的特点,切合实际的同时又能引起人们的共鸣和笑声。

3. 首先,可以采用夸张和比喻等修辞手法,比如:“我们的兽药,让你的动物活蹦乱跳,就像还是小动物一样。”这样不仅形象生动,而且让人忍不住想要亲身试试。

4. 其次,可以用谐音来做广告,比如:“兽药店就是我的宠物店”。这样会给人留下深刻记忆,便于建立品牌形象。

5. 最后,广告语的走心程度,以及贴近人们生活的程度,也是极其关键的。只有在人们内心引起共鸣,感觉到自己的需求得到了充分满足之后,他们才会来兽药店购买兽药。

总之,幽默广告词的制作固然重要,但兽药店本身的服务也必须跟上,让消费者留下美好印象,并不断提高满意度和忠诚度,这样才能真正达到广告宣传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