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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经营企业如何界定?

73 2024-03-24 02:54 admin

一、兽药经营企业如何界定?

兽药经营企业是指专营兽药的企业和兼营兽药的企业,包括批发、零售公司或商店及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兽药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具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②具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等。

兽药经营企业按以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①省级以下各部门所属的兽药经营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

②市(地)、县(区)各部门所属的兽药经营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所在地同级农业(畜牧)局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

③县以下(包含个体)兽药经营者,经县农业(畜牧)局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

④经营兽药进出口业务的企业,由国务院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外经济贸易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

兽药经营企业或个体兽药经营者持《兽药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经核准后领取营业执照。 《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个体兽药经营者的《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自批准之日算起。

《兽药经营许可证》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在期满前6个月内,个体兽药经营者在期满前3个月内,持原证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与原申请的程序相同。 受理审查、审核的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全部申报材料后的1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二、兽药经营企业名称规定?

目前我国兽药名称存在诸多问题,一是命名不规范,缺乏科学依据;二是同一处方产品,不同产地或不同生产厂家其名称各异;三是有的产品成分不同,但名称相同;四是有的产品名称与实际疗效不符;五是个别产品名称夸大疗效,延误疫病防治,误导应用。兽药名称的混乱不但会造成兽药临床应用的误解和不便,而且给兽药监督管理和兽药质量标准管理工作带来困难,为及时纠正兽药名称管理的无序状态,现对兽药名称管理做出以下规定:

一、兽药名称是兽药标准的首要内容,各地要将兽药名称管理纳入兽药管理轨道,列入兽药产品审批、制订兽药质量标准工作范畴。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各地要对辖区内生产厂家的兽药产品名称按本规定重新予以确认并公布,凡未经审批,企业自行制定或更改的兽药名称视为非法兽药名称,应予取缔。

二、国家兽药标准、农业部专业标准、兽药地方标准中收载的兽药名称为兽药法定名称(通用名称),根据《商标法》第八条第五款的规定,兽药通用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三、兽药生产企业可以根据需要拟定兽药专用商品名,并应在报批兽药产品或申请产品批准文号时向兽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商标注册。兽药商品名不得做为兽药通用名使用。

四、为维护企业商标注册权益及避免发生侵权行为,凡已取得兽药名称注册证书的,需将批件复印件上报农业部,我部将定期公布兽药商品名注册目录。

五、兽药产品标签、说明书、外包装必须印制兽药产品通用名称。已有商品名的应同时印制有关标识。

六、对新批产品或需重新确认的兽药名称,应由兽药生产企业草拟名称,并提出命名依据说明,兽药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要求审批兽药通用名称及兽药专用商品名。

三、兽药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

《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

1.拟经营兽药的单位,向市畜牧局医政药政科提出申请,填写"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1、《兽药经营许可证》统一由市畜牧局兽药管理部门核发,各县(市、区)兽药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的审查和考核。

符合兽药经营条件的,将《兽药经营许可证审批表》等有关资料报市兽药管理部门,由市畜牧局统一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四、个体兽药经营管理制度范本?

个体兽药经营管理制度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由个体兽药经营者自行编制的,以确保兽药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建议您在制定个体兽药经营管理制度时,参考以下方面的内容:

1. 法律法规遵守:制度应明确个体兽药经营者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例如兽药管理法、兽药管理条例等。

2. 质量控制:制度应包括兽药的采购、储存、销售等环节的质量控制要求,确保兽药的质量和安全。

3. 许可证管理:制度应规定个体兽药经营者需要持有合法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并明确许可证的办理和管理要求。

4. 兽药库存管理:制度应包括兽药库存的记录、货物损耗、过期处理等管理要求。

5. 销售管理:制度应规范兽药销售的程序和操作要求,包括购药人员的核验、购药记录的保存等。

6. 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制度应要求个体兽药经营者建立兽药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和处理兽药不良反应事件。

7. 培训和教育:制度应规定个体兽药经营者需要进行员工培训和安全教育的要求,以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安全意识。

请注意,个体兽药经营管理制度需要结合具体的业务情况和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制定,建议您咨询相关法律和行业专业人士,以确保制度的合规性和可行性。

五、兽药经营企业购进兽药应当按照哪些程序进行?

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并建立供货企业的资质和质量信誉档案:

(一)审查供货企业资质的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加盖兽药生产企业公章的《兽药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加盖兽药经营企业公章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对供货企业销售人员资格的合法性进行确认。确认的内容包括:兽药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签署有明确授权销售范围的授权书、身份证,并将授权书、身份证复印件经本人签字确认后存入档案。

(三)签订有明确质量责任条款的采购合同。

(四)审核供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及质量信誉。

六、兽药经营企业购销兽药,应当建立哪些购销台账?

兽药经营企业购销兽药,应当建立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载明兽药的商品名称、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日期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兽药经营企业是指专营兽药的企业和兼营兽药的企业,包括批发、零售公司或商店及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兽药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具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②具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等。

兽药经营企业按以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①省级以下各部门所属的兽药经营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②市(地)、县(区)各部门所属的兽药经营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所在地同级农业(畜牧)局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③县以下(包含个体)兽药经营者,经县农业(畜牧)局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④经营兽药进出口业务的企业,由国务院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外经济贸易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

兽药经营企业或个体兽药经营者持《兽药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经核准后领取营业执照。

《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个体兽药经营者的《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自批准之日算起。《兽药经营许可证》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在期满前6个月内,个体兽药经营者在期满前3个月内,持原证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与原申请的程序相同。

受理审查、审核的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全部申报材料后的1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八、兽药经营企业必须有职业兽医吗?

如果不销售处方药是不用执业兽医的,但是如果销售处方药,必须要经过执业兽医开具处方签,才可以购买处方药,所以一般的兽药经营应该配备执业兽医师。

九、什么叫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

无兽药经营许可证是指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并获得的合法证书,允许持证单位经营兽药产品。持有该证书的单位可以从事兽药的生产、销售、储存等经营活动。该证书的获得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标准,包括生产设施、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要求。持有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保证其经营的兽药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保障兽医卫生领域的正常运行。

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第七条 兽药经营场所的货架、柜台及相关设施、设备应齐备、整洁、完好,能够陈列所经营的全部兽药品种,并应根据经营兽药的品种、类别、用途等不同,设立醒目标志。

第八条 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干净、整洁、安全。

第九条 兽药经营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品种相适应的陈列货架、柜台,货架、柜台所占面积应达营业场所面积的三分之一以上;

(二)兽药经营场所应具有通风、防火、防盗和照明设施、设备;

(三)经营的兽药中,有需要避光和控温陈列的,应具有符合兽药陈列条件要求的温度、湿度、光照等控制设施、设备和监控仪表;

(四)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鸟的设施、设备;

(五)环境和人员卫生、清洁的设施、设备等;

(六)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兽药质量信息公示板,张贴兽药管理法规、人员职责和分工,明示服务公约、质量承诺和服务监督电话,设置意见簿;

(七)实施兽药电子追溯管理的相关设备。

第十条 兽药仓库应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兽药防潮隔板或货架,防潮隔板应与地面保持10厘米距离;

(二)防虫、防鼠、防鸟、防火和通风、照明等设施、设备;

(三)防止不同品种和批次的兽药之间混淆和污染的隔离设施;

(四)兽药拆包和打包工具、设备;

(五)对有避光、控温等特殊要求的兽药,应具有相应的控制设施、设备和监控仪表;

第十一条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储运设施设备:

(一)至少有1个独立的冷库,冷库的容积不得低于20立方米;并配备有2-5个冷藏柜和200立升的冰箱3个以上;

(二)疫苗运输应当具有必要的保温或者冷藏措施,并符合运输兽用生物制品所需温度等环境条件要求。

第十二条 用于兽用生物制品储存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冷库(柜)应当安装双路供电线路或有备用并能正常工作的发电机组;

(二)冷库的温度应当符合疫苗的储存要求,其中普通冷库(柜)的温度为2-8℃;低温冷库(柜)的温度为-15℃以下。经营有特殊要求产品的,其储存条件应符合产品说明书;

(三)冷库应当有温度自动监测、调控、记录、报警的装置。

第十三条 冷库内地面、墙、顶应当光洁、平整,且有保持疫苗与地面、墙、顶、冷凝器之间相应间距或隔离的设备、措施。

第十四条 冷库内应当有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施。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