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实施饲料政策的意义与影响分析
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农业现代化的进程不断加快,饲料作为农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对整个农业链条影响深远。因此,国家实施的饲料政策逐渐成为农业发展的关键议题。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分析,探讨国家饲料政策的意义与影响。
什么是饲料政策
饲料政策通常包括一系列国家级别的法规、标准和指导方针,旨在促进饲料的生产、加工和使用,以确保动物饲养的健康和安全。这些政策不仅关注饲料生产企业的经济利益,也重视环境保护、消费者安全和动物福祉等多个层面。
国家实施饲料政策的背景
在全球粮食安全和动物食品需求日益增长的背景下,国家实施饲料政策的必要性愈加凸显。以下是一些主要原因:
- 资源有效利用:随着人口增加和城市化加速,土地和水资源日益稀缺,合理利用各类饲料资源显得尤为重要。
- 保障食品安全:高质量的饲料直接关系到人类食物的安全与健康,确保饲料质量是保障食品链安全的前提。
- 推动绿色发展: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饲料政策也致力于推动生态友好型饲料的生产和使用。
饲料政策的主要内容
国家实施的饲料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质量标准监管:制定并严格执行饲料产品的质量标准,包括营养成分、添加剂使用和安全性检测等。
- 产业扶持政策: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手段,支持饲料生产企业的研发和技术创新,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
- 生态保护措施:引导企业优化资源配置,推广环保型饲料,减少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污染。
- 市场准入管理:通过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加强对饲料生产企业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饲料政策的潜在影响
国家实施饲料政策不仅对农业生产产生直接影响,还有助于推动多个领域的发展:
- 提高生产效率:明确的饲料质量标准和政策扶持能够有效提升饲料的产量和品质,从而提高生产效益。
- 促进农民收入:通过对饲料政策的实施,提升整体农业生产水平,直接带动农民收入增长。
- 保障生态环境:推动生态友好型饲料的生产有助于减少化肥和农药的使用,保护土壤和水源。
- 提升国际竞争力:国家饲料政策的实施有助于打造具有竞争力的饲料产业,提升我国在国际市场中的地位。
案例分析:我国饲料政策的成功实践
近年来,我国在饲料政策方面取得了一系列显著成效。例如,通过推动饲料科技创新,提高了饲料生产的自动化和智能化水平。同时,国家还积极倡导绿色生产,鼓励各企业研发环保型饲料。这些成功实践为行业树立了良好的榜样,也为今后政策的持续推进奠定了基础。
总结
国家实施饲料政策对推动我国农业现代化、提升农民收入、保障食品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增强国际竞争力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未来随着行业的发展和市场的变化,饲料政策也将不断调整与完善,以更好地适应时代挑战。希望各方能够共同努力,确保饲料产业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感谢您耐心阅读这篇文章。希望通过此文,您能对国家饲料政策的意义和影响有更深入的了解,同时也能为您在农业发展或相关行业提供一定的参考与帮助。
二、提升饲料品质:国家饲料硬度标准的影响与实施
在现代农业和畜牧业中,饲料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动物的生长、健康和生产效率。因此,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饲料标准,以确保饲料的安全性和营养价值。其中国家饲料硬度标准作为一种重要的质量控制指标,逐渐受到关注。
什么是饲料硬度?
饲料硬度是指饲料物质的物理特性,主要反映了饲料颗粒的坚硬程度。饲料硬度的测量对于评估饲料的质地、消化率以及动物采食的便利性至关重要。适当的硬度可以促进动物的咀嚼,提升消化效率。
国家饲料硬度标准的重要性
国家饲料硬度标准不仅保证了饲料的质量,还维护了动物的健康和养殖效益,其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提高饲料消化率:适宜的硬度可以促进动物的消化,特别是在反刍动物中,合适的饲料硬度能够增加咀嚼时间,从而提高消化过程中营养物质的吸收。
- 维护动物健康:硬度过高的饲料可能导致动物咀嚼不便,进而影响饲料的消耗和消化情况,增加患病风险。
- 优化养殖成本:饲料品质的提升意味着更高的生产效率,可以有效降低养殖成本,而饲料硬度是饲料品质的重要衡量指标之一。
- 促进技术革新:制定国家标准促使饲料生产企业不断进行技术研发,推动新型饲料的创新和发展。
我国国家饲料硬度标准的现状
我国饲料行业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饲料质量标准。国家农业部门制订的饲料硬度标准为不同动物的饲料提供了具体的参考依据。这些标准通常包括:
- 饲料颗粒的最小和最大硬度值,以确保动物的消费适应性。
- 饲料在生产过程中需达到的硬度标准,以确保整个生产链的质量控制。
- 不同动物种类对应的硬度要求,以适应不同生物的生理特征和营养需求。
饲料硬度的检测与监控
为了确保饲料的硬度符合国家标准,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检测与监控体系。常见的检测方法包括:
- 物理检测:通过专门的仪器对饲料进行硬度测试,获取准确数值。
- 感官评估:经验丰富的饲料检验员通过观察饲料的外观与触感作初步评估。
- 反复测试:在不同的生产批次中,持续进行检测,以确保所有饲料批次都符合标准。
制定与实施饲料硬度标准的挑战
虽然制定饲料硬度标准具有诸多优势,但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一些挑战:
- 技术水平不均:不同地区的饲料生产企业在技术和设备上存在差异,导致标准执行力度不一。
- 经济压力:小型企业可能由于成本限制,无法完全符合标准,从而影响市场竞争力。
- 养殖习惯:部分养殖户可能对新的标准适应不良,影响实施效果。
未来的展望与建议
为了进一步提升我国饲料的质量与效率,建议采取以下策略:
- 加强政策宣传:通过培训与宣传,提高企业和养殖户对饲料硬度标准的认知,增强执行意识。
- 支持技术研发:政府与行业协会应联合支持饲料生产企业技术升级,提高检测工具与设备的更新换代。
- 加强质量监控:建立全面的质量追溯体系,确保每一批次的饲料均符合国家标准。
结语
在国家饲料硬度标准的引导下,提升饲料的品质对保障动物的健康与养殖经济具有重要意义。通过不断改善饲料硬度标准的制定与实施,未来我国的畜牧业必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感谢您阅读这篇文章,希望通过这篇文章您能更好地理解饲料硬度的相关知识,并在实践中应用这些理念,推动饲料行业和养殖业的进一步发展。
三、深入解析:国家蛋鸡饲料标准的定义与实施
在现代养殖业中,饲料的质量直接影响着蛋鸡的生长和产蛋量。因此,国家蛋鸡饲料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深入解析国家的蛋鸡饲料标准,包括其定义、主要内容、实施意义以及对养殖业的影响。
什么是蛋鸡饲料标准?
蛋鸡饲料标准是指国家或地区针对蛋鸡饲料成分、营养要求、添加剂使用及生产工艺等方面所制定的规范和标准。这些标准旨在保证饲料的安全性、营养性和有效性,从而促进蛋鸡健康生长,提高蛋鸡的生产效率。
国家蛋鸡饲料标准的主要内容
国家蛋鸡饲料标准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 营养成分:规定了饲料中必要的营养成分的含量,如蛋白质、脂肪、维生素、矿物质等,这些成分是蛋鸡维持生命活动和生产性能所必需的。
- 添加剂使用:明确了可以添加的饲料添加剂及其用量,以促进蛋鸡的健康与产蛋。
- 饲料安全:要求饲料原料的来源必须合规,防止有害物质及污染物的存在,保障蛋鸡的食用安全。
- 生产工艺:规定了蛋鸡饲料的生产工艺和相关操作规范,确保饲料在制作过程中不受到污染。
实施国家蛋鸡饲料标准的意义
实施国家蛋鸡饲料标准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保障食品安全:高质量的饲料能够确保蛋鸡生产出安全、优质的鸡蛋,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 促进养殖效率:通过科学合理的饲料标准,提高蛋鸡的饲料转化率,进而提高蛋鸡的生产效率,降低养殖成本。
- 保护生态环境:加大对饲料添加剂和配方的监管,减少过量使用和不当使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养殖。
- 提升养殖技术:通过规范化管理,促使养殖户学习和掌握科学养殖技术,提高整体养殖水平。
对养殖业的影响
国家蛋鸡饲料标准的实施对养殖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 政策支持:国家制定饲料标准为养殖业提供了政策依据,帮助养殖户在生产中更好地遵守法律法规。
- 市场竞争:优质的饲料使得养殖户能生产出更高品质的产品,从而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
- 减少疾病发生:良好的饲料能提高蛋鸡的免疫力,减少疾病发生的可能性,降低养殖风险。
- 推动科技发展:在实施标准的过程中,养殖业需要不断引进新技术、新设备,推动整个行业的科技进步。
结语
综上所述,国家蛋鸡饲料标准不仅是保障蛋鸡健康和生产的重要措施,也是推动养殖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石。通过实施科学合理的饲料标准,我们能够提升蛋鸡的健康水平,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同时促进农业的高质量发展。
感谢您耐心阅读这篇文章,希望通过本文的解析,您能更深入地了解国家蛋鸡饲料标准的内容与重要性,从而在养殖实践中有所帮助。
四、全面解析:驴饲料国家标准的实施与影响
在中国,随着养驴行业的快速发展,驴饲料的质量问题日益受到关注。为保障养殖实践的可持续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关于驴饲料的国家标准。本文将对驴饲料国标进行全面分析,讨论其实施的意义以及对行业的深远影响。
一、驴饲料国标的背景
中国的养驴行业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逐渐兴起,特别是近几十年来,随着驴肉需求量的增加,驴养殖成为许多农户增收的选择。然而,由于市场上驴饲料种类繁多,质量参差不齐,养殖效益受到影响。因此,国家出台了相关饲料标准,旨在提升驴饲料的安全性与营养价值。
二、驴饲料国标的主要内容
根据最新的国家标准,驴饲料的制定与使用需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 营养成分:饲料中应含有充足且均衡的营养成分,包括蛋白质、能量、维生素和矿物质。同时,应根据驴的生长阶段和生产性能制定不同配方。
- 添加剂使用:国家标准对饲料添加剂的使用进行严格规定,确保所有添加剂必须得到认可,并在安全限量之内,以免影响驴的健康。
- 重金属限量:规定饲料中重金属含量的最高限值,以降低重金属对驴的潜在危害。
- 标签和标识:所有驴饲料产品必须有清晰的标签,标明成分、营养价值、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信息,以便养殖者合理选用。
三、驴饲料国标的实施措施
为了有效执行驴饲料国家标准,相关部门采取了以下措施:
- 市场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饲料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监管力度,确保不合格产品及时下架。
- 企业认证:推广饲料企业的质量认证制度,鼓励企业加强自律,提升生产标准。
- 科普教育:通过培训、讲座等形式,对养殖户进行饲料知识的普及,提高其识别合格饲料的能力。
四、驴饲料国标对行业的影响
驴饲料国家标准的实施对行业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 提高饲料质量:标准化的实施促使饲料生产企业改善生产工艺,提升饲料质量,确保驴的健康与安全。
- 引导合理养殖:通过明确的营养要求,规范养殖户的饲喂行为,使养殖更具科学性,提升整体养殖效益。
- 促进行业透明化:清晰的标签制度以及市场监管措施,使得养殖户在选择饲料时能够更加理性和透明,有助于构建诚信市场。
五、未来发展方向
虽然驴饲料国标的实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面临一些挑战,比如市场上假冒伪劣产品的打击和消费者对饲料知识的普及等。未来,相关机构应该继续完善以下方面:
- 加强科研:鼓励科研机构与生产企业的合作,研发符合驴生长特性的营养饲料,提升标准的前瞻性与科学性。
- 健全法律法规: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打击饲料行业的不正当竞争现象,提高违规成本。
- 鼓励创新:鼓励饲料企业创新技术与产品,提升市场竞争力。
总结
综上所述,驴饲料国家标准的出台和实施,标志着驴养殖行业正朝着规范化、科学化和可持续的方向发展。这一标准不仅提升了驴饲料的整体质量,也为养殖户提供了更为清晰的指导。
感谢您阅读完这篇文章,希望通过本篇文章,您能对驴饲料的国家标准有更深入的了解,帮助您在实际养殖中做出更科学的饲喂选择,提升养殖效益。
五、全面解析:饲料标签的国家标准及其实施意义
在现代化的农业和养殖业中,饲料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动物的生长与健康,同时也影响到人们的食品安全。为了确保饲料的稳定性、有效性和安全性,各国均建立了相应的标准和规范,尤其是针对饲料标签的国家标准。因此,了解饲料标签国家标准对于养殖者和消费者而言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什么是饲料标签
饲料标签是指通过肉眼能看到的、附在饲料包装上的信息内容。食品及日常消费品的标签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同样,饲料标签必须遵循国家的相关法规,涵盖饲料的详细成分和使用说明。标签的内容不仅可以帮助消费者挑选合适的饲料,同时也为农业管理部门提供了监管依据。
饲料标签国家标准的主要内容
饲料标签的国家标准涵盖多个层面,以下是其中的一些主要内容:
- 成分列表:标签应详细列出饲料的成分,包括主要营养成分(如蛋白质、脂肪、纤维等)和非营养成分(如添加剂、抗生素等)。
- 使用说明:应注明该饲料适合的动物种类及其年龄、体重等特征,以便于合理选择。
- 储存条件:应说明饲料的最佳储存方式,包括温度、湿度等要求。
-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签上必须标明饲料的生产日期及有效保质期,以确保消费者在购买时充分了解其新鲜度。
- 企业信息:需要提供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方便追溯。
- 标识符:强制性标识符如生产许可证号和标准编号,也应在标签上标注。
实施饲料标签国家标准的意义
实施饲料标签的国家标准,有助于保障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点:
- 维护消费者权益:明确的标签信息使消费者能够对饲料的成分、功效和适用性进行评估,从而做出知情的购买决策。
- 促进市场竞争:通过标准化标签,有助于提升产品透明度,促使企业间在产品质量和服务上展开更公平的竞争。
- 保障食品安全:通过对饲料成分的严格监管,减少兽药残留、食品污染等问题,从源头上确保动物产品的安全性。
- 提升养殖效率:根据标签提供的信息,饲养者能够更科学地选择饲料,从而优化饲喂管理,提升养殖效益。
国际及国内饲料标签国家标准对比
不同国家有不同的饲料标签标准,但大体上,国际上通用的标签内容与中国的标签标准相似。以下是部分主要国别的饲料标签标准对比:
- 美国:美国饲料协会(AAFCO)制定了较为完善的饲料标签标准,强调其标签应真实、清晰、并可被验证。
- 欧盟:欧盟的饲料标签标准同样严格,要求如何标示转基因成分,强调研发及生产过程的可追溯性。
- 中国:中国的标准比较全面,覆盖了成分、使用、保存和生产信息等多个方面,尤其在动物用药及添加剂的使用上,控制更加严格。
饲料标签的未来发展趋势
随着农业科技的发展,饲料标签也将面临一系列新的挑战和机遇。以下是一些未来可能的发展趋势:
- 数字化标签: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探索将标签数字化,消费者可以通过扫描二维码获取详细信息,增强互动和透明。
- 可追溯性标识:随着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疑虑的提升,饲料的可追溯性标识将愈发重要,标签上将体现出更详细的生产、加工和运输环节的信息。
- 自动化生产监控:未来的饲料生产过程中,可能依赖更多的智能技术和生产线的自动化,从而提升生产效率和质量。
- 环境友好型饲料:随着环保意识的增强,市场对环境友好型饲料需求的上升,标签上除了营养成分外,将更多体现出饲料的生态影响。
综上所述,饲料标签的国家标准不仅是确保饲料质量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消费者权益和推动行业发展的基础。作为养殖者,了解和遵循这些标准是十分必要的,只有这样,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感谢读者阅读完这篇文章!希望通过本文的详细解析,能够帮助养殖者和消费者更好地理解饲料标签的国家标准及其重要性,从而为您提供科学的饲养建议和决策依据。
六、国家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法实施细则发布:推动饲料产业健康发展!
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法实施细则的发布
近日,国家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法实施细则正式发布。这一重要规定旨在推动中国饲料产业健康发展,保障畜禽养殖业的食品安全和畜禽养殖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新规对饲料产业的影响
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法实施细则的发布,对饲料产业将产生重要影响。这一新规定明确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要求,加强了对饲料质量和安全管理的监管力度。通过推动行业标准化、规模化和绿色化的发展,将促进饲料产业的升级和提质。
新规保障食品安全和环境可持续发展
饲料作为畜禽养殖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食品安全和畜禽养殖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法实施细则在饲料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各个环节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标准,从源头上保障了畜禽养殖业的食品安全和环境可持续。
新规加强对饲料质量和安全的监管
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法实施细则加强了对饲料质量和安全的监管。根据规定,饲料生产企业必须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生产,确保饲料质量符合安全标准。同时,饲料添加剂的使用也受到严格控制,禁止使用对人、畜禽健康有害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添加剂。
新规推动饲料产业的发展
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法实施细则的发布将推动饲料产业的健康发展。通过规范饲料生产和使用行为,提高饲料质量和安全水平,推广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促进饲料产业的创新和升级。同时,加强监管,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改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饲料企业优胜劣汰,推动行业的规范化、标准化和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国家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法实施细则的发布是对饲料产业的重要规范,对于推动饲料产业健康发展、保障食品安全和环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感谢您阅读本文,相信通过本文的阅读,您会更加了解国家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法实施细则的重要性,以及对饲料产业的积极影响。
七、国家密码法实施办法的实施日期?
2019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密码工作是党和国家的一项特殊重要事业,在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各个历史时期,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进入新时代,密码工作面临许多新的机遇和挑战。制定和实施密码法,对于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提升密码工作法治化和现代化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密码是目前世界上公认的,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最有效、最可靠、最经济的关键核心技术。在信息化高度发展的今天,密码的应用已渗透到社会生产生活各个方面,从涉及政权安全的保密通信、军事指挥,到涉及国民经济的金融交易、防伪税控,再到涉及公民权益的电子支付、网上办事等等,密码都在背后发挥着基础支撑作用。制定和实施密码法,就是要把密码应用和管理的基本制度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推动构建以密码技术为核心、多种技术交叉融合的网络空间新安全体制。
根据中宣部、国家密码管理局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宣传工作的要求,河南省密码管理局采取多项措施,包括专题学习,增强社会对密码法的认识;专题辅导,解读密码管理政策;专题报告,普及密码相关知识;专题讲座,提升密码运用能力等多种做法,深入开展密码法宣传活动,贯彻落实密码法。
此外,河南省密码管理局还通过电视、报纸、网站、公众号、展板、发放密码法单行本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密码法的宣传普及,在社会营造“知密码、懂密码、用密码”和遵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
八、国家实施网络什么战略?
国家实施网络战略的目标是确保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这包括加强网络防御能力,提升网络监测和预警能力,加强网络法律法规建设,推动网络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构建安全稳定的网络空间。
同时,国家还致力于推动数字经济发展,促进信息化在各个领域的应用,推动数字化转型,提升国家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九、国家油耗规定实施时间?
1、将从今年7月1日开始实行新一轮的国内产销车辆的油耗标准,并于在五年之际达到百公里4.0升;
2、且,不是NEDC,是WLTC计算法。
3、同时,按照双积分法则计算平均值,也就是说,造、卖新能源车依然得正分、卖油车得负分,你想负分值没这么大?油耗要到4.0升/百公里。
4、客观问题:咱们国家对于振兴自主品牌新能源事业是铁了心了。必须成功。
十、国家林业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 依法使用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照下列规定登记:
(一)使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二)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三)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第五条 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林木所有权。
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六条 改变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管理档案。
第八条 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地方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其他防护林、用材林、特种用途林以及经济林、薪炭林,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关于林种划分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部署组织划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面积,不得少于本行政区域森林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经批准公布的林种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应当报原批准公布机关批准。
第九条 依照森林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提取的资金,必须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不得挪作他用。审计机关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
第十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向重点林区派驻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重点林区内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测全国森林资源消长和森林生态环境变化的情况。
重点林区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档案和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等项工作,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其他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档案和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等项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以现有的森林资源为基础;
(三)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相协调。
第十三条 林业长远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林业发展目标;
(二)林种比例;
(三)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四)植树造林规划。
第十四条 全国林业长远规划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地方各级林业长远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下级林业长远规划应当根据上一级林业长远规划编制。
林业长远规划的调整、修改,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经营者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
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
第十六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三)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第十八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前款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三)集材道、运材道;
(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第三章 森林保护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病虫害测报中心和测报点对测报对象的调查和监测情况,定期发布长期、中期、短期森林病虫害预报,并及时提出防治方案。
森林经营者应当选用良种,营造混交林,实行科学育林,提高防御森林病虫害的能力。
发生森林病虫害时,有关部门、森林经营者应当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及时进行除治。
发生严重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除治措施,防止蔓延,消除隐患。
第二十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全国林木种苗检疫对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可以确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林木种苗补充检疫对象,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禁止毁林开垦、毁林采种和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的毁林行为。
第二十二条 25度以上的坡地应当用于植树、种草。25度以上的坡耕地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划,逐步退耕,植树和种草。
第二十三条 发生森林火灾时,当地人民政府必须立即组织军民扑救;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做好扑救火灾物资的供应、运输和通讯、医疗等工作。
第四章 植树造林
第二十四条 森林法所称森林覆盖率,是指以行政区域为单位森林面积与土地面积的百分比。森林面积,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面积和竹林地面积、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面积、农田林网以及村旁、路旁、水旁、宅旁林木的覆盖面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确定本行政区域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植树造林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实行科学造林,提高林木的成活率。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当年造林的情况应当组织检查验收,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成活率不足百分之八十五的,不得计入年度造林完成面积。
第二十六条 国家对造林绿化实行部门和单位负责制。
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岸、湖泊水库周围,各有关主管单位是造林绿化的责任单位。工矿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各该单位是造林绿化的责任单位。
责任单位的造林绿化任务,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下达责任通知书,予以确认。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护承包造林者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未经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一致,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承包造林合同。
第五章 森林采伐
第二十八条 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其中,重点林区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每5年核定一次。
第二十九条 采伐森林、林木作为商品销售的,必须纳入国家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但是,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上个人所有的薪炭林和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第三十条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二)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三)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的采伐的,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的;
(二)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印制。
第三十二条 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第三十三条 利用外资营造的用材林达到一定规模需要采伐的,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实行采伐限额单列。
第三十四条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前款所称木材,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木材。
第三十五条 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
重点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木材运输证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没有木材运输证的,承运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
木材运输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申请木材运输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二)检疫证明;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符合前款条件的,受理木材运输证申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发给木材运输证。
依法发放的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木材运输总量,不得超过当地年度木材生产计划规定可以运出销售的木材总量。
第三十七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林区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无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应当予以制止,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并立即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
(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
(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
第四十三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职责权限的划分,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5月10日林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