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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废水治理条例?

103 2024-03-16 07:14 admin

一、养殖废水治理条例?

第一条 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畜禽养殖场排放的废渣,清洗畜禽体和饲养场地、器具产生的污水及恶臭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畜禽养殖场的污染防治。

畜禽放养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拟定本辖区的环境保护规划时,应根据本地实际,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将其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中。

第六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和措施。

第七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一)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二)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三)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四)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本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地处上述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

第八条 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在畜禽养殖场投入运营的同时予以落实。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竣工验收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九条 畜禽养殖场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第十条 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在依法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必须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第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现场检查,索取资料,采集样品、监测分析。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

检查机关和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必须设置畜禽废渣的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对储存场所地面进行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畜禽养殖场应当保持环境整洁,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离等措施,实现清洁养殖。

第十四条 畜禽养殖场应采取将畜禽废渣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

用于直接还田利用的畜禽粪便,应当经处理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防止病菌传播。

第十五条 禁止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

第十六条 运输畜禽废渣,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妥善处置贮运工具清洗废水。

第十七条 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排放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或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的畜禽养殖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提出限期治理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畜禽养殖场应向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限期治理计划,并定期报告实施情况。提交的限期治理计划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限期治理项目进行验收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上述综合利用方案的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二)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的。

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鸡和100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参照上述标准作出规定。

地方法规或规章对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规定严于第一款确定的规模标准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的畜禽废渣,是指畜禽养殖场的畜禽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体废物。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养牛场多大规模需要办证?

养牛场需要办理的证件与规模和地区的有关系,在大多数省份,养牛场均需进行登记备案,并需办理养殖许可证和动物防疫证;在一些较为发达的省份,养牛场将分为小、中、大型养殖场等不同级别,不同级别需要的设备、补贴和规章制度不同,各养殖场应当按照其规模和需求自行选定养殖场级别。养殖场需要遵守当地相关的养殖管理规定,保持环保、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积极实践,维护牛的身体健康与饮食质量。

三、小型家庭养殖场备案流程?

证件一:土地手续

养殖需要场地,要么占用耕地、要么占用宅基地。以前,养殖户们随意搭建一个棚,就成了养殖场了;现在,这种已经不允许了,养殖用地需要依法按照规章制度到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办理。

证件二:环评手续

咱农民想要开设养殖场,可以带着相关手续到当地环保部门进行咨询,提交书面申请。进行环评,需要提交的手续主要有发改部们的立项手续、国土部门的土地审批手续和工商部门核准的工程名称,带着这些手续,委托有资质的环评机构做相关环境影响评价,出环评报告表或书,然后经专家组进行评审,最后交环保部门进行报批。批复后,在当地所在县(市、区)环保部门的监管下,按照环评进行施工建设。

证件三:规划意见

目前,在农村开设养殖场是需要有用地规划的,需要我们自己选好养殖场地,然后到规划局进行审批。

证件四: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

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无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还是其他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规模化养殖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证件五:立案备案手续

养殖场的建设需要到发改委办理立案备案手续。

证件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是单位和个人开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的生产经营活动;经兽医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等条件批准后,发给的动物防疫条件许可凭证。咱农民想要开养殖场,就需要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如果是种畜禽养殖,还需办理种畜禽养殖生产经营许可证;如果是养殖野生动物,还需要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新的《环保法》和《规模养殖场污染防治条例》出台后,对养殖场的环境污染做出了新的规定,所以,上述的这些证件是你开始养殖场的必备条件,具体详情可以咨询当地的农业部门和发改部门。

四、养殖业注册公司有哪些?

养殖业注册公司有很多种类,包括畜禽养殖、水产养殖、蚕桑养殖等。在注册公司时,需要根据具体的养殖业务选择合适的公司类型,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注册养殖企业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包括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环境保护审批等。此外,还需要准备相关资金、场地、技术和设备等资源。在注册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规,确保养殖业的合法经营。最后,注册成功后,养殖企业需要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保证养殖环境、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五、养殖场违建通知书由谁下发

养殖场违建通知书通常由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下发。这些部门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养殖场的违建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并根据情况对其下发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通知书的下发旨在维护环境和生态平衡,保障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健康权益。养殖场应当认真对待通知书,积极整改,遵守相关规定。

六、开养殖场需要什么手续?

养殖场的选址还需通过规划局的审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要到畜牧局办理,没有这个证件是不能从事养殖业的。比如养孔雀、野猪等野生动物的越来越多需要办理这个。

1、土地手续.需要办理生产设施用地的备案手续,签订用地协议在国土局和农业局备案。养殖场的选址还需通过规划局的审批。

2、环境影响评价(环评手续).从选址到最终养殖场生产运行整个流程都需要通过环评进行认定和分析预测,需要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环评手续需到环保局办理。

3、排污许可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在依法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必须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4、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根据《动物防疫法》规定需要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要到畜牧局办理,没有这个证件是不能从事养殖业的。该证审批下来后,从事一般畜禽养殖的养殖户就可以去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然后到畜牧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开启自己的养殖之路。

5、养殖证.《养殖证》是国家要求海域水产养殖和内陆水域养殖户需要办理的一种证件,利用海域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养殖证》

6、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需要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比如养孔雀、野猪等野生动物的越来越多需要办理这个。

7、办理工商登记.具备了上述所需证件后,养殖户就可以去工商局申请工商登记,办理营业执照了。

8、备案手续.养殖户取得营业执照后需要到畜牧局办理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

七、禁养区内养殖数量限制?

在50头以内是可以养殖的,因为50头以内的话对空气对土地污染是比较小的,所以才可以养殖。

非禁养区在有足够的土地和水源的情况下,一个农村限养区可以养殖的猪的数量可以达到数千头。养殖猪的要求:1、保证猪的健康:猪的养殖要有良好的环境,保证猪的健康,猪的饲料要合理,养殖的猪要定期接受检查,确保养殖的猪是健康的。2、管理要严格:养殖猪的管理要严格,要经常检查猪的健康状况,要确保猪的饲料和水源是安全的,要定期检查养殖场的卫生状况,以防止疾病的发生。3、注意安全:养殖猪的安全要加强,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养殖猪的安全,防止猪受到病毒的侵害。4、环境保护:养殖猪的环境要保护好,要确保养殖猪的环境良好,以保护本地的环境。

八、养殖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发展健康养殖,减少水产养殖病害发生;控制养殖用药,保证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推广生态养殖,保护养殖环境

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第二章 养殖用水

第五条 水产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2—2001)或《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2001)等标准,禁止将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源用于水产养殖。

第六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监测养殖用水水质

养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确需使用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达到养殖用水水质标准。

养殖水体水质不符合养殖用水水质标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经处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停止养殖活动,并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其养殖水产品按本规定第十三条处理。

第七条 养殖场或池塘的进排水系统应当分开。水产养殖废水排放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章 养殖生产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产养殖规划要求,合理确定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和滩涂,同时根据水域滩涂环境状况划分养殖功能区,合理安排养殖生产布局,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养殖方式。

第九条 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申领养殖证,并按核准的区域、规模从事养殖生

第十条 水产养殖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养殖技术规范操作要求。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配置与养殖水体和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水处理设施和相应的水质、水生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