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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代码由几位数组成的?

185 2024-03-31 16:34 admin

一、畜禽养殖代码由几位数组成的?

畜禽养殖代码由6位县级行政区域代码和4位顺序号组成,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我国所使用的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续情信息的标识物。畜禽标识编码由畜禽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

二、免疫档案是畜禽标识吗?

免疫档案并不是畜禽标识,而是记录了畜禽的免疫接种情况、疾病检测结果、健康状况等信息的档案。通过建立免疫档案,可以追溯畜禽的免疫历史,及时掌握其健康状况,对疾病防控和管理起到重要作用。

而畜禽标识则是为了识别和管理畜禽个体而进行的标识,通常采用耳标、脚环等形式,用于追溯畜禽的来源、品种、养殖情况等信息。因此,免疫档案和畜禽标识是不同的概念,各自在畜禽养殖管理中担当着不同的作用。

三、居民健康档案信息采集表怎么填写?

1.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和健康信息。

2.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本人电话,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常住地址,职业,婚姻状况,血型,医疗费用支付方式。

3.健康信息主要包括:药物过敏史,暴露史,既往史(疾病、手术、外伤、输血),家族史(父母主要疾病),遗传病史,残疾情况,生活环境(厨房排风设施、燃料类型、饮水来源、厕所、禽畜栏)。

四、畜牧备案证号怎么查询?

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询畜牧备案证号:

1. 在线查询执业兽医备案情况。公众可登录“中国兽医网—执业兽医专栏—执业兽医查询”,输入有关信息后在线查询执业兽医备案情况。

2. 查询养殖场备案号。养殖场备案号就是养殖代码。畜禽养殖代码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备案顺序统一编号,每个畜禽养殖场只有1个畜禽养殖代码。畜禽养殖代码由6位县(市、区)行政区域代码和4位顺序号组成,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五、福建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

福建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饲养某一特定畜禽、具备一定条件的规模养殖场。

畜禽养殖小区是指在某地集中建造畜禽栏舍,饲养某一特定畜禽、具备一定条件、由多户农民分户饲养、实行统一办法管理的畜禽饲养园区。

备案是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办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选址、规模标准、养殖条件予以核查确认,并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 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备案工作,负责对外公布办理畜禽养殖备案的条件、程序。

第二章 备案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申请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选址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水源、土壤、空气符合相关标准。

(二)建设布局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生产区、生活区、隔离区、污物处理区明显分离,动物防疫消毒、畜禽污物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配套设施齐全。

(三)建立畜禽养殖档案,载明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内容;制定并实施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获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严格遵守休药期规定。

(四)同一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只允许饲养一种畜禽,饲养的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按《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实行严格报检制度。

(五)畜禽养殖小区应当实行统分结合的经营管理体制,在畜禽分户饲养的基础上,通过成立畜禽养殖合作组织或服务组织,实现统一经营服务。

第六条 达到以下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领取畜禽标识代码(同畜禽养殖代码)。

畜禽规模养殖场:猪存栏250头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蛋鸡存栏10000只以上;蛋鸭存栏2000只以上;兔存栏20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50000只以上;肉鸭年出栏2000只以上;鹅年出栏2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100头以上;羊年出栏500只以上。

畜禽规模养殖小区:猪存栏2500头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蛋鸡存栏50000只以上;蛋鸭存栏10000只以上;兔存栏100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50000只以上;肉鸭年出栏5000只以上;鹅年出栏10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200头以上;羊年出栏2000只以上。

其他畜禽的饲养规模标准参照执行。

第三章 备案程序

第七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备案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填写《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表》,向所在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受理申请的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备案,发给畜禽标识代码。核查不合格的,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三)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同意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进行登记,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四)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备案情况进行汇总,每半年将汇总情况向省、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标识代码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格式和备案顺序统一编号,每个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只有一个畜禽标识代码。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标识代码由6位县级行政区域代码和4位顺序号组成,作为养殖档案编号。各地要对养殖档案实行规范化管理,逐步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电子档案。

第九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后需要对备案内容进行调整的,应当向原备案机关提出申请,经核查确认后,重新备案。

第十条 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备案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监督抽查。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备案或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取消其备案资格,注销畜禽标识代码,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7年12月2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福建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闽政办〔2007〕231号)同时废止。  

六、畜牧法 规定畜禽养殖场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

畜牧法规定,畜禽养殖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土地:畜禽养殖场应当有足够的农用地,满足畜禽生产需要。

2. 环境: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具备防污染措施和健康检测机构。

3. 设施:畜禽养殖场应当具有适宜的饲养设施和用水设施,以及适宜的饲料储藏设施。

4. 管理:畜禽养殖场应当有专业管理人员,采用科学的生产管理方法,建立健全的养殖档案。

5. 安全:畜禽养殖场应当具备保障生产安全的防火、防雷、防盗等基本设施。

6. 健康:畜禽养殖场应当实行预防和控制疾病的措施,建立相关防疫制度。

7. 法规:畜禽养殖场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保证生产合法、安全、环保、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