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别人在我家喝酒回家后死亡我有责任吗?
根据您的情况,明知喝酒会降低人的心智,在朋友喝酒时没有提醒、劝阻,即为过错。
应承担一定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邀您的好友在家中喝酒,您的先行行为产生了相应的义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在其回家过程中发生意想不到的事情导致其死亡的,例如自然灾害或者被人故意伤害致死等的原因,那么其死亡的原因就与您无关。
建议您与警方说明情况,交由警方处理。
法律条规(供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二、吵架后36小时死亡有责任吗?
没规定多久死亡要负责,吵架导致一方死亡要根据具体情节确定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生活常理,一般性的谩骂并不会致人死亡,“吵架导致对方死亡”案件中,死者患有心脏病或重大疾病的概率很大,当吵架与引发疾病致死有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时,当事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明知对方患有重大疾病或除有辱骂被害人,还有肢体上的推搡而导致对方死亡的,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合伙人意外死亡我有责任吗?
这种案子我遇到过,最后那个合伙人给了对方两万抚恤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规定 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
合法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时由监护人代行其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合伙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不慎死亡其他成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1987民他字第57号
颁布日期:19871010 实施日期:19871010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7)民监字7号关于个人合伙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不慎死亡,其他成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报告称:贾国仁、贾国满兄弟二人合伙经营汽车运输,雇司机开车,兄弟二人轮流领车运输。时值贾国满领车拉白灰,当其指挥倒车挂斗车时,由于雨后路滑,刹车后汽车仍向后滑动,贾国满被挤身亡。经查,司机对此事故没有责任。贾国满之妻苏文雅要求贾国仁给以经济补偿,承担她女儿的抚恤费用。一、二审法院判决由贾国仁按分成比例承担抚恤金1654元。
研究认为:贾国满在兄弟二人合伙经营的汽车运输活动中,不慎被车挤死,对这次事故的发生,贾国仁没有过错,不应负赔偿责任。但贾国满为合伙人的共同利益,在经营运输活动中,不慎被车挤死,其兄作为合伙经营的受益人之一,给予死者家属适当的经济补偿,既合情理,也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至于具体补偿多少,请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四、驾车致人死亡主要责任不在我需要坐牢吗?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应当由交警队做出事故认定,死亡一人不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不构成犯罪,不会坐牢的。根据国家《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 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扩展资料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判刑标准第一步,由公安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如果无责或者次要责任,通常不会追究刑事责任,也就不会被判刑。
第二步,如果积极对事故损失进行赔付,求得受害者家属谅解,通常会被判处缓刑,或者监外执行。也不用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第三步,如果不能达成赔付协议。通常来说,致使一人死亡或者两人重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多人死亡、重伤的处于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终身禁驾。
五、司机开车致自己死亡,雇主有责任吗?
先由保险公司在强制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按责任赔偿,他是职务行为,由雇主承担。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六、业主被困电梯里面死亡物业有责任吗?
小区物业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那就需要看小区物业是否尽到了电梯维护的责任。一般业主与物业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了电梯由物业公司代为管理,即物业企业为小区电梯的第一责任人,承担维修、保养等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虽然是小区电梯的第一责任人,但只要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认真履行了维护、保养等义务,就无需担责;反之,就需要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七、客人在我饭店吃鱼,小孩鱼刺卡住死亡,索赔60万,我有责任吗?
你说的这个是发生在广东深圳的真实案例,目前已经法院宣判了,我们一起来看看结果。
这是一对夫妻带着5岁的孩子在饭店吃饭,这是一家石锅鱼餐馆,餐馆在当地还比较有名气,生意很好,这一点也为后面的判决打下了伏笔,他们一家以前经常去这家餐馆照顾生意,这一次也是一家三口一起来品尝餐馆的经典菜式石锅鱼。
但是众所周知,虽然石锅鱼好吃,鱼肉鲜美,但是对于一个5岁的孩子来说,如何去除鱼刺是个不小的挑战,一般给孩子吃鱼都挑选刺少的或者就一条主刺的海鱼,家长也会帮孩子挑好鱼刺,只给孩子鱼肉吃,但是如果点的是草鱼鲢鱼之类刺多的,可能就比较麻烦。
这对夫妻也是知道孩子吃鱼要特别小心,所以帮孩子仔细的挑好鱼刺,可是再仔细一样有漏网之鱼,这次还有有一根鱼刺逃过了他们的眼睛,卡在了孩子的喉咙,孩子马上就开始哭闹,不停的咳嗽,脸也憋的通红,样子十分的痛苦。
这个时候以前的家长会使用各种土办法,灌醋,吃馒头,吃大口米饭等等,现在的小孩都比较宝贵,家长也很小心,出了问题一般都是马上去医院了,但是这对夫妻并没有选择第一时间去医院,而是先尝试了各种办法,都没用才去的医院,这就耽搁了不少时间,结果孩子的情况没有丝毫好转,反而越来越严重,直到这个时候家长才想着把孩子送到医院去。
到了医院,医生马上进行救治,可惜送医太迟了,这个可怜的孩子最终还是没有抢救回来,按照我们普遍的认知,卡鱼刺如果不是扎到主动脉,一般不会危及生命,但是报道中没有详细描述在医院的诊治情况,推测可能是鱼刺卡在咽喉部,而小孩子咽喉部及气道比较敏感,受到刺激后容易痉挛水肿,阻塞气道,导致了窒息缺氧,而家长的延迟送医,贻误了抢救时机,最终赔上了孩子的生命。
事件发生后,夫妻二人悲痛欲绝,没想到只是吃一顿饭,居然孩子说没就没了,任何的家长都没办法接受这样的事实,他们几经考虑后,觉得餐馆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找到餐馆老板沟通,餐馆老板也很委屈,自己只是经营餐馆,本来吃的就是石锅鱼,吃鱼要挑刺也是常识,小孩子的安全应该是家长负责,怎么挑毛病挑到我餐馆来了,于是老板拒绝赔偿,两夫妻最终沟通无果将餐馆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60万元。
法院在详细的了解案情之后,给出了判决,最后判决餐馆不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但是基于人道主义考虑,需给予夫妻8万元的人道主义抚慰金。
最后的判决还了餐馆老板一个正义,但是却要付出8万元的抚慰金,那我们来了解下这个人道主义赔偿是什么,根据网上搜索到的资料,所谓人道主义赔偿,就是指在法律上没有赔偿的责任和义务,出于同情和关爱,予以受害者一定的补偿。 事实上,人道主义赔偿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就是说我们可以直接拒绝人道主义赔偿。 当然被法院强制要求进行人道主义赔偿,那么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起诉相关负责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件告一段落,却给我们留下了思考,诚如这对小夫妻所想,只是一家三口开开心心的去餐馆品尝美食,怎么就意外失去了孩子的生命,如果夫妻二人再小心一点,不带这么小的孩子吃鱼,或者把鱼刺挑的更干净些,都不至于酿成如此惨剧,相信餐馆老板以后再看到有小孩子来就餐,一定会叮嘱家长,点一条没什么刺的鱼,并且给小孩子吃的时候多加小心。
八、醉酒意外死亡,同桌喝酒人有责任吗?
喝酒致人死亡承担“酒责”的几种常见情况
①故意灌酒型。
曾几何时,不少地方“酒文化”中形成了“不喝醉不够朋友”的潜规则,于是,酒席间相互灌酒成为习惯。在灌酒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由于灌酒者明知过量饮酒会对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而仍然实施这种行为,因此造成损害后果发生的,可认定为直接故意的主观过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灌酒者应当承担赔偿的主要法律责任。
②放纵型饮酒。
“酒友”明知与其饮酒的人患有某种疾病或酒量有限或发现饮酒后的不良反映以及明知其它不良后果(如酒后驾驶)等,但仍不履行劝阻义务而与之对饮,对于该“酒友”的生命和安全不管不问、任其发展因而导致该“酒友”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应认定为与受害人对饮的人具有间接故意的过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对饮者应区别不同情况责令其承担1/3以上赔偿的法律责任。
③不予救助型。
“酒友”之间因有“相约饮酒协议”的存在,双方不仅达成了共同饮酒的默契,而且由于共同饮酒过程中相互之间距离最近,相互之间还具有最容易获取和发现饮酒者是否酒醉以及是否有不良反应等信息的便利和特征,从控制论和信息传播原理的角度来看,同饮人之间对于发现有不良反应情况后,均具有及时通知、及时协助救护、及时照顾和帮助等法律和道德上的义务。出现这种情况,如果同饮人违反了这些义务的一项或几项或所有事项而造成其他“酒友”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应认定“同饮者”的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原因力,“同饮者”应按照原因力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个观点的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二款的规定:“两人以上没有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④双方均无过错型。
司法实践中还出现过这样一种情况:一位“酒友”只劝另一位“酒友”饮用了少量的酒,结果却诱发了对方疾病甚至死亡后果的发生,而劝酒者先前不知其病情,被劝酒者也认为少量饮酒不会发生危险,这种情况下,根据公平责任,可酌情判令劝酒者适当承担补偿责任。其依据是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综合来看,前三种类型均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第四种类型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九、住院病人在医院死亡,医院有责任吗?
没有(不构成)医疗过错与不当时,医院没有责任。医疗既是治病救人的地方,也是死亡与终结生命的地方,治疗的结果是要么治好(或稳定病情)、要么治死,在医院死人的情况是经常发生的,如果一个人生理机能丧尽、生命体征消失了,结果就是死亡,如果医院对死亡完全要承担责任的话,估计不会有医院存在了。
十、我的母猪产仔后俩天,仔猪死亡,十天发情,请问配种能怀上吗?
能配上,但不建议此时进行配种
母猪产后子宫恢复至少要3周也就是21天,少于这个天数进行配种,母猪容易出现产道炎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