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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农产品流通模式?

297 2024-06-26 20:40 admin

一、传统农产品流通模式?

传统的农产品流通模式主要为:农户–收购商–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消费者。

传统的农产品流通模式环节多、渠道较长,从而及易造成农产品的损耗,使得流通的成本高,而且对农产品的质量影响较大。会形成农产品的价格较高,从产地到消费者手中价格会高出2倍左右,这样农户感觉赚不到钱,消费者抱怨价格过高,对供需市场造成不利的影响。因为运输的时间过长、运输途中不能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导致到消费者手上时农产品质量会大打折扣,这样一来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也成了现代消费关注的重点。

二、农产品抽检的条例?

第一条 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自行抽样或委托承检机构抽样。委托抽样的,应当不少于 2名监管人员参与现场抽样。

第二条现场抽样时, 应检查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有进货查验记录、 合法进货凭证等。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 合法进货凭证或产品真实合法来源的,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条对易腐烂变质的蔬菜、 水果等食用农产品样品, 需进行均质备份样品的,应当在现场抽样时主动向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告知确认,可采取拍照或摄像等方式对样品均质备份进行记录。

第四条现场封样时, 抽样人员应按规定要求采取有效防拆封措施。抽样人员(含监管人员)、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应当在样品封条上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五条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范的抽样文书, 详细记录被抽样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 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住所, 食用农产品名称(有俗称的应标明俗称)、产地(或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是否具有合格证明文件, 供货者名称和地址、 进货日期, 抽样批次等。在集中交易市场抽样的, 应当记录销售者的摊位号码等信息。现场抽样时, 抽样人员(含监管人员)、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在抽样文书上共同签字或盖章。

第六条带包装或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 以标识的生产者、产品名称、 生产日期等内容一致的产品为一个抽样批次;简易包装或散装的食用农产品, 以同一产地、 生产者或进货商, 同一生产日期或进货日期的同一种产品为一个抽样批次。

第七条检验机构在接收样品时, 应当核对样品与抽样文书信息。对记录信息不完整、 不规范的样品应当拒绝接收, 并书面说明理由, 及时向组织或者实施抽样检验的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承检机构应按规范采取冷冻或冷藏等方式妥善保存备份样品。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 合格样品的备份样品应继续保存3 个月,不合格样品的备份样品应继续保存 6个月。

第九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监督抽检结果有异议的, 可按照规定申请复检。

第十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 应当立即对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依法采取停止销售、 召回等措施, 并及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停止销售、 召回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要求采取处置措施,并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复检和异议期间,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不得停止履行上述义务。未履行前款义务的,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履行。

第十一条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涉及种植、 养殖环节的, 由组织抽检的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向产地同级农业农村部门通报;涉及进口环节的, 及时向进口地海关通报。

第十二条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等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并开展跟踪抽检。

第十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 及时公布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结果、 核查处置信息。与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有关的行政处罚信息, 应当依法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十四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要求将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等信息, 及时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在集中交易市场、 商场、 超市、 便利店、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等食用农产品销售场所开展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工作, 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的指导,可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本地区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实施细则。

三、国内的农产品交易平台哪个好?

谢谢提问,很荣幸能回答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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