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猪防疫证要怎样办?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可到畜牧兽医局申请办理,办证时限为20个工作日,需提供以下材料:
1、《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
2、经营机构书面申请报告;
3、经营机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经营场所位置图;
5、经营场所室内平面图(含隔离、消毒场所);
6、无害化处理工艺流程图;
7、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
8、营业执照或工商局核准的“预留名”复印件;
9、防疫、消毒制度;
10、疫情报告制度;
11、试卷一份;
12、专家组现场审核材料。
经营机构法人2张1寸照片。
二、新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
第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九条 生猪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及其监督,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
第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
第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由国家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第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
第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未能及时销售或者及时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不得为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
第十八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
第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市场。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二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二)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
(三)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四)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第二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二十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二十九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定点屠宰的其他动物的屠宰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80日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换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发给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第三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以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的式样,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三、生猪防疫耳标有哪些牌子的?
这个生猪防疫耳标推荐你用聚核芯的动物耳标签,聚核芯耳标签主要就是应用于畜牧业的追踪识别管理,如猪、牛、羊等牲畜,而且都是采用无毒、无异味、无刺激、无污染的塑料材料为其封装材料,避免感染。
四、售楼处防疫制度怎么写?
可以这样写:进售楼部之前请出示你的健康码以及行程码,如果是黄码的人员禁止进入售楼部,进门前请正确佩戴好口罩,为了你和他人的安全,请配合,相关的登记手续,给你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同时也祝你能看到一套自己利益合适的房源,谢谢合作
五、养鸡场如何定制防疫制度?
完善的防疫制度的制定和可靠执行是衡量一个鸡场饲养管理水 平的关键,也是有效防止鸡病流行的主要手段之一。因此建议养鸡 场在防疫制度方面应做到以下几点:①订立具体的兽医防疫卫生制 度并明文张贴,作为全场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②生产区门口设消 毒池,其中消毒液应及时更换,进人鸡场要更换专门工作服和鞋 帽,经消毒池消毒后,方可进人;③鸡场谢绝参观,不可避免时, 应严格按防疫要求消毒后,方可进人;农家养鸡场应禁止其它养殖 户、鸡蛋收购商和死鸡贩子进入鸡场,病鸡和死鸡经疾病诊断后应 深埋,并做好消毒工作,严禁销售和随处乱丢;④车辆和循环使用 的集蛋箱、蛋盘进人鸡场前应彻底消毒,以防带人疾病。
最好使用 1次性集蛋箱和蛋盘;⑤保持鸡舍的清洁卫生,饲槽、饮水器应定 期清洗,勤清鸡粪,定期消毒。
保持鸡舍空气新鲜,光照、通风、温湿度应符合饲养管理要求;⑥进鸡前后和雏鸡转群前后,鸡合及 用具要彻底清扫、冲洗及消毒,并空置一段时间;⑦定期进行鸡场 环境消毒和鸡舍带鸡消毒,通常每周可进行2〜3次消毒,疫病发 生期间,每天带鸡消毒1次;⑧重视饲料的贮存和日粮的全价性, 防止饲料腐败变质,供给全价日粮;⑨适时进行药物预防,并根据 本场病例档案和当地疾病的流行情况,制定适于本场的免疫程序, 选用可靠的疫苗进行免疫;⑩清理场内卫生死角,消灭老鼠、蚊 蝇,清除蚊蝇滋生地。
六、学校防疫物资管理制度及流程?
1、防·疫物资储备要设专用的储备物资储存室。
2、防·疫物资储储存室实行专人管理,保持物资储储存室清洁卫生及适宜的温度、湿度等储存条件,避免与易燃易爆物品存放,确保储备物资安全。
3、防·疫储备物资做好台账,做好明细记录。
4、入库物品要按品种、数量、规格等做好登记工作。
5、出库物品要按品种、数量、规格等做好出库登记工作,并对出库物品的时间、去向、领用人使用情况等做详细的记录,不得随便发放防·疫物资。
6、防·疫储备物资的领用必须由领用人填写发放登记表,经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领取。
7、防·疫物资必须用于防·疫工作,不得挪为他用。
8、管理人员必须定期对防·疫物资进行检查,对过期的物资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其有效性和使用性。
9、管理人员要及时上报防·疫物资使用情况,定期对防·疫物资进行清点,并将清点结果上报。
七、个体诊所防疫工作制度与流程?
诊断室工作制度
1、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脱岗。
2、认真填写门诊日志,按规定建立各类档案,要求管理规范化。
3、遵守无菌操作规程,坚持查对制度。
4、保持环境整洁,落实消毒措施。
5、开展便民服务,服务热情、耐心,树立良好医德。
治疗室工作制度
1、经常保持室内清洁,凡做完一项处置,要随时清理。每天消毒一次,除工作人员及治疗患者外,不许在室内逗留。
2、器械物品放在固定位置,各种药品分类放置,标签明显,字迹清楚。
3、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进入治疗室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及口罩。
4、无菌持物钳浸泡液每天更换1次(器械消毒液),头皮针、静脉导管酒精浸泡液经常保持75%的浓度。
5、已用过的注射用具要随手清理、清点,每日更换。
6、无菌物品须注明灭菌日期,超过1周者重新灭菌。
处置室工作制度
1、凡各种注射应按处方或医嘱执行。对过敏的药物必须按规定做好注射前的过敏试验。
2、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对患者热情、体贴。
3、密切观察注射后的情况,发生注射反应或意外,应及时进行处置,并报告医师。
4、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定,操作时应戴口罩、帽子。器械要定期消毒和更换。保证消毒液的有效浓度。注射应做到每人一针一管。
5、准备抢救药品器械,放于固定位置,定期检查,及时补充更换。
6、室内每天要消毒,定期采样培养。
7、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8、换药时除固定敷料外(绷带等),一切换药物品均需保持无菌,并注明灭菌日期,超过1周者重新灭菌。无菌溶液超过3日要重新消毒。
9、器械浸泡液每周更换2次。
10、换药时,先处理清洁伤口,后处理感染伤口。
11、特殊感染不得在处置室内处理。
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1、诊所负责人为责任疫情报告人。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诊所人员要认真学习《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传染病防治知识,熟练掌握传染病诊断、报告、隔离消毒及疫情处理的程序,切实增强传染病疫情报告意识,发现传染病例要认真做好传染病登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在规定时限内向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和传染病疫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否则将依法追究责任。
4、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甲型H1N1流感病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时,必须在2小时内以最快的方式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八、肉牛卫生防疫制度
肉牛卫生防疫制度
为了确保肉牛的健康和生产性能,卫生防疫工作是必不可少的。以下是一份肉牛卫生防疫制度,供大家参考。
环境卫生
保持牛舍的清洁和卫生是至关重要的。每天清理牛舍的粪便和污物,定期消毒牛舍和运动场。确保牛舍通风良好,以减少细菌滋生。定期检查牛舍的排水系统,确保不会积水。
饲料卫生
确保肉牛饲料的新鲜、干净和无污染。不要给肉牛食用发霉、变质或被污染的饲料。定期检查饲料库存,及时处理过期或劣质的饲料。使用符合卫生标准的饲料添加剂和防腐剂,以延长饲料的保存时间。
防疫措施
定期给肉牛接种疫苗,以预防传染病的发生。根据当地疾病流行情况和饲养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疫苗接种计划。定期对牛舍和运动场进行消毒,使用符合标准的消毒剂,如氯制剂或碘伏等。
隔离和治疗
如果发现肉牛患有疾病或疑似患病,应及时隔离和治疗。对病牛的粪便、垫料和用具等进行无害化处理,以防止疾病传播。在治疗过程中,使用符合卫生标准的药品和器械,避免交叉感染。
人员卫生
饲养场的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健康才能从事饲养工作。工作人员进入饲养场前应更换清洁的工作服和鞋,并做好消毒工作。定期对饲养场进行空气消毒,以减少人员携带病原体的风险。
总结
肉牛卫生防疫工作是保障肉牛健康和生产性能的重要措施。通过保持环境卫生、饲料卫生、防疫措施、隔离和治疗以及人员卫生等方面的措施,可以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疾病的发生,提高肉牛的产量和质量。
九、生猪定点屠宰场分级管理制度?
答案是:按照规定程序对规模、生产和技术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等方面,包括基本要求、设计和环境、设施和设备、屠宰加工、检验检疫、质量控制、运输条件、产品质量等情况进行综合审查,以认定其符合相应等级的行业管理活动。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高到低分为AAAAA、AAAA、AAA、AA、A五个等级。
十、从防疫看社会动员能力和制度优势?
就针对中国的新冠病毒防疫工作来看,中国在防疫中的社会动员能力在世界上是number one,机器一旦发动起来,全员行动,在最短的时间,完成核酸检测工作,老百姓也特别的配合,这就体现了中国中国的制度优势,中国是由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党和国家的统一安排下,才能创造出中国独有的特色,创造所谓的中国速度,这些奇迹也只能在中国能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