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脐橙种植管理技术与防病

160 2024-09-16 15:01 到农村去网

一、脐橙种植管理技术与防病

脐橙种植管理技术与防病

脐橙是一种热带水果,种植技术和病害防治是确保脐橙产量和质量的重要因素。本文将介绍脐橙种植的管理技术以及如何防治常见的病害。

1. 土壤选择与准备

脐橙喜欢温暖湿润的气候和排水良好的土壤。在选择土壤时,应优先选择质地疏松、肥沃的土壤,并确保土壤的pH值在6.0-7.0之间。如果土壤酸性较高,可以在种植前添加石灰来中和土壤。

在准备土壤时,应彻底清理杂草和其他植物残留物,并进行翻耕和松土,以改善土壤的通气性和保水性。如果土壤贫瘠,可以添加有机肥料和矿物质肥料来提供植物所需的养分。

2. 种苗选择与繁殖

选择健壮、无病虫害的脐橙种苗对于种植的成功至关重要。种苗应具有均匀的枝条和根系,并且充满活力。种苗的树冠应呈乌黑色,而不是黄色。此外,种苗应避免有病斑和虫孔。

脐橙的繁殖可以通过嫁接、扦插或播种来实现。其中,嫁接是最常用的繁殖方法,可以将脐橙嫁接在耐病虫害的根茎上,以提高抗病能力。

3. 水分管理

适当的水分管理对于脐橙的生长和发育至关重要。通常情况下,脐橙的生长季节需要较多的水分,但过度浇水也会对植株造成伤害。因此,在水分管理上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 根据气候和季节变化调整灌溉的频率和水量。
  • 避免水分积聚,保持土壤排水良好。
  • 避免在雨天进行大量的灌溉。
  • 在干旱季节,可以考虑喷洒叶面肥来增加植株的抗旱能力。

4. 施肥管理

脐橙的肥料需求量较高,因此需要进行适当的施肥管理。一般来说,脐橙可以分为基肥和追肥两个阶段。

基肥是在种植前施加的肥料,可以提供种子发芽和幼苗生长所需的养分。基肥通常包括有机肥料和矿物质肥料。有机肥料可以增加土壤的肥力和保水性,而矿物质肥料提供植物所需的主要养分。

追肥是在脐橙生长季节中定期施加的肥料,可以补充植物生长过程中消耗的养分。追肥的选择和用量应根据土壤和植株的营养需求进行调整。

5. 病虫害防治

脐橙常见的病虫害包括柑橘黑斑病、脐橙疮痂病、柑橘红蜘蛛等。为了有效防治病虫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 定期巡视脐橙园,及时发现病虫害的迹象。
  • 合理使用农药,选择对目标病虫害有效且安全的农药。
  • 加强园区的卫生管理,清除杂草和有害昆虫的栖息地。
  • 定期修剪和清理脐橙树,以提高通风和阳光照射。

此外,要注意人畜饮食卫生和种植环境的卫生,避免病虫害通过外界传入。

结语

脐橙的种植管理技术和病害防治是保证脐橙产量和质量的关键。通过合理的土壤选择与准备、优质种苗的选择与繁殖、适当的水分和施肥管理以及病虫害的防治,可以提高脐橙的产量和品质,增加农民的经济收益。

希望本文对脐橙种植者能有所帮助,祝愿脐橙产业蓬勃发展!

二、脐橙防病管理

脐橙防病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农业活动,对于实现高质量的产量和保持果树健康至关重要。这是一个涉及疾病预防、监测和治理的综合过程,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病害对脐橙产量和果实质量的影响。

病害预防

预防是脐橙防病管理的关键步骤。通过采取一系列的预防措施,农民们可以减少病害的发生概率,并确保果园的稳定生产。

  • 选择抗病品种:选择具有抗病性的脐橙品种对于预防病害至关重要。抗病品种可以降低病害的风险,并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
  • 良好的土壤管理:保持土壤健康是预防病害的重要方面。农民可以通过合理施肥、保持适宜的土壤湿度和改进土壤通气性来改善土壤质量。
  • 清理果园:及时清理果园中的落叶、病害果实和果树枝干等,可以减少病菌及虫害的滋生环境。
  • 中间宿主控制:某些病害依赖于中间宿主的存在和传播,因此控制中间宿主的生长和传播也是预防病害的重要手段。
  • 定期检查:农民应定期检查果树和果园,及早发现病害的迹象。一旦发现感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病害监测

监测是脐橙防病管理中的重要步骤,通过监测可以及早发现病害的发生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治理。

  • 定期巡视:农民应定期巡视果园,观察果树的生长情况和果实的健康状况。发现任何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和处理。
  • 生物监测:利用生物监测技术可以检测病害传播的程度和速度。例如,通过放置粘虫板来监测某些虫害的存在和传播情况。
  • 病害记录:建立详细的病害记录可以帮助农民跟踪病害的发展,并为制定治理策略提供参考。

病害治理

一旦发现病害,农民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以避免病害的扩散和对产量的进一步影响。

  • 生物防治:利用天敌和有益微生物来控制病害的发生是一种环保和可持续的方法。例如,引入捕食性昆虫来控制某些虫害。
  • 化学防治:在必要时,可以使用化学农药来控制病害的传播。然而,使用化学农药时要遵循正确的操作方法,并注意剂量和施药时机。
  • 物理防治:某些病害可以通过物理手段进行控制,例如手动清除感染部位、修剪病株等。
  • 农业工程控制:利用农业工程手段,如建设遮阳网、搭设防护棚等,可以减少病菌的传播和侵染。

脐橙防病管理是果树管理中至关重要的一环。通过预防、监测和治理,农民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病害对脐橙产量和果实质量的影响,实现可持续农业的发展。

三、脐橙种植防病害技术与管理

脐橙种植防病害技术与管理

脐橙是一种受欢迎的水果,因其独特的口感和丰富的维生素C而备受喜爱。然而,在种植过程中,脐橙常常遭受病害的侵袭,导致减产甚至死亡。因此,掌握脐橙种植的防病害技术与管理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些脐橙种植防病害技术与管理的重要方面:

1. 土壤管理

良好的土壤管理是预防脐橙病害的关键。首先,确保土壤排水良好,避免积水。其次,避免过度灌溉,过度湿润的土壤容易引发病害。此外,保持土壤的适度通风,有助于减少病菌的滋生。

在土壤施肥方面,应根据土壤测试结果进行施肥,确保脐橙获得充足的营养。同时,使用有机肥料可以改善土壤质量,提高抗病能力。

2. 病害监测与早期防治

定期监测脐橙植株的病情是防治病害的重要步骤。对于早期发现的病害,可以采取及时有效的防治措施,避免病情扩大。

常见的脐橙病害包括炭疽病、黄龙病、黄龙病、黄龙病、黄龙病、黄龙病、黄金葡萄癣、黄金葡萄癣、黄金葡萄癣、黄金葡萄癣、黄金葡萄癣、黄金葡萄癣、黄金葡萄癣、黄金葡萄癣、黄金葡萄癣、

针对不同的病害,可以采用适当的化学药剂或生物控制方法。使用化学药剂时,要严格按照说明使用,并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生物控制是一种绿色环保的方式,可以通过引入天敌或利用微生物来控制病害的发生。

3. 掌握合理的病害防治时机

对于许多病害来说,掌握合理的防治时机非常重要。不同的病害在不同的生长期有不同的发病高峰期,因此及时的防治可以降低病害的发生。例如,对于炭疽病,应在花后和果实发育期进行防治;对于黄龙病,应在春季和夏季进行防治。

此外,定期清理园区内的枯枝败叶和病植物残余物,减少病害菌源的传播。

4. 加强植物养护

健康的植株更具抗病能力,因此加强植物的养护非常重要。及时修剪枝条,保持植株的通风环境,有助于减少病害的发生。另外,保持植株的适度营养供应,通过施肥和补充微量元素,提高植株的抵抗力。

应注意草坪修剪和零星的农药使用等植物养护工作可能对植物产生的伤害。

5. 实施科学的病害防治措施

实施科学的病害防治措施可以降低病害的发生和传播。首先,选择抗病性强的脐橙品种进行种植,有助于减少病害的发生。其次,采取轮作和间作措施,减少病害菌株在土壤中的积累。再次,注意灌溉水源的选择,避免使用受污染的水源。

此外,合理使用化学药剂,不仅要注意药剂的选择和使用方法,还要遵守药剂的使用量和间隔时间,以免对环境和人体造成伤害。

6. 病害防治后期管理

病害防治后期管理同样非常重要。及时清理枯萎或感染的植物,防止病害的蔓延。同时,加强施肥和水分管理,提高植株的康复能力。定期病情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总之,脐橙种植防病害技术与管理是确保脐橙产量和品质的关键。通过综合运用土壤管理、病害监测与早期防治、合理的病害防治时机、植物养护、科学的病害防治措施以及病害防治后期管理,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脐橙病害的发生,保证脐橙的生产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四、生猪管理条例?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二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

五、龟的饲养与防病?

回答如下:龟的饲养与防病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龟的饲养环境:提供适宜的水质和陆地环境。水质要保持清洁,并定期更换。陆地环境要提供适当的遮荫和温度。

2. 龟的饮食:龟的饮食要多样化,包括鱼类、虾、蔬菜、水果等。要避免过度喂食和不适宜的食物,以免导致肠道问题。

3. 龟的温度调节:不同种类的龟对温度有不同的要求。要根据龟的种类提供适宜的温度,以维持其正常生理功能。

4. 龟的日光浴:龟需要接受适量的阳光照射,以合成维生素D和维持骨骼健康。如果无法提供足够的阳光,可以使用紫外线灯来补充。

5. 龟的定期检查:定期观察龟的行为和外貌,如食欲、活动、皮肤等,如果发现异常,应及时就医。

6. 龟的防病措施:保持龟的饲养环境清洁,定期清理废弃物和更换水质。避免与其他龟接触,以防传染病。定期给龟进行驱虫和防寄生虫处理。

7. 龟的疫苗接种:有些龟的常见疾病可以通过疫苗预防,如乌龟病毒性肺炎。请咨询兽医师关于疫苗接种的建议。

请注意,以上只是一些基本的饲养与防病原则,具体的饲养和防病方法可能因龟的种类和个体差异而有所不同。因此,最好咨询兽医师或专业饲养者的建议,以确保龟的健康和幸福。

六、生猪养殖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

  第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九条 生猪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及其监督,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

  第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

  第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由国家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第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

  第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未能及时销售或者及时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不得为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

  第十八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

  第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市场。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二)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

  (三)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四)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第二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二十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二十九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由工商、卫生、质检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七、养牛知识与技术和防病?

自然放养,饲料喂养,饲养要有规律,做好环境维护,正常喂养与药物相结合。

八、生猪运输管理技术要求?

包括:

1.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车辆维护保养,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2. 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3. 按照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车辆进行严格消毒,防止疫病传播。

4. 合理安排运输路线,尽量缩短运输时间,减少应激反应。

5. 按照生猪运输技术规范要求,配备必要的降温、保暖等设备,确保生猪安全舒适。

6. 做好运输记录,包括运输时间、地点、数量、车辆等信息,以备检查。

7. 强化应急处理能力,对运输过程中出现的突发情况及时采取措施,确保生猪安全。

总之,生猪运输管理技术要求高,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加强车辆维护保养,确保运输安全、卫生和质量。

九、生猪定点屠宰归谁管理?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规定中,第五条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生猪屠宰管理新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生猪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发展,推行标准化屠宰,支持建设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

第六条 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