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经营兽药店?
1、开好一家兽药店,要保证兽药产品的销量和利润,兽药店内需要有几种疗效比较显著的兽药产品,这样可以帮助兽药店开拓市场,在获得养殖户的认可之后,兽药店内还需要有一下平价的兽药产品。兽药店内的产品品种要齐全,满足客户的需求,并且应选择产品质量比较好的厂家作为长期合作对象。
2、为了兽药店产品的销路,兽药店的选址是比较关键的。最好将兽药店的店面开在养殖区域比较集中的地段,并且保证交通发达,这样可以保证兽药店的销量。
3、作为兽药店的老板,一定要经常的了解兽药的市场行情,看准市场的最新走向,这样才能够取得更好的商机。
二、兽药经营企业如何界定?
兽药经营企业是指专营兽药的企业和兼营兽药的企业,包括批发、零售公司或商店及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兽药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具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②具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等。
兽药经营企业按以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①省级以下各部门所属的兽药经营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
②市(地)、县(区)各部门所属的兽药经营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所在地同级农业(畜牧)局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
③县以下(包含个体)兽药经营者,经县农业(畜牧)局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
④经营兽药进出口业务的企业,由国务院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外经济贸易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
兽药经营企业或个体兽药经营者持《兽药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经核准后领取营业执照。 《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个体兽药经营者的《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自批准之日算起。
《兽药经营许可证》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在期满前6个月内,个体兽药经营者在期满前3个月内,持原证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与原申请的程序相同。 受理审查、审核的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全部申报材料后的1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三、什么叫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
无兽药经营许可证是指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并获得的合法证书,允许持证单位经营兽药产品。持有该证书的单位可以从事兽药的生产、销售、储存等经营活动。该证书的获得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标准,包括生产设施、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要求。持有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保证其经营的兽药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保障兽医卫生领域的正常运行。
四、如何申办兽药经营许可证?
1.
需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到畜牧局窗口申请领取《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申办书面报告;
《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核发登记表;
2.
行政服务中心畜牧局窗口接受并核查申请单位或个人的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齐全的核发申请表; 2、材料不齐全的,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3.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一式三份)后上交服务中心畜牧局窗口,窗口将材料转交到畜牧局兽医医政
五、兽药经营许可证如何编号?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兽药批准文号是,兽药厂取得gmp证书后,到农业部申请某一具体药品的生产,后农业部批准文件上规定该药品的专有编号。格式为:兽药字(xxxx)xxxxxxxxx,开始四个xxxx表示批准文号下发年份,五年一换。中间五个xxxxx就是兽药厂生产许可证号。最后四个xxxx表示某一具体药品的代号。需要注意的是,统一药物,不同剂型或者不同规格这个代号都不一样。具体产品你可以到农业部组办的中国兽药信息网 查询。
六、如何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
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流程:
一、需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到畜牧局窗口申请领取《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同时提交:
1、申办书面报告;
2、《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核发登记表;
3、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暂住证复印件;
4、从业人员资格证学历证复印件;
5、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或租用协议;
6、经营场所和库房地点和内部布局图;
7、设施设备清单;
8、管理制度及材料。
二、行政服务中心畜牧局窗口接受并核查申请单位或个人的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齐全的核发申请表;
2、材料不齐全的,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三、申请人填写申请表(一式三份)后上交服务中心畜牧局窗口,窗口将材料转交到畜牧局兽医医政股
四、兽医医政股接到申请材料后,组织验收小组现场审查并出具审核意见
1、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2、符合条件的,颁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五、已办理的审批材料交畜牧局兽医医政股归档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七、兽药经营许可条例?
兽药管理条例 (1987年5月21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兽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兽药的监督管理,保证兽药质量,有效防治畜禽等动物疾病,促进畜牧业的发展和维护人体健康,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兽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有效。
第三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兽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所辖地区的兽药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从事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者,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章 兽药生产企业的管理
第五条 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工程师、兽医师以上技术职务的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
(二)具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具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及条件;
(四)具有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检验人员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五)非专门生产兽药的企业兼产兽药者,必须有单独的兽药生产区。
第六条 开办兽药生产企业,必须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生产企业持《兽药生产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批准后领取《营业执照》。
《兽药生产许可证》应当规定有效期,期满经重新审查合格后发证。
第七条 兽药生产企业必须按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所需的原料、辅料及直接接触兽药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
第八条 兽药包装必须贴有标签,注明"兽用"字样,并附有说明书。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商标、兽药名称、规格、企业名称、产品批号和批准文号,写明兽药的主要成分、含量、作用、用途、用法、用量、有效期和注意事项等。
第九条 兽药分装必须有完整、准确的分装记录,在包装上注明兽药名称、规格、企业名称、产品批号、批准文号、分装单位和分装批号,并附有说明书。规定有效期的兽药,分装后必须注明有效期。
第十条 兽药出厂前必须经过质量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
兽药出厂时必须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无合格证的,兽药经营企业不得经营。
第三章 兽药经营企业的管理
第十一条 兽药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第十二条 开办兽药经营企业,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经营企业持《兽药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批准后领取《营业执照》。
《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规定有效期,期满经重新审查合格后发证。
第十三条 收购兽药必须进行质量验收。质量不合格的,不得收购。
第十四条 贮存兽药必须建立和执行仓储保管制度,确保兽药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 销售兽药必须保证质量,核对无误,并能正确说明兽药的作用、用途、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
第十六条 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经营兽药的,必须持有《兽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四章 兽医医疗单位的药剂管理
第十七条 兽医医疗单位必须配备与其医疗任务相适应的兽药、兽医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兽药管理制度,加强药剂管理。
第十八条 兽医医疗单位配制兽药制剂,必须具有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检验仪器,并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发给《兽药制剂许可证》。
《兽药制剂许可证》应当规定有效期,期满经重新审查合格后发证。
八、刑法对经营假兽药如何处罚?
对于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的处罚,《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根据其对生产造成的损失的大小,分为三个处罚档次: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中“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主要以二万元为起点;重大损失,主要以十万元为起点;特别重大损失,主要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九、个人如何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
(一)、申请单位或个人携下列材料到区农业农村和乡村振兴局兽医站申请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
1、开办、变更申请书面报告,并按要求逐项填写《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2、拟开办经营场所、库房地点及内部布局图;
3、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原件、复印件(2份);
4、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暂住证)原件、复印件(2份);
5、聘用药剂师或注册兽医、注册助理兽医身份证(或暂住证)、学历证明、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2份);
6、兽药储存和运输设施、设备目录。
7、与兽药经营GSP相关的规章制度。
8、所提交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及守法经营的保证书。
(二)、区农业农村和乡村振兴局兽医站对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并退还相关原件;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及相关要求告知申请人。
(三)、区农业农村和乡村振兴局兽医站自审核后15个工作日内(须经上级审批的增加5个工作日),组织二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SP)规定要求,对申请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验收,合格的出具现场验收结论,经办人员签字并报分管局长审批后,予以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并备案。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办理理由,并由退还申请人。
十、兽药店经营范围?
兽药店经营范围:
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外用杀虫剂、消毒剂、微生物制剂。中兽药、化学药品、疫苗、器械零售。
销售兽药(不含兽用生物制品);销售饲料、添加剂。
从事兽药经营(含兽用生物制品)的企业申请兽药经营许可。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