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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监管和机构监管的区别?

106 2024-09-13 00:56 到农村去网

一、行为监管和机构监管的区别?

行为监管指道德人性方面管理,机构监管已形成条例法规等的监督管理。

二、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的区别?

机构监管是指以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不同机构作为划分监管权限的依据,某类金融机构的所有业务活动均由其所归属的监管机构监管。

功能监管是指以金融机构从事的不同业务(提供的不同类型的产品和服务)或者说履行的不同功能作为监管依据,同类金融业务由相同监管机构监管,不论从事该业务的是何种金融机构。

三、银监会监管什么机构?

银监会是监管银行证券投资理财公司的,现在和保监会合并,叫银保监会,保险也在监管行列。

四、监管机构指的什么?

监管机构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机构包括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指是国家行政管理机构,是由国家或政府组建的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构。监管机构是指依法设置的对发行与交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构。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五、多米乐受哪个机构监管?

多米乐外汇全称为多米乐欧洲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于马耳他C59946;多米乐外汇由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 (FCA) 及马耳他金融管理局(MFSA)联合监管。(FCA号码:623032)这对于保护您交易账户的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它意味着您的资金在最严格的监管标准的保护之下。

六、代理机构由哪里监管?

招标代理机构作为专门从事招标投标工作的中介组织,根据各招标机构组建的不同,招标机构上级主管部门不同。

招标机构在招标业务操作过程中,接受不同行政部门招标监管: 一般工程建设项目: 建设厅(委员会或局)-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国际招标: 商务部(地方为商务厅)所属的机电司(地方为机电办); 中央投资项目: 发改委; 政府采购项目: 财政厅(财政局)。

七、电力监管机构如何对电力企业监管?

电力监管机构按照供电监管办法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电监管,规范供电行为,维护供电市场秩序,保护电力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全国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 供电监管应当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供电企业应当依法从事供电业务,并接受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供电企业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本办法所称供电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供电监管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和举报,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加强供电设施建设,具有能够满足其供电区域内用电需求的供电能力,保障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实施监管。

  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向用户提供的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二)城市地区年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9%,城市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5%,10千伏以上供电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8%;

  (三)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符合派出机构的规定。派出机构有关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的规定,应当报电监会备案。

  供电企业应当审核用电设施产生谐波、冲击负荷的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拒绝不符合规定的用电设施接入电网。用电设施产生谐波、冲击负荷影响供电质量或者干扰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告知用户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用户不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力,产生的谐波、冲击负荷仍超过国家标准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拒绝其接入电网或者中止供电。

  第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设置电压监测点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选择电压监测点:

  (一)35千伏专线供电用户和110千伏以上供电用户应当设置电压监测点;

  (二)35千伏非专线供电用户或者66千伏供电用户、10(6、20)千伏供电用户,每10000千瓦负荷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用户设置1个以上电压监测点,所选用户应当包括对供电质量有较高要求的重要电力用户和变电站10(6、20)千伏母线所带具有代表性线路的末端用户;

  (三)低压供电用户,每百台配电变压器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用户设置1个以上电压监测点,所选用户应当是重要电力用户和低压配电网的首末两端用户。

  供电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设置电压监测点的情况报送所在地派出机构。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安装、校验电压监测装置,监测和统计用户电压情况。监测数据和统计数据应当及时、真实、完整。

  第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保障供电安全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守有关供电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供电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供电安全责任制度,完善安全供电条件,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依法处置供电突发事件,保障电力稳定、可靠供应。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重要电力用户安全供电管理,指导重要电力用户配置和使用自备应急电源,建立自备应急电源基础档案数据库。

  供电企业发现用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用户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消除用电设施安全隐患。用电设施存在严重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的隐患,用户拒不治理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用户中止供电。

  第十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的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向用户提供供电方案的期限,自受理用户用电申请之日起,居民用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其他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8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供电用户不超过20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供电用户不超过45个工作日;

  (二)对用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审核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8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三)对用户受电工程启动中间检查的期限,自接到用户申请之日起,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

  (四)对用户受电工程启动竣工检验的期限,自接到用户受电装置竣工报告和检验申请之日起,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受电工程设计,用户应当按照供电企业确定的供电方案进行。

  第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向用户受电工程提供服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对用户受电工程建设提供必要的业务咨询和技术标准咨询;对用户受电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发现用户受电设施存在故障隐患时,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告知用户并指导其予以消除;发现用户受电设施存在严重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的隐患时,应当指导其立即消除,在隐患消除前不得送电。

  第十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实施停电、限电或者中止供电的情况进行监管。

  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需要停电或者限电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日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

  (二)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

  (三)因电网发生故障或者电力供需紧张等原因需要停电、限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序用电方案或者事故应急处置方案执行。

  引起停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尽快恢复正常供电。

  供电企业对用户中止供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供电企业对重要电力用户实施停电、限电、中止供电或者恢复供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处理供电故障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报修服务制度,公开报修电话,保持电话畅通,24小时受理供电故障报修。

  供电企业应当迅速组织人员处理供电故障,尽快恢复正常供电。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抢修的时限,自接到报修之时起,城区范围不超过60分钟,农村地区不超过120分钟,边远、交通不便地区不超过240分钟。因天气、交通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的,应当向用户做出解释。

  第十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履行紧急供电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因抢险救灾、突发事件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电力供应。

  第十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处理用电投诉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建立用电投诉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对用户的投诉,供电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用户。

  第十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有关电力行政许可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供电营业区、供电业务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和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等规定。

  第十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公平、无歧视开放供电市场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用户用电申请;

  (二)对趸购转售电企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输配电设施,拒绝或者拖延接入系统;

  (三)违反市场竞争规则,以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排挤竞争对手;

  (四)对用户受电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公平竞争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和收费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按照国家核准电价或者市场交易价,依据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

  供电企业不得自定电价,不得擅自变更电价,不得擅自在电费中加收或者代收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供电企业不得自立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对国家已经明令取缔的收费项目,不得向用户收取费用。

  供电企业应用户要求对产权属于用户的电气设备提供有偿服务时,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没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签订供用电合同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与用户、趸购转售电单位签订供用电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供电。

  第二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成本的规定核算成本。

  第二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采取便于用户获取的方式,公开供电服务信息。供电企业公开信息应当真实、及时、完整。

  供电企业应当方便用户查询下列信息:

  (一)用电报装信息和办理进度;

  (二)用电投诉处理情况;

  (三)其他用电信息。

  第二十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报送信息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信息。供电企业报送信息应当真实、及时、完整。

  第二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有关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减少电能输送和供应环节的损失和浪费。

  供电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对淘汰企业、关停企业或者环境违法企业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未收到政府有关部门决定恢复送电的通知,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对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用户恢复送电。

  第二十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指导用户科学、合理和节约用电,提高电能使用效率。第二十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供电企业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责令供电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如实公开有关信息。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对供电企业报送信息和公开信息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第二十七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将与监管相关的信息系统接入电力监管信息系统。

  第二十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供电企业进行检查;

  (二)询问供电企业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可以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条 供电企业违反国家有关供电监管规定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记录;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重大影响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对供电企业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第三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违反电力监管有关规定,损害供电企业、用户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没有能力对其供电区域内的用户提供供电服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变更或者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指定其他供电企业供电。

  第三十四条 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责令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第三十七条 供电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碍电力监管机构及其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的;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电力监管规章、规则的规定公开有关信息的。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不低于、不超过,包括本数。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6月21日电监会发布的《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八、揭秘兽药造假:从监管到惩罚

兽药产业是保障动物健康和农牧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这个庞大而复杂的行业中,假冒伪劣兽药的问题也屡禁不止。当兽药行业存在造假问题时,如何进行有效的监管和适当的处罚成为了摆在行业面前的难题。

兽药造假的背景和现状

兽药造假是指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兽药,包括兽药的成分、质量和功效等方面进行欺诈行为。造假兽药可能对动物的健康带来严重的风险,甚至会威胁到人类的食品安全。

当前,兽药产业的造假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成分不合格:兽药中掺入禁用成分或添加剂,使其呈现出看似正常的外观和特性。
  • 虚假宣传:通过夸大其功效或治疗作用,吸引消费者购买。
  • 冒充正规品牌:利用伪造的标识或包装,冒充知名品牌的兽药。
  • 假冒伪劣产品:制造和销售与正规产品相似的假冒兽药。

兽药造假的危害

兽药造假的危害不容小觑:

  • 动物健康受损:假冒兽药可能缺乏有效成分或含有有毒物质,对动物的健康产生负面影响。
  • 食品安全风险增加:兽药中的有害物质可能通过动物产品(如肉、蛋、奶等)转移到人类食物链中,对人体健康构成威胁。
  • 经济损失:兽药造假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合法产业链的利益。
  • 消费者权益受损:购买到假冒兽药的消费者可能无法获得预期治疗效果,甚至引发其他健康问题。

兽药监管与处罚

针对兽药造假问题,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监管措施和处罚制度,以保障行业的正常秩序和公众的安全:

  • 加强监管力度:加大对兽药行业的监管力度,从源头上杜绝兽药造假问题的发生。
  • 完善质量标准:建立和完善兽药质量监测体系,提高兽药质量标准,降低兽药造假的风险。
  • 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兽药造假行为的打击力度,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对违法者依法从严处罚。
  • 加强宣传与教育:加强对兽药消费者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其对兽药质量和信誉的认知,增强其知识和能力,以避免购买假冒伪劣产品。

如何保护自己

在购买兽药时,消费者也要积极采取一些措施,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 选择正规渠道:尽量选择正规的兽药销售渠道或信誉良好的兽药企业购买产品。
  • 查看产品标识:仔细查看产品包装上的标识、批准文号等信息,确保其合法合规。
  • 警惕价格过低:不轻易相信价格过低的兽药产品,避免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
  • 保存购药凭证:妥善保存购买兽药的发票和凭证,以便退货或投诉。
  • 举报违法行为:如发现可能存在兽药造假行为,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为维护兽药市场秩序做出贡献。

兽药产业是保障动物健康和农牧业发展的重要环节,兽药造假的问题必须引起足够重视。相关部门和消费者应共同努力,加强监管和自身保护,共同维护行业的安全和健康发展。

感谢各位读者阅读本文,我们希望通过揭露和呼吁,能够引起广大公众对兽药造假问题的关注和重视,提高大家的兽药消费意识和知识水平,共同维护兽药产业的良好秩序,保障动物的健康和人类的食品安全。

九、如何加强网络销售兽药的监管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销售兽药成为了许多养殖业主的首选。然而,由于网络销售的特殊性质和缺乏有效监管,兽药质量和安全问题逐渐浮出水面。为了保障兽药的质量和消费者的权益,加强网络销售兽药的监管成为当务之急。

1. 制定更加严格的法规和标准

制定更加严格的法规和标准是加强网络销售兽药监管的首要措施。政府应加大力度对兽药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进行监管,并明确规定相关责任和处罚措施。同时,要加强对兽药质量的监测和检验,确保兽药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要求。

2. 加强网络销售渠道的监管

网络销售渠道的监管是确保兽药质量和安全的关键。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网络销售兽药的登记和备案制度,对网络销售平台进行注册和资质审核,并加强对平台的监督和检查。此外,要建立起专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对兽药质量和安全的投诉。

3. 提高养殖业主的兽药安全意识

提高养殖业主的兽药安全意识是预防兽药质量和安全问题的重要环节。政府可以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醒养殖业主注意兽药的选择和使用方法,并强调兽药应严格按照标签上的使用说明使用。同时,加强兽医技术培训,提高兽医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

4. 增加对兽药销售企业的监督检查

加强对兽药销售企业的监督检查是确保兽药质量和安全的关键。政府应建立起兽药销售企业的许可制度,对销售企业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同时,加强对兽药经销商的监管,严禁无证经营和假冒伪劣兽药的销售行为。

5. 强化跨部门合作

加强跨部门合作是有效监管网络销售兽药的重要手段。政府各相关部门(如农业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部门等)应加强协调,共同制定并执行网络销售兽药的监管措施。只有各方通力合作,才能形成合力,确保网络销售兽药的质量和安全。

综上所述,加强网络销售兽药的监管是确保兽药质量和消费者权益的关键。政府应加大力度制定相关法规和标准,加强对销售渠道和销售企业的监管,提高养殖业主的兽药安全意识,并加强跨部门合作。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遏制兽药质量和安全问题的发生,为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感谢您阅读本文,相信通过加强网络销售兽药的监管,我们能够保证兽药的质量和安全,保护养殖业主的权益,促进养殖业的繁荣发展。

十、中国证监会基金机构监管部:监管使命与职责

中国证监会基金机构监管部是中国证监会下设的重要部门,负责监管和管理基金机构的相关工作。作为中国资本市场的监管机构,基金机构监管部肩负着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使命。

监管使命

作为中国证监会的下属机构,基金机构监管部的使命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保护投资者利益:通过规范和监管基金机构的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投资风险,提升市场透明度。
  • 维护市场秩序:监督和管理基金机构的交易行为,防范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 促进行业稳健发展:制定监管政策和规章制度,引导和支持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升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

监管职责

为了实现上述使命,基金机构监管部承担着多项重要职责:

  • 制定监管规章: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并修订基金机构的监管规章,明确行业行为准则和标准。
  • 监督日常运营:对基金机构的日常经营、投资、风险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
  • 处置违规行为:对违反监管规定的基金机构和相关人员采取监管措施,进行违规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 信息披露监管:加强对基金机构信息披露行为的监管,确保投资者获取准确、及时、全面的信息。
  • 行业指导支持:向基金机构提供行业政策、法规解读,指导和支持行业健康发展。

总之,中国证监会基金机构监管部在中国资本市场的监管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使命和职责涵盖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等方面。通过持续的监管工作,基金机构监管部不断提升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为投资者和市场主体创造公平、开放的投资环境。

感谢您阅读本文,希望通过了解中国证监会基金机构监管部的使命与职责,您能对中国资本市场的监管体系有更深入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