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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养猪条件和标准?

156 2024-03-16 16:31 admin

一、科学养猪条件和标准?

1、养猪要具备宽敞的养殖场地:近年国家对养殖家畜的场地选择方面控制得比较严格、必须要不妨碍环境卫生为原则、必须要远离城镇居民区、所以要投资养猪必须选择好合格的场地手续是前提。

2、养猪必须要具备现代化和科学化的管理条件:要想养猪必须要进行规模化、科学化去养猪才能发挥利润最大化、才能有效的降低成本、养猪必须具备现代化的猪舍厂房才行、这样才能降低人的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3、养猪必须要具备科学先进的养殖技术:现代化养猪必须要具备先进的养殖技术、和科学的管理理念才行、必须要现代化的技术与高科技术相结合才能符合现代条件下进行养猪生猪才行。

4、养猪必须要具备自己的销售渠道才行:现在养猪必须要提前建立好自己的商品猪的销售渠道、最好有自己的品牌、有自己定点生猪加工厂签约才行、只有这样才能保障生猪市场大的波动给自己的养猪带来稳定的利润。

5、养猪必须要有自己的种猪储备才行:要想养猪必需要有自己的仔猪储备才行、否则呢的养殖会受到仔猪的市场变动受到制约、也会给你的养殖增加成本。

6、养猪必须要有充足的储备自己才行:养猪的成本非常大、根据目前的市场行情、大约养殖一头猪的成本大约是2000多元、这样你如果养殖100头商品猪大约需要20万元左右、在加上基础母猪种猪等约15头只、成本约5万元左右、加其他管理成本约10万元、总计需要储备资金30万---40万元资金。

二、河南省农村养殖规定?

(1)生猪养殖规模3000头以上的,补贴80万;

(2)生猪养殖规模2000到2999头的,补贴60万;

(3)生猪养殖规模1000到1999头的,补贴40万;

(4)生猪养殖规模500到999头的,补贴20万。

除了生猪养殖补贴以外,国家还对新建猪舍进行补贴,补贴内容主要包括:圈舍(每平米补贴40元)、引种(每头补贴400-600元)、粪污处理(沼气池每立方米补贴150元)、贷款(贴息50%)等方面进行补贴,补贴的标准各个地方略有差异。

三、办理养猪证件养多少头才合格办?

目前没有严格数目规定,地方政府环保部门根据地方情况决定(是否对居住环境有污染),一般100头以上。

散养户养猪,主要解决农副产品了、蔬菜青草等人不吃的物质,一是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二是可以增加农户收入。但是,规模养殖场,肯定对环境有污染,所以在居民集中居住地禁止规模养殖场!不在禁养区,也需要通过环保评估,办理执照。至于多少算规模养猪,目前没有具体数目,主要是看地方情况,如果是偏远贫困山区,地广人稀,猪粪非常容易处理(甚至缺少肥料),对环境造不成污染,养殖100头猪,也不用办理执照。如果是城乡结合部,耕地少,粪便不好处理,居民容易投诉,估计养10头猪都需要执照!所以,养猪多少,需要办理营业执照,主要是看地方政府环保部门,环保评估而定。

四、2020小型养殖用地规定?

2020年由于新冠肺炎,养殖业遭到了巨大的打击,特别是一些特种养殖户,很多地区都被要求关停禁养,这对养殖用户来说是个坏消息。那么,针对这个特殊的一年,2020年养殖用地有规定吗?具体政策有哪些?

一、养殖用地有哪几项规定?

1、不允许破坏种植的基本条件,不能破坏耕地的耕作层。

2、不允许在农田保护区内建设,要在非保护农田的区域建设。

3、必须要达到环评设计要求,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4、禁养区内明令禁止建设养殖场。

二、养殖用地具体政策:

1、特种养殖进行整改。

为阻断传染源和传播途径,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发布《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公告》。由此可以看出疫情结束后这些特种养殖行业基本会关停,如今人工养殖野生动物的养殖场可不少,虽然说现在还没有明文出台,但是长远来看合理进行规范是不可少的,对于这类养殖户来说还是需要进行转型了,避免政策的风险而产生损失。

2、生猪生产恢复。

将养殖户贷款贴息补助范围由年出栏5000头以上调整为500头。2020年2月底前,各省(市、区)必须完成2019年度生猪养殖和屠宰企业贷款贴息资金兑付。

3、畜群规模养殖。

调整优化规模畜禽养殖设施用地范围,适当放宽畜禽养殖附属设施用地比例,允许养殖设施建设多层建筑。养殖设施确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少量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

4、动物疾病防控。

加强人畜共患病监测、预警和防控。支持兽医系统实验室建设改造,省市两级达到生物安全二级以上标准,县级达到生物安全二级标准。加快无疫省建设,按照标准配齐备足应急储备物资种类和数量。

5、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各县(市、区)财政按上年补助额度的50%提前拨付2019年度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从2020年开始,将牛、羊、家禽等其他畜禽品种纳入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省级补助政策范围。

三、国家扶持的养殖项目:

国家扶持的养殖项目目前主要有驴、兔、蚕、狐狸、蜜蜂等。当下火爆的养殖项目有野鸡、奶牛、肉羊、鸽子、野兔、绿壳蛋鸡、野猪、肉驴及竹鼠等。养殖创业风险较高,一定要根据自身条件通盘考虑清楚,是否已经掌握成熟养殖技术?是否有打开市场销路的能力等。

针对不同的年份,国家制定的养殖规定也不一样。了解相关养殖政策,有助于养殖户更好的开展养殖项目。

五、2021年生猪管理条例?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6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6年2月6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价格改革和实施普遍性降费措施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6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十七、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中的“商务主管部门”修改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中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修改为“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中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修改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 

    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删去第三款。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

第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九条 生猪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及其监督,依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 

  第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 

  第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由国家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第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 

  第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未能及时销售或者及时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不得为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 

  第十八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 

  第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市场。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二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二)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 

  (三)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四)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第二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二十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二十九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定点屠宰的其他动物的屠宰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80日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换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发给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第三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以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的式样,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六、中央对散养猪规定?

中央对散养猪的规定是取消超出法律法规的生猪禁养、限养规定,发展规模养殖、支持农户养猪,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保障猪肉供应等五方面举措。此外,农村养猪散养户需要建立养殖档案,无需办理证件。

七、中央对散养猪规定?

中央政府已经对散养猪进行了禁养规定。1. 这是因为散养猪往往无法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可能会影响到环境、安全和卫生。2. 根据中央政府的规定,从2021年开始,禁止在城市和城市范围内养猪,不允许新建散养猪场和新增养殖规模。这是为了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3. 农村的散养猪场也需要进行规范管理,确保猪只的品质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