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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环保新政策?

166 2024-10-05 11:52 到农村去网

一、泰安环保新政策?

泰安市生态环境局不断优化举措,靠前服务,推动企业降本增效,全面提升企业污染物排放源头治理效果,助力企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二、河道养殖新政策?

新政策是科学投放、生态为先。各组按照河道长度、水面大小、鱼种规格、大小种类、科学合理地计算鱼苗投放量。

正常投放比例为草鱼20-30尾/亩,白鲢40尾/亩,花鲢20尾/亩,尽量不投放别的鱼种(冬天其他种类的鱼在水下层,拖网难以捕获),从而形成草鱼吃河道内的杂草,花鲢吃草鱼的排泄物,白鲢吃河道内的藻类,水草、藻类吸收水体中氮磷营养盐的循环生态链,生产的鱼类口味似野生鱼类,非常鲜美。

三、养殖生猪环保标准?

国家环保局对养猪场有以下规定:

(1)不能建在居民区。

(2)落实“三废”处理,废水废渣和废气都要有完善的处理设施。

(3)水源地不能在上风口,对环保要求较严格。

(4)要有化粪池,沉淀处理。

补充:

养猪场必须拥有养猪用地证明、环评手续、规划意见、立案备案手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生产经营取可证、野生动物训养繁殖许可证八个证件,才能正式开始养猪

四、关于养殖环保政策?

答,关于养殖业环保政策,首先提出养殖业项目申请,通过立项,选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污染处理方案,在环评获批复后才能申请建设施工,待俊工后报环保部门进行环评验收发证后试运行三个月评审结果再实施操作。

五、养殖牛蛙环保要求?

一养殖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

单位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2、养殖技术条件说明;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使用集体所有的海域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时,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有效的海域和内陆水域承包经营合同。

申报流程

一申请。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单位还应提交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信证明材料、养殖技术条件说明等。

二审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申请材料,并会同有关单位人员进行现场勘验,确认标界,核实有关情况。

三批准。经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报请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颁发养殖证。

六、规模养殖环保要求?

养殖环保要求

养殖地点 (1)对于养殖地点的选择一定要合理规划,尽量远离居住地和生活所需用水。 (2)被划入了禁养区的地方不能建设养殖场。

养殖设备 (1)养殖场需要具备环保除污的设备,根据我国有关法规,需要对畜禽养殖和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或者进行无害处理。 (2)养殖场要符合国家规定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标准,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3)对污染物要进行环保处理,在排放的时候需要达到国家的相关标准。

七、貉子养殖环保规定?

环保最关心的是远离居民区、水源地!

最好咨询当地相关部门,走正规的养殖场手续,没问题,那样避免以后出现强拆的问题!私自圈地(自家耕地也不可以)、搭房间从法规上来说都不合理!其实养殖污染的问题主要是粪尿,处理好粪尿,其他的(气味、动物死尸)问题不大!

八、青蛙养殖环保问题?

如果真的是养殖青蛙的,人就会知道养殖青蛙并不会对环境造成多大的影响。

因为我们现在养殖的青蛙基本上都是在大棚里面养殖的,如果逃跑出去的青蛙,可能会是遇上洪水的时候出现逃跑,那么其他的情况,只要做好足够的防护是跑不了的。

九、农村养殖用地新政策?

养殖业作为农村的第二大基础产业,近些年来也持续得到国家政策及财政资金的大力扶持。

与种植类似,养殖业不可避免的需要占用土地。在过去,农民占用耕地建造养殖场或养殖大棚需要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待审批通过之后才方可将农用耕地转变为养殖用地。毫无疑问,在部分规划并不怎么到位的乡村,养殖户们的这种用地申请往往会遭拒。

随着近几年国家政策的进一步调整与完善,这种现象有所改善。

一、养殖用地新政策

1.国土资源部最新制定的《全国土地分类》和《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规定: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由此可见,现在养殖用地的审批越来越严格。

2.养殖用地也不是说建造就能建造的,主要需要满足环评设计的要求,并且《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也必须要有,否则会对环境和生活造成影响。

3.此外,养殖用地还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不能破坏种植条件,不能破坏耕地的耕作层。

(2)不能在农田保护区内建设,只能建在非保护农田上。

(3)禁养区内不能建设养殖场。必须远离河流、饮用水源和村庄等。

(4)必须达到环评设计要求,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无论是小型养殖户,还是规模性养殖场;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均需要持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否则,即便建好养殖场所,也不允许进行养殖!

十、养殖用地最新政策?

养殖用地新政策是: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

       3、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4、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