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毒产品备案管理办法?
消毒产品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消毒是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除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
在作用目的上,它是一种防病的产品,而不是治病或诊断疾病的产品;在作用机理上,它是一种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消除病原微生物的产品,而不是用药理学或免疫学的方法预防疾病的产品;在作用对象上,它是针对环境中的病源微生物,而不是针对人的疾病的一种产品。
根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含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和灭菌物品包装物)、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
消毒产品的分类及管理
中国对消毒产品按照用途、使用对象的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产品责任单位应当在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上市钱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卫生安全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负责。卫生安全评价合格的消毒产品方可上市销售。
第一类:具有较高风险,需要严格管理以保证安全、有效的消毒产品,包括用于医疗器械的高水平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灭菌剂和灭菌器械,皮肤黏膜消毒剂,生物指示物、灭菌效果化学指示物。
第二类:具有中度风险,需要加强管理以保证安全、有效的消毒产品,包括除第一类产品外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化学指示物,以及带有灭菌标识的灭菌物品包装物、抗(抑)菌制剂。
第三类:风险程度较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安全、有效的除抗(抑)菌制剂外的卫生用品。
注:同一个消毒产品涉及不同类别时,应当以较高风险类别进行管理。
实施备案的法律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等
具体资料要求:
消毒产品备案资料一般为消毒产品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登记表、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标签、说明书、检测报告等基本资料,对于国产产品还需国产消毒产品企业卫生许可证,对于进口产品还需要有进口产品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等资料。
二、兽药产品介绍文案?
兽药产品可以用于畜牧业和养殖业中,作为动物健康的保障。除了基本的预防治疗功能以外,还可提高畜禽生产效率和免疫力等。因此,兽药产品的介绍文案需要明确结论、原因、并进行。兽药产品是畜牧业和养殖业必不可少的产品。原因兽药产品能够帮助畜禽预防和治疗疾病,同时还能提高动物免疫力和生产效率,从而帮助畜牧业和养殖业更好的进行生产。兽药产品的使用需要遵循相关法律和规定,合理使用兽药产品是非常重要的。此外,选用适合自己畜牧业和养殖业的兽药产品,了解其用法和注意事项,可以更好地发挥兽药产品的作用。
三、兽药管理条件释义?
兽药管理条例
《兽药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兽药管理,保证兽药质量,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体健康而制定的行政法规。
《兽药管理条例》经2004年3月24日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4月9日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四、兽药常识及管理?
兽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畜禽等动物疾病,有目的地调节其生理机能并规定作用、用途、用法、用量的物质(含饲料药物添加剂)。三个基本特征:①具有一定的药效即具有一定的功能;②规定有作用、用途用法与用量;③使用动物为畜禽等。
管理:生物制品、中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六大类。兽药一词的概念,原意仅限于防治家畜、家禽疾病的药物,随着药物使用范围的扩大和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兴起与发展,兽药正逐步被"动物医药品"、"动物保健品"所取代,后者范围更广,包括家畜、家禽、野生动物、观赏动物、鱼、蜜蜂、蚕等。即从陆地动物扩大到水生动物和空中飞翔的动物,从兽类、禽类动物扩大到水生类动物和部分昆虫。
五、兽药产品批号是什么?
即为兽药的生产日期。
如2022年11月1日生产的兽药,其产品批号即为:20221101。兽药在包装上必须注明产品批号,一是便于产品质量的追塑,二是便于辨别产品是否在有效期内。
六、兽药产品证明怎么写?
兽药产品证明的写法如下:兽药产品证明是一份文件,用于证明该产品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可以安全有效地用于动物治疗和预防疾病。兽药产品证明的编写是为了确保兽药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在编写证明时,需要提供兽药产品的相关信息,包括产品名称、生产厂家、成分、用途、剂型、规格、批号等。同时,还需要提供产品的质量控制标准、生产工艺、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据,以证明该产品符合国家或地区的兽药法规和标准。兽药产品证明的编写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确保证明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在编写证明时,还需要注明证明的有效期限,并由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审核和认证。此外,兽药产品证明还可以包括产品的适应症、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等信息,以便兽医师和养殖户正确使用和管理兽药产品。总之,兽药产品证明的编写是为了保证兽药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提供给兽医师和养殖户参考,以确保动物的健康和生产效益。
七、中兽药产品都有哪些?
抗菌类中药制剂有38种,其中最常用的有大黄末(水产用)、三黄散(水产用)、双黄白头翁散、双黄苦参散、五倍子末、板黄散、清热散(水产用)。
还有部分在生产实践中应用较多的有:板蓝根末、苍术香莲散(水产用)、柴黄益肝散、穿梅三黄散、大黄芩鱼散、大黄五倍子散、地锦草末、大黄解毒散、扶正解毒散(水产用)、肝胆利康散、根莲解毒散、虎黄合剂、黄连解毒散(水产用)、加减消黄散(水产用)、六味地黄散(水产用)、六味黄龙散、龙胆泻肝散(水产用)、七味板蓝根散、青板黄柏散、青连白贯散、清热散(水产用)、山青五黄散、银翘板蓝根散、大黄芩蓝散、蒲甘散、青莲散、清健散、板蓝根大黄散、地锦鹤草散、连翘解毒散、石知散(水产用)。具体你去禽病114上去看看,上面有详细的内容,复制过来太多八、兽药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兽药的监督管理,保证兽药质量,有效防治畜禽等动物疾病,促进畜牧业的发展和维护人体健康,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兽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有效。
第三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兽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所辖地区的兽药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从事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者,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章 兽药生产企业的管理
第五条 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工程师、兽医师以上技术职务的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
(二)具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具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及条件; (四)具有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检验人员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五)非专门生产兽药的企业兼产兽药者,必须有单独的兽药生产区。
第六条 开办兽药生产企业,必须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生产企业持《兽药生产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批准后领取《营业执照》。《兽药生产许可证》应当规定有效期,期满经重新审查合格后发证。
第七条 兽药生产企业必须按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所需的原料、辅料及直接接触兽药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
九、兽药使用管理规范
一、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二、进行预防、治疗、诊断时使用的兽药,应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所用兽药标签符合《兽药管理条例》规定。
三、疫苗等生物制剂符合“兽医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要求,并按规定运输、保管和使用。
四、杜绝使用镇痛药、镇静药、中枢兴奋药、化学保定药及骨骼肌松驰药。
五、慎重使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拟肾上腺素药、平喘药、抗(拟)胆碱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和解热镇痛药。
六、坚持科学用药,严格遵守规定的用法、用量。
七、严格遵守药物安全使用规定和休药期规定。
八、建立并保存全部购药、用药记录。
九、禁止使用人用药物和兽用药物原粉。
十、禁止使用未经国家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
十一、
(1) 、按照国家有关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的规定,注意收集由企业出售兽药的不良反应 情况。如发现不良反应情况,立即采取措施,停止同品种兽药的销售,同时按照规定上报 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2) 、发现假兽药、劣兽药和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兽药,以及质量可疑兽药时,应当 及时向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决定做出退货、换货、销毁处理、不得销 售。
(3) 、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兽药应有明显的识别标识,标识应当放置准确,字迹清楚, 不合格兽药以红色字体标识;待验和退货兽药以黄色字体标识,合格兽药以绿色字体标 识
(4) 、按照品种、类别、用途以及唯独等储存要求,分类、分区域或专库存放,不同性质的兽药不能混存、混放。
(5) 、兽药按品种、规格分垛码放。同一品种、不同规格的兽药要分垛码放。同一品种、 不同规格的兽药要分垛码放,不同品种或同品种、不同批号的兽药不得混垛码放。
(6) 、兽药货垛与仓库地面、墙、顶之间应保持一定间距,做到堆码合理,放置妥善。
(7) 、内用兽药货垛与外用兽药分开存放;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存放,易串味兽 药、危险兽药等特殊兽药与其他兽药分库存放。
(8) 、认真执行《兽药管理条例》 、 《兽药经营管理规范》等法规、规章、依法经营,安全 合理销售兽药。
(9)、兽药购进必须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及《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法购进。
(11)、兽药必须从具有法定资格的合法企业购进,供货方应该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与证照内容一致。
(12)、购进兽药时应与供货方签订有明确质量条款的购货合同,并有合法的票据。质量条款应包括兽药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兽药包装应符合《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动物养殖场兽用药品休药期制度
一、兽药保管员在新购药品时,依据发票查清件数,根据产品保管要求分类存放,如有过期药品及时销毁。
二、各车间取药必须凭处方取药,由兽医、防疫员开处方,主管兽医签字方可取药,所有处方药司药员必须凭执业兽医师签字发药。
三、生物制品,如疫苗、血清、类毒素等必须严格执行冷链制度,需要低温保存的药品必须用保温箱装取,并做到随用随取。
四、使用饲料添加剂,应具有农业部颁发的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正规企业生产的,并具有产品批准文号。
五、不得在饲料中直接添加兽用原料药,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违禁药物。
六 、配 合饲 料中 有害 物质 及微 生物 含 量符 合 GB13078规定 。
七、 严禁 使用 国家 《 无公 害食 品、 畜禽 生 产使 用准 则》 规定 中 的禁 用品 。八 、严 格执 行兽 药休 药期 ,如使 用了 有休 药 期的 兽药 必须 作好 记录 并单 独 饲养 ,达 到休 药期 之 后方 可出 售, 产蛋 期 的禽 类, 产乳 期的 乳用 药物 、使用 兽药 ,必 须严 格 执行 弃蛋 期和 弃乳 期 ,并 作好 记录 。